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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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1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業據原告自陳,並有其提出之戶籍謄本紙1紙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