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573號
98年度訴字第11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世禎選任辯護人魏雯祈律師
陳郁仁律師被告 翁義雄 選任辯護人 簡良夙 律師被告 梁信 晏選任辯護人 呂翊丞 律師被告 廖永華 選任辯護人 鍾儀婷 律師
劉育志 律師被告 梁新佳 (原名 梁信力 )選任辯護人 鄒孟昇 律師被告 林萬福 選任辯護人簡良夙律師被告 鍾南 賜選任辯護人 沈朝標 律師
葉智幄 律師被告 胡毓鋒 選任辯護人 陳鼎正 律師
呂怡燕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354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18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世禎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宣告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翁義雄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四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四宣告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之無線電伍臺,沒收。
梁信晏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四罪名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四宣告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
廖永華所犯如附表一編號四罪名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四宣告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
梁新佳所犯如附表一編號四罪名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四宣告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
林萬福所犯如附表一編號四罪名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四宣告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
鍾南賜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三罪名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三宣告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
胡毓鋒所犯如附表一編號四罪名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四宣告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
事實
一、詹世禎、 鄭宗英 (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9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上訴字第1813號判決上訴駁回,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66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及 廖振柚 (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9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確定)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竟共同基於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未經許可,而先由鄭宗英於95年11月2日向其不知情之胞弟 鄭宗慶 (其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嫌,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借用坐落桃園縣大溪鎮(現改制為桃園市大溪區,以下沿用舊稱)番子寮段181-1、181-2及181-6地號土地,再由詹世禎指示廖振柚出面擔任現場負責人,廖振柚並透過無線電傳知上開土地可供傾倒廢棄物之訊息,使得知該訊息之不特定人前來傾倒,而共同提供上開土地供不特定人載送含磚、瓦、混凝土塊、廢木材及廢塑膠等營建混合廢棄物至上開土地傾倒回填、堆置。嗣 陳進生 (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9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緩刑
4年確定)於95年11月21日上午某時,以每車新臺幣(以下同)4,000元之代價,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後拖車牌號碼00-00號半拖車,至臺北市某建築工地,載運含磚塊、混凝土塊、廢木材等營建混合廢棄物,欲至上開土地傾倒代為清除。嗣於同日上午11時40分許,陳進生駕駛前開車輛駛進上開土地,正欲傾倒之際,為桃園縣大溪鎮公所(現改制為桃園市大溪區公所,以下沿用舊稱)清潔隊稽查隊人員當場查獲。
