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給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8號原告 黃清池 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給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予公假5日,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原告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利益。而原告任職被告公司郵件派遞工作,則依坊間通常行情計原告之薪資,認原告請求公假5日以日薪計之總金額應不逾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