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92號債權人宜蘭縣宜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錫明 代理人 陳麒帆 債務人 黃順政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叁仟捌佰
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利息;違約金計算方式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部分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收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貳萬柒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利息;違約金計算方式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部分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收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