二、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機械公司)於95年間承包 中國 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興建工程處(下稱中油公司興工處)在桃園縣觀音鄉(現改制為桃園市觀音區,以下沿用舊稱)之大潭工業區內之「大潭登陸段至隔離站陸上管線統包工程」(下稱大潭工地),嗣於96年6月間,因下游包商永奕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奕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金磊鑫工程有限公司」,應予更正)無法繼續施作,詹世禎得知後,即於96年6月底即進場負責接續進行該處天然氣管線之埋設工程,並邀同翁義雄共同施作,並於96年7月11日以其弟(起訴書誤載為「其子」,應予更正) 詹世淇 擔任名義負責人之詹氏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詹氏公司)名義與遠東機械公司簽訂契約,渠等明知上開工程係屬公共工程,而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應負責自行規劃設置、審查核准、啟用經營收容處理場所,或要求承包廠商覓妥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收容處理場所,於工地實際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前,將擬送往之收容處理場所地址、名稱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報工程主辦(管)機關備查後,據以核發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承包廠商應於工程開工前,將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送工程主辦(管)機關審核同意,工程主辦(管)機關依其處理地點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則上開公共工程於尚未依法經桃園縣政府核備前,施工期間所挖掘之土石應留置在場內不得外運出售,又渠等預計申報之土石流向為 泰暘 砂石有限公司(下稱泰暘公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獲取出售土石之利益,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自96年6月底起,利用開挖土地、埋設管線之機會,由詹世禎、翁義雄指示不知情之 姜仁坤李志雄 (均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許勝淵、黎育辰及受雇於林萬福之 楊財發 等人,駕駛挖土機將施工管線下方之砂石挖出後,再以每日8,000元至9,000元之代價雇用不知情之 許廷祥 (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觀音交通有限公司所有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及許廷祥所覓得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支」、「小蜜蜂」等砂石車司機,將上開工地堆置在風車附近之砂石或挖土機所剛挖掘管溝所產出之砂石為運出,再以翁義雄所開設之 隆成 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隆成公司)名義,將砂石運往非渠等預計申報之土石流向之不知情之 彭永熾 所開設之 白玉欣倫 (起訴書誤載為「新輪」,應予更正)等砂石場出售圖利,迄至96年8月底止,共載運砂石體積約3,338.2立方公尺。
三、鍾南賜於96年7月間,以欲清理其向農田水利會租用坐落桃園縣 楊梅 鎮(現改制為桃園市楊梅區,以下沿用舊稱)○○路00○0號之魚池(下稱楊梅魚池)為名,實際上係欲採取下方土石圖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詹世禎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透過詹世禎於96年7月19日,以每日14,000元之代價雇用不知情之黎育辰(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挖土機至該處開挖,嗣又以每車1,000元之代價,雇用不知情之許廷祥(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至該處,將所挖掘之砂石重量約20公噸運往欣倫砂石場(起訴書誤載為「新輪砂石場」,應予更正)販售圖利,其後因黎育辰發覺有異,而不欲繼續,鍾南賜始又再覓他人繼續施作。
四、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及泰暘公司有關廢棄物處理部分負責人胡毓鋒欲採取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水尾小段(現改制為桃園市○○區○○段)283-1、287、288、289-1、290-3、290-15、290-17、290-21~290-24、290-31、290-
32、291-12、291-14、291-15、291-19、291-20、291-22、291-30、401-8~401-10等25筆地號土地(下稱大江工地)地表下方之天然級配(即礫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共同基於竊盜、業務登載不實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於96年8月1日前之某日,先由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覓得上開土地之所有權人 潘永中 ,以欲整地從事園藝為名,指示梁新佳於96年8月1日與潘永中簽訂租約承租上開土地,再由胡毓鋒以泰暘公司有關廢棄物處理部分負責人之身分撰寫以潘永中名義提出申請之中壢市○○段○○○段000000地號等25筆土地限期清除地上物之處置計畫書向桃園縣政府(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以下沿用舊稱)申報在大江工地上進行處置計畫,並以廢石材石料(R-0502)名義申報處置之廢棄物流向為泰暘公司,嗣經桃園縣政府於96年8月14日核准備查後,梁信晏等人明知上開處置計畫書中所申報清除範圍僅為清除地上物,其清除方式為以挖土機將廢棄土中之陶瓷片、瓦片、石材廢料等廢棄物進行區分後,再以人工撿拾方式篩選不同種類之廢棄物,再運往泰暘公司進行碎解、洗選程序,竟仍由梁信晏覓得與同有上開竊盜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之翁義雄及翁義雄所覓得之林萬福,負責提供挖土機在大江工地現場進行天然級配之挖掘,翁義雄、林萬福隨即指派所雇用不知情之姜仁坤、李志雄(均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等人駕駛挖土機施作,泰暘公司則聯絡不知情之砂石車司機許廷祥、 朱天玉范增達劉志強 (均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等人負責載運天然級配,而梁信晏、 胡毓峰 、廖永華、梁新佳等人亦明知渠等所申報之處置計畫係清除地上廢棄之陶瓷片、瓦片、石材廢料,而非天然級配, 而渠 等載運至泰暘公司出售之物品僅有天然級配,先由胡毓鋒指示不知情之 劉家昌 在泰暘公司內上網以廢石材石料名義申報廢棄物流向後,再製作不實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上開人等謀定後,即自96年9月21日開始至同年10月2日為警查獲時止,由梁新佳、廖永華在大江工地擔任現場監工,負責現場工作調度,梁新佳等人並雇用不知情之 陳家偉殷志良張明聖蘇文賢陳奕瑍湯發金張家綸 (均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等人在現場負責指揮交通,並由胡毓峰指示劉家昌於每日上午在大江工地內,將管制三聯單交付予載運天然級配至泰暘公司之砂石車司機攜帶以供查驗之用,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廢棄物管理之正確性。