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2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261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43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418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5年11月18日送達,分別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至聲請人於105年12月9日復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其理由與業經本院前開裁定駁回其聲請之訴訟救助理由雷同,故於本件裁判結果無影響,附此敘明。
三、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帥嘉寶法官黃淑玲法官姜素娥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