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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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792號債權人豐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奕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麗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為黃麗達,惟台端所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載戶名為「淐毅企業有限公司」,請陳報本件之債務人究為何?
三、承上,倘債務人為「淐毅企業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併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