詎梁信晏等人僅於大江工地有清除部分地上廢棄物後,隨即要求翁義雄、林萬福指示挖土機司機將現場垃圾挖開後,再找尋地表下方之天然級配,待發現可供開採之天然級配後,再往地表下開挖4至5公尺深度,將天然級配挖出,並裝上朱天玉等人駕駛之砂石車,而以此方式竊取如附表二所示數量之天然級配至泰暘公司出售圖利,且為掩飾渠等盜採砂石之犯行,竟由梁信晏指示梁新佳、廖永華要求翁義雄、林萬福指示渠等雇用之挖土機司機於挖取地表下方之天然級配後,將所挖掘出之垃圾先收集堆置在因挖掘所產生之坑洞旁,待盜取之天然級配裝載至砂石車為外運後,再由挖土機司機將原先堆置在旁之垃圾回填至坑洞內掩埋,而以此方式清除及處理現場所堆置之一般廢棄物。嗣於96年10月2日下午4時15分許,為警在上址之大江工地查獲梁新佳、廖永華、陳家偉、殷志良、 陳亮旭 、李志雄、 張明盛 、蘇文賢、陳奕瑍、湯發金、張家綸、劉志強、朱天玉、范增達、 黃正川游碧生 等人在上開工地內,始悉上情。
五、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移送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有關被告詹世禎之部分⒈檢察官、被告詹世禎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除被告詹世
禎之辯護人對於證人廖振柚之警詢、偵訊證述爭執證據能力外,對於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詳見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89號卷【下稱本院98審訴389卷】第165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亦有證據能力。
⒉證人廖振柚於警詢時所為不利於被告詹世禎之供述,與其於
本院審理時所為證述並不一致。而依證人廖振柚警詢中所述之內容為客觀觀察,其於警詢中並未爭執其曾有受警察非法取供之情事,又其警詢供述距離案發當日間隔較近,斯時記憶深刻,不致因時隔日久遺忘案情,發生認知或記憶錯誤之可能性較低,且其當時未受他人干預,較少權衡利害得失,抑且較能排除於刑事訴訟過程中所受訴訟關係人之不正影響,反觀於本院審理中,證人廖振柚對於被告詹世禎所交付之2,000元之目的為何之證述情節復有諸多不合常理之處(詳後述),以證人廖振柚於本院作證時之客觀環境及供述內容,與其於警詢中所為對人、事、物皆有清楚明確交待且出於自由意思之自然證述相較,顯見證人廖振柚於警詢中證述具有較可信性之特別情況,復係檢察官為證明被告詹世禎犯罪事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認證人廖振柚於警詢中所為不利於被告之供述,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㈡有關被告翁義雄之部分⒈檢察官、被告翁義雄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除被告翁義
雄之辯護人對於證人姜仁坤之偵訊證述爭執證據能力外,對於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詳見本院98審訴389卷第164頁反面至第165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亦有證據能力。
⒉證人姜仁坤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並無顯不
可信之情況,被告翁義雄或其辯護人亦均未指出並證明上開證人之證言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
1第2項規定,證人姜仁坤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況本件審理時已傳喚證人姜仁坤到庭使被告翁義雄及其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並無不當剝奪被告翁義雄之反對詰問權之情形,自應認證人姜仁坤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自得為證據。
㈢有關被告梁信晏之部分⒈檢察官、被告梁信晏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除被告梁信
晏之辯護人對於證人 江衍昌 、劉家昌、證人即共同被告胡毓鋒、詹世禎、翁義雄之警詢及偵訊證述爭執證據能力外,對於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詳見本院98審訴389卷第165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之規定,亦有證據能力。⒉證人江衍昌、劉家昌、胡毓鋒、詹世禎、翁義雄於檢察官偵
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梁信晏或其辯護人亦均未指出並證明上開證人之證言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證人江衍昌、劉家昌、胡毓鋒、詹世禎、翁義雄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況本件審理時已傳喚證人江衍昌、劉家昌、胡毓鋒、詹世禎、翁義雄到庭使被告梁信晏及其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並無不當剝奪被告梁信晏之反對詰問權之情形,自應認證人江衍昌、劉家昌、胡毓鋒、詹世禎、翁義雄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自得為證據。
㈣有關被告廖永華之部分⒈檢察官、被告廖永華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除被告廖永
