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9452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林孫貴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零壹佰零陸元,及其中:
(一)新台幣伍萬伍仟叁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二)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柒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