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5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0000000000000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為個人利益,不思自力賺取,竟以行竊之方式滿足所需,以及本件所竊得之財物價值合計新臺幣230元,並已由被害人領回,有贓物保管單1紙在卷可考(見警卷第7頁),犯後復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考量其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情狀(此參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即明),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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