華之辯護人對於證人翁義雄、梁新佳、梁信晏、潘永中之警詢及偵訊證述爭執證據能力外,對於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詳見本院98審訴389卷第165頁反面),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亦有證據能力。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翁義雄、梁新佳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後所
為之陳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廖永華或其辯護人亦均未指出並證明上開證人之證言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證人翁義雄、梁新佳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況本件審理時已傳喚證人翁義雄、梁新佳到庭使被告廖永華及其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並無不當剝奪被告廖永華之反對詰問權之情形,自應認證人翁義雄、梁新佳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自得為證據。
㈤有關被告梁新佳之部分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經被告梁新佳之辯護人閱卷後,檢察官、被告梁新佳及其辯護人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㈥有關被告林萬福之部分⒈檢察官、被告林萬福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除被告林萬
福之辯護人對於證人姜仁坤之偵訊證述爭執證據能力外,對於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詳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573號卷【下稱本院98訴573號卷】三第84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亦有證據能力。
⒉證人姜仁坤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並無顯不
可信之情況,被告林萬福或其辯護人亦均未指出並證明上開證人之證言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
1第2項規定,證人姜仁坤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況本件審理時已傳喚證人姜仁坤到庭使被告林萬福及其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並無不當剝奪被告林萬福之反對詰問權之情形,自應認證人姜仁坤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自得為證據。
㈦有關被告鍾南賜之部分⒈檢察官、被告鍾南賜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除被告鍾南
賜之辯護人對於證人許廷祥、黎育辰、證人即共同被告詹世禎之警詢及偵訊證述爭執證據能力外,對於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詳見本院98訴57
3號卷三第41頁至第41頁反面、第246頁反面),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亦有證據能力。
⒉證人許廷祥、黎育辰、詹世禎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
之陳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鍾南賜或其辯護人亦均未指出並證明上開證人之證言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證人許廷祥、黎育辰、詹世禎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況本件審理時已傳喚證人許廷祥、黎育辰、詹世禎到庭使被告鍾南賜及其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並無不當剝奪被告鍾南賜之反對詰問權之情形,自應認證人許廷祥、黎育辰、詹世禎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自得為證據。
㈧有關被告胡毓鋒之部分⒈檢察官、被告胡毓鋒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除被告胡毓
鋒之辯護人對於證人朱天玉、范增達、李志雄、姜仁坤、江衍昌、證人即共同被告翁義雄、林萬福、梁新佳、梁信晏、廖永華之警詢及偵訊證述爭執證據能力外,對於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詳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04號卷【下稱本院98訴1104號卷】一第55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亦有證據能力。
⒉證人朱天玉、范增達、李志雄、姜仁坤、江衍昌、翁義雄、
梁新佳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胡毓鋒或其辯護人亦均未指出並證明上開證人之證言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
2項規定,證人朱天玉、范增達、李志雄、姜仁坤、江衍昌、翁義雄、梁新佳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況本件審理時已傳喚證人李志雄、姜仁坤、江衍昌、翁義雄、梁新佳到庭使被告胡毓鋒及其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且被告胡毓鋒及其辯護人亦並未就證人朱天玉、范增達聲請調查,故無不當剝奪被告胡毓鋒之反對詰問權之情形,自應認證人朱天玉、范增達、李志雄、姜仁坤、江衍昌、翁義雄、梁新佳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自得為證據。
