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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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世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世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聲請書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李世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查附表中編號1、2之犯罪,業經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100日確定在案,附表中編號3、4之犯罪,分別業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120號、106年度簡字第3074號刑事判決各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各節,認檢察官本件之聲請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齡慧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