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29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張翔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567,976元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3.05﹪111年12月31日起以9,101元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112年1月31日起以18,226元112年2月28日起以27,374元逾期在超過3個月到6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6個月到9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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