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23號原告甲○○被告丙○○
丁○○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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