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三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參拾肆點陸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三十四點六五公克)係違禁物,因被告甲○○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五四號處分不起訴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松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