二、另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所監聽之錄音內容,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而依該監聽錄音譯成文字,其所作成之譯文,乃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為學說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倘當事人對於該譯文內容之同一性或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使之忠實再現以確保內容之真實、同一;惟當事人如已承認該錄音譯文之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之內容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者,即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自得採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0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通訊監察譯文,係警方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執行監聽,再依據監聽錄音內容,譯成文字。本院並於審判期日,就本件通訊監察錄音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時,被告詹世禎、翁義雄、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林萬福、鍾南賜、胡毓鋒及其等辯護人均表示沒有意見,亦未爭執該等譯文之內容,是依前揭說明,即得採為判斷之依據。
三、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詹世禎、翁義雄、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林萬福、鍾南賜、胡毓鋒及其等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前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是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之非供述證據,均認為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有關事實欄一所示部分:
訊據被告詹世禎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行,辯稱:當初是鄭宗英要在系爭土地上堆鷹架,但該土地泥濘不堪,為免進出車輛夾帶泥沙污染鄰近道路,因此詢問 伊有 無磚塊,伊因為沒有磚塊,因此介紹廖振柚與鄭宗英自行接洽,伊不知道廖振柚等人係回填廢棄物 云云 。經查:
⒈桃園縣○○鎮○○○段○○○○○○○○○○○○○○○○○○號
土地,為鄭宗英之弟鄭宗慶所有,且鄭宗英於95年11月2日向其弟鄭宗慶商借前開土地為使用等情,業據證人即另案被告鄭宗英、證人鄭宗慶證述在卷(詳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421號卷【下稱桃檢96他421號卷】第19頁、第22頁),並有桃園縣○○鎮○○○段○○○○○○○○○○○○○○○○○○號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在卷可稽(詳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414號卷【下稱桃檢95偵25414號卷】第38至40頁),且為被告詹世禎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再者,前揭土地於95年11月21日上午期間,曾經多部車輛載
運營建混合物駛入傾倒之,後於同日上午11時40分許,陳進生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後拖車牌號碼00-0
0號半拖車,駛進前揭土地,正欲傾倒之際,為桃園縣政府大溪鎮公所清潔隊稽查查獲等情,業據證人即桃園縣政府大溪鎮公所清潔隊稽查組員 楊菁菁 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791號另案審理時證稱:伊於95年11月21日12時9分,接獲轄區三元派出所電話通知,告○○○鎮○○里○○○段181之1、
181之2、181之6地號土地,有人在回填廢棄物,請伊們過去稽查,伊接到此電話通知後,就馬上與另一名同事出發前往現場,並通知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陳福斌 ,到現場後發現在上開三筆土地上有堆置好幾堆營建混合物,夾雜鋼筋、木材、磚塊、碎玻璃,就請警察聯絡地主,並請在場的1位監工及以曳引車載營建混合物到場的司機到三元派出所製作稽查工作紀錄,而案發在場的監工係 黃朝煌 ,他在做現場旁的水溝工程監工,還有一位 陳東金 ,伊們到場時,他們都已經停工,所以他們原來做什麼不能確定,但黃朝煌說他是受鄭宗慶的哥哥鄭宗英委託到現場工地作監工。而陳東金就只有說他在現場監工,並沒有說他做什麼。我們到場時還有一個曳引車司機陳進生在場,他的曳引車停靠在三筆土地上,隨車載運磚塊、混凝土塊,雖沒有垃圾,但夾雜木頭,量不多,所以歸類為營建混合物,然尚未倒在土地上等語(詳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791號影卷【下稱本院96訴791號影卷】第75頁、第76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是85年4月1日到清潔隊服務,擔任行政及稽查業務,稽查業務就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環境衛生,營建剩餘土石方跟營建混合物差別在依據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資源條例,營建剩餘土石方是指由公共工程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混合物即一般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未經分離處理,意思是說營建混合物可能含有營建剩餘土石方所稱的砂、石、泥、土、磚、瓦、混凝土塊以及其他廢棄物夾雜在一起還未經分類,是沒有經過分類的,是未分離處理前,如果是夾雜在一起,就是屬於伊們廢棄物清理法規範的廢棄物,營建混合物是屬於廢棄物清理法之廢棄物,營建剩餘土石方是經過分類後可以再利用的,而案發現場所堆置之部分,有混到廢棄物,包括木材,甚至有廢玻璃,而且伊們到現場時,其實有壓