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28號上訴人 廖美惠
廖余昇嶸 廖余佳蓉
廖余昇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貴珠黃炫銘黃歆琁宜居不動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怡璇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3,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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