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0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00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鍾昆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鍾昆霖於90年02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雙方約定自90年02月03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其餘約定詳如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擔保透支約定書(證一),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債務人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