平的地方,都還有廢玻璃,還有些水管及布袋,因此伊們認定這部分是根本沒有經過分類,且現場堆置的東西,夾雜的廢棄物量的比例是非常多,還有鋼筋,還有玻璃夾雜,比車上的情況明顯,故伊們的判斷是這些磚、瓦、混泥土塊的部分根本沒有經過分類處理,因為從照片上也可以看到,就是很雜,還有棉布袋等語(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三第107頁背面至第108頁反面、第110頁),並有桃園縣大溪鎮清潔隊環境工作紀錄(處理)記錄表、代保管條、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元派出所查獲陳進生等人違反廢清法案件之現場照片、桃園縣大溪鎮清潔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稽查紀錄照片在卷可按(詳見桃檢96他421號卷第25至28頁、第29頁、第34至41頁;本院96訴791號影卷第85頁反面至第92頁;本院98訴573號卷三第120至124頁)。
此外,桃園縣○○鎮○○○段○○○○○○○○○○○○○○○○○○號土地上所堆置之物,係含磚塊、石、木條、瓦、塑膠帆布等物,且上開堆置物之屬性為營建混合物,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等情,業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人員陳福斌於96年1月26日至上開土地勘驗無訛,並有勘驗筆錄及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96年2月2日桃環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詳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414號影卷【下稱桃檢95偵2541
4號影卷】第76頁、第78頁),且證人即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職員陳福斌亦於本院96年度訴字第791號另案審理時證稱:伊任職於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負責人民公害陳情案件之稽查,而此件係大溪鎮公所清潔隊會同派出所查獲,伊當日有被通知到現場,案發當時係大溪鎮公所清潔隊的楊菁菁到現場的,之後伊曾與檢察官前往本件現場,抵達現場後,發現地面上有堆置磚、混凝土、廢塑膠袋等物,性質上屬營建混合廢棄物等語(詳見本院96訴
791號影卷第62至63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96年
1月26日與檢察官到現場後,因為在現場看到除了一些磚塊、混凝土塊以外,裡面還夾雜很多廢木材、廢塑膠,還有一些廢金屬、鋼筋及廢玻璃,依據行政院環保署的解釋,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的混雜未經分類的營建混合物,在管理上是歸屬營建廢棄物的範疇,分類可能不是百分之百可以分離清除,一般來講可以明顯看出來它是有分類過,不會很明顯就看出夾雜很多廢木材、廢塑膠、廢金屬或一些廢玻璃,有沒有經過分類,這2種情況是看得出來、分得清楚的,現場就是夾雜蠻多的,蠻雜亂的,看起來應該就是沒有分類過的營建廢棄物等語(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三第112頁背面至第113頁),堪認上開土地上堆置者係屬含磚、瓦、混凝土塊、廢木材、廢塑膠等之營建混合廢棄物一節,堪以認定。綜參上情,應認桃園縣○○鎮○○○段○○○○○○○○○○○○○○○○○○號土地確於95年11月21日上午,曾經多部車輛載運含磚塊、混凝土塊、廢木材、廢塑膠、廢金屬廢玻璃等營建混合廢棄物駛入傾倒之,並於同日上午11時40分許,亦駛進前揭土地而由陳進生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後拖車牌號碼00-00號半拖車,亦有裝載塑膠袋、塑膠管、塑膠片、木屑等營建混合廢棄物,而為桃園縣政府大溪鎮公所清潔隊稽查組員楊菁菁等稽查查獲之事實,亦足認定。
⒊又查,前揭土地經人駕車駛入傾倒營建混合廢棄物之緣由經
過,亦據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進生於警詢時證稱:伊於95年11月21日曾駕駛營業曳引車載運營業廢棄物至大溪番子寮段土地,而車上之營業廢棄物是用傾倒填凹地,是廖振柚委託 伊載 營業廢棄物到大溪番子寮段土地為傾倒等語(詳見桃檢96他421號卷第10至12頁);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於95年11月21日有駕駛營業貨車內載廢棄物到番子寮去傾倒,去傾倒時有被稽查人員查獲,而伊要倒的是營建混合廢棄物,且伊是受廖振柚委託把那些東西載到番子寮傾倒,伊駕車到本件番子寮土地時,好像是陳東金引導伊進場,且當時伊有看到那裡已經有傾倒了好幾台車所載的東西在那邊,伊倒車時警察來了,現場有怪手,倒下去的東西已經有些鋪在地上等語(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反面),依證人陳進生上開所述內容可知,顯然證人陳進生駕車載營建混合廢棄物,將欲傾倒於前揭土地之舉,係受證人廖振柚之指示,且遭稽查查獲時,本件現場已經遭人傾倒營建混合廢棄物,並有怪手從事整壓作業等情。再者,證人即另案被告廖振柚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是伊通知陳進生在95年11月21日到番子寮傾倒廢棄物,番子寮土地可以傾倒廢棄物這件事,是詹世禎跟伊說的,且詹世禎有帶伊去番子寮看過,不然伊怎麼會知道地方呢,而陳進生去傾倒時,伊有在場,且詹世禎是從事建築業,有關土方工程,涉獵營建建築科目,傾倒前伊沒有跟鄭宗英見過面,被抓時才有見到,伊跟詹世禎約好是在95年11月21日開始施工,雖然當天因為詹世禎爸爸生病住院,詹世禎有到醫院看他爸爸,但詹世禎去醫院前,有到現場,大致上有講一下,他才離開到醫院去,且就伊所知,怪手是地主的,開始倒下去之後,伊有叫在場的怪手來鋪,直到陳進生這台車為止,總共倒下去了10幾台車等語(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一第114至115頁、第116頁反面至第117頁),依證人廖振柚前開證述內容,足見被告詹世禎涉獵建築事業多時,且證人廖振柚係經被告詹世禎安排,方於95年11月21日,指示車輛將營建混合物傾倒於前揭土地,是日雖被告詹世禎之父親生病住院,惟被告詹世禎仍先到場,對於傾倒後相關之整平事宜,詳為指示證人廖振柚後,方將現場交由證人廖振柚處理,離去看顧父親,前後連同證人陳進生共有10幾車輛曾在前揭土地傾倒營建混合物甚明。
