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2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534號、95年度執字第6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有相關送達證書、拘提受刑人無著函影本等附卷可稽,顯見受刑人甲○○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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