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江如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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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計息起迄時間│計息方式│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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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週年利率百分之│
││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十八點二五│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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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週年利率百分之│
││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二十│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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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週年利率百分之│
││清償日止│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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