況參以,證人即另案被告鄭宗英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番子寮土地是伊弟弟鄭宗慶的,伊向他借用,伊有問詹世禎有沒有磚塊或混凝土塊,伊有包 春虹 建設工程,在那裡和詹世禎認識,他說他要介紹伊這些東西,他在做土方,土方多少有點涉及到這些東西,他的體系中有朋友或什麼人在做,有人拆屋、有人挖路,都有接洽到,詹世禎有介紹朋友給伊,詹世禎他沒有說什麼名字,只有跟伊說姓廖,伊有先帶詹世禎到番子寮土地看過,後來警察通知伊,伊到了派出所之後也知道現場處理的他叫做廖振柚等語(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一第109頁背面至第113頁背面),依其所述,顯見證人鄭宗英因從事春虹建設工地工程,與被告詹世禎結識,且證人鄭宗英明知被告詹世禎之土方體系下,有從事拆屋及挖路等多項事業,仍經被告詹世禎介紹認識證人廖振柚,並同意被告詹世禎安排證人廖振柚找人載運磚塊或混凝土塊等營建混合物進場至證人鄭宗英向地主鄭宗慶商借使用之前揭番子寮土地為傾倒之事實,應可認定。綜觀上情,足見被告詹世禎係經證人鄭宗英同意後,並配合證人鄭宗英之需求,始指示證人廖振柚安排車輛載運營建混合廢棄物至上開番子寮土地為傾倒。據此,應認被告詹世禎確與證人鄭宗英及廖振柚就將桃園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提供回填、堆置廢棄物之犯行,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而應負共同正犯責任一情,洵堪認定。
⒋至被告詹世禎固以前揭情詞置辯,且比對各該證人於本院審
理時所述,證人陳進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印象中廖振柚是叫伊載磚塊,他說需要磚塊,伊載的是磚塊,在伊看來現場已經鋪在地上的也是磚塊云云(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一第
105頁背面、第107頁背面);證人鄭宗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是跟詹世禎說需要磚塊來回填來做車路云云(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一第110頁、第110頁反面);證人廖振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磚塊可回收再利用,伊們是倒磚塊,車上下來的都磚塊(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一第115頁背面、第117頁);證人翁義雄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天詹世禎來找伊,剛好那天廖振柚也來伊公司泡茶,廖振柚跟他講說他有回收的磚塊及水泥塊,詹世禎有答應給他做,有強調是已經回收的云云(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三第113頁背面至第
114頁),是上開證人所證亦均附和被告詹世禎所辯而稱彼等聯絡傾倒者,並非係未經分類之營建混合物,乃「磚塊」,且強調已經回收、分類可再利用云云。然查,桃園縣○○鎮○○○段○○○○○○○○○○○○○○○○○○號土地確於95年11月21日上午,曾經多部車輛載運含磚塊、混凝土塊、廢木材、廢塑膠、廢金屬廢玻璃等營建混合廢棄物駛入為傾倒一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顯見被告詹世禎及前開證人所述在番子寮段所傾倒之物品為「磚塊」之說法,即與客觀上現場經傾倒營建混合物之事實,兩不相侔,又與證人陳進生、廖振柚數度前於警詢、本院審理時所證本件番子寮段土地現場係經傾倒之屬廢棄物之營建混合物情形(詳見桃檢96他42
1號卷第10至12頁;本院98訴573號卷一第105頁至第107頁反面、第114至115頁、第116頁反面至第117頁),亦不相符。據此,已難認被告詹世禎上開所辯及前開證人所證內容為真,自不足為有利被告詹世禎之認定。
⒌況查,證人廖振柚於警詢時即證稱:詹世禎有拿2,000元給
伊,叫伊去買茶葉給警察,至於警察是哪單位的,因伊不認識,所以也沒有送茶葉等語(詳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354號卷【下稱桃檢96偵27354號卷】一第44頁),依證人廖振柚上開所證,顯然被告詹世禎預料於前揭番子寮段土地,經多部車輛駛入並傾倒營建混合物後,勢將引起偵查機關之注意而為查緝,是預防來日為人揭露事敗起見,事先打點關係,乃屬必要,因之囑咐證人廖振柚購買茶葉,安撫當地白道勢力,俾免糾紛。準此,彼等所汲汲營營,籌謀計議以之傾倒者,絕非已經收容處理場所回收、分類而可合法再利用,不虞偵查或環保機關查緝之磚塊,洵屬違法處理之廢棄物,實為鮮明,則證人廖振柚雖於本院審理時,猶翻異前詞,改證稱:詹世禎有拿2,000元給伊,他叫伊去買茶葉,這是工錢的部分,因為那天沒有把工作完成,派出所的人就來了,伊們在現場也沒有領到工資,就拿去喝茶算了,故詹世禎交付之2,000元為屬工錢,且伊並沒有拿錢買茶葉送警察或里長云云(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一第11
7頁背面至第118頁),然質以證人廖振柚:「(這很顯然是在進場施工前就給你2,000元,怎麼會叫做工錢的問題?)我忘記了,這麼久了」,「(你還是一口咬定詹世禎給你的2,000元是工錢嗎?)真的想不起來」,「(為何你剛剛說他是給你工錢?)做工的工錢就是1天2,000元,可是那天沒有做到好」,「(沒有做到好,詹世禎一樣給你2000元工錢嗎?)太久,我想不起來」,「(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沒有太久想不起來的問題,到底是不是?)想不起來」,,此有本院99年2月25日審判筆錄可稽(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一第117頁背面至第118頁),由上開訊問內容可知,證人廖振柚對於被告詹世禎所交付之2,000元是屬「工錢」之性質,不能合理說明,益見其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改證稱被告詹世禎所交付之2,000元屬「工錢」乙說,徒事規避原於警詢時所承之渠等傾倒營建混合物並因之起意打點偵查機關之不法行徑經過,並不足取,當應以證人廖振柚於警詢時所證內容,較為可採。是以證人廖振柚前開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尚難採為有利被告詹世禎認定之依據。
⒍再查,觀諸證人翁義雄於本院審理時經被告詹世禎之辯護人
