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彭郁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戴正彥
蘇恭
一、債務人戴正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貳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戴正彥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蘇恭清 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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