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志章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志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千元,由被告本人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業經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致無從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志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年6月26日指定保證金額4千元,由被告本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嗣被告因該案經本院以106年度易緝字第29號、106年度訴緝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0月、6月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06年刑保工字第45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繼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執字第8439、8440號執行該確定判決。而被告經該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及檢察官拘票等在卷可憑,足認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且被告業已逃匿無訛。
四、從而,聲請人已將被告應到案執行之通知合法送達於被告住居所,依據上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除漏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外,本院認聲請人所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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