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80號原告 黃秋明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被告 蕭國霖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複代理人 蔡昀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23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