為詰問所證之內容:「(針對桃園縣○○鎮○○○段鄭宗英的土地,有倒一些廢棄物的事情的始末經過,你是否瞭解?)他去倒我是不知道,但是剛開始是詹世禎來我公司要跟我購買級配,他跟我說是有一個春虹建設的廠商的土地要舖級配,不知道是要放 板模 還是鷹架,後來經過1個禮拜多,他又跑來跟我說不買級配了,地主說太貴了」,「(你說的他是誰?)詹世禎,後來他又來找我說不要買的,地主說花那筆錢太貴……」等語,此有本院100年8月18日審判筆錄可稽(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三第113頁背面),依證人翁義雄上開所證內容,亦足佐證證人鄭宗英原擬取得天然級配以填前揭番子寮段土地,然因天然級配需費價購,為省錢計,轉而起意,向被告詹世禎尋求「不要買的」免費、無償垃圾為鋪料,此情為被告詹世禎所明知,是而渠等所計畫傾倒者,絕非經收容處理場所機器及或人工處理而已受資本及勞動力之投入,顯然有相當之附加價值,可供合法再利用之磚塊,洵屬違法處理之廢棄物,亦足想見。且參以證人陳進生於警詢時亦證稱:本批廢棄物本來要載到桃園縣平鎮市合法處理場,剛好前1日廖振柚問伊,他說伊載過來,不用錢,如果再到合法處理場,1車是0,000到1,500元(詳見桃檢96年度偵字第27354號卷一第83頁),依證人陳進生上開證稱內容,顯見證人陳進生係因於查獲前1日,經證人廖振柚來電邀請,起意貪圖得免費傾倒廢棄物之利益,而查獲當日所載運者,係根本未經收容處理場所處理之營建混合物,準此,亦足佐證證人廖振柚及被告詹世禎等人所計謀,實為將前揭土地供回填、堆置廢棄物,而非供回填已經回收、分類,而可合法再利用之磚塊。至證人陳進生雖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當時載這些東西傾倒,是因為聽到無線電在叫,伊車上有無線電,伊聽到無線電有人在說那個地方要做路要回填磚塊,是廖振柚沒有錯,他叫伊載到番子寮傾倒,伊印象中叫伊去載磚塊,伊載往前揭土地的是供回填磚塊云云(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一第105頁及第105頁反面),然經檢察官質之:「(你為何要聽他的話載營建混合廢棄物到那個地方回填?)他電話中說那個地方需要磚塊」,「(你剛剛說無線電,怎麼現在說是電話?)我忘記了,過很久了」,「(廖振柚是否在被警察查獲前1天,打電話跟你說?)好像是」,「(他有說他為何介紹你到那裡傾倒嗎?)…搖頭」,「(搖頭是什麼意思?)我忘記了」,「(這個案子你在警局及檢察官訊問時有說實話嗎?)都有」等語(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一第106頁及該頁背面),顯然證人陳進生就其翻異前詞,無法自圓其說。更足徵證人陳進生上開所證其於查獲當日接獲廖振柚以無線電指示傾倒磚塊之故事情節,純屬子虛,反可認其於警詢時所述於查獲前1日經廖振柚來電邀請入場傾倒營建混合物等情,方符實情。從而,足見被告及前揭證人,有意將以彼等聯絡傾倒之屬廢棄物之營建混合物,模糊以對為可合法再利用之磚塊,意圖避重就輕,已甚顯然。
⒎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詹世禎有與證人鄭宗英及廖
振柚共同違法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是被告詹世禎所辯前情,僅係事後推諉卸責之詞,實不足取。
㈡有關事實欄二所示部分:
訊據被告詹世禎、翁義雄均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被告詹世禎辯稱:伊在大潭工地之施工過程中均有中油公司及遠東機械公司的人員在現場監工,伊並未超挖,且施作埋設天然氣管線工程之過程中所挖出土石方,伊有權為處分,且伊均有向桃園縣政府申報土石流向,且伊將現場所堆放之剩餘土石方送至欣倫砂石場而未依照計畫書送至泰暘砂石場,是為節省運費,且目的是要換取管線設置完畢後回填保護管線之管線砂,並未將大潭工地所開挖之土石為變賣,至於伊從大潭工地運送至春虹建設公司工地之砂石,是將伊先前從欣倫砂石場所換回之管路砂再用於回填管溝後所剩餘之部分云云。被告翁義雄辯稱:伊僅係單純受僱於詹世禎,故提供怪手及司機至大潭工地進行埋管工程,並將開挖後之土石,依詹世禎之指示為清運,因伊以為詹世禎有處分權云云。經查:
⒈被告詹世禎及翁義雄各為詹氏公司及隆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且遠東機械公司曾於95年間承包中油公司興工處在桃園縣觀音鄉之大潭工業區內之「大潭登陸段至隔離站陸上管線統包工程」,並將管線工程轉包給永奕豐公司為施作,嗣於96年6月間,因遠東機械公司之下游包商永奕豐公司無法繼續施作管線工程,被告詹世禎得知後,即於96年6月底進場負責接續進行該處天然氣管線之埋設工程,並於96年7月11日以其弟詹世淇擔任名義負責人之詹氏公司名義與遠東機械公司簽訂工程契約,而被告詹世禎所經營之詹氏公司與上包廠商遠東機械公司所承包有關大潭登陸段至隔離站陸上管線統包工程之工程內容係針對魚池段及路上段之管線埋設工程,施作之天然氣管線長度為497公尺,工程款金額為650萬元,且被告詹世禎並邀同被告翁義雄進場為施作,故被告翁義雄即派遣怪手至大潭工地進場為施工,且被告翁義雄、詹世禎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各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等情,業據被告詹世禎、翁義雄坦承在卷(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一第4頁、第5頁、第11頁、第18頁、第19頁、第28頁、第29頁、第32頁、第34頁;桃檢96偵27354號卷三第61頁),核與證人即遠東機械公司員工戴界安、 李智皓 、證人即中油公司員工 林鼎倫 所證情節相符(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二第18至19頁、第47至48頁、第68頁;本院98訴573號卷二第9頁至第9頁反面;本院98訴573號卷六第5頁反面、第6頁、第48頁),並有詹氏公司與遠東機械公司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書、中油公司與遠東機械公司所簽署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合約在卷可稽(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三第66至67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721號卷【下稱桃檢96偵27421號卷】二第73至78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再者,證人即怪手司機姜仁坤於偵訊時證稱:伊在隆成公司
擔任雜工及開怪手司機,伊是翁義雄的員工,已做了2年半左右,而伊於96年6至7月間有至大潭電廠從事瓦斯管線埋設及兼做雜工,缺怪手司機時,伊就充當怪手司機挖掘管路,伊在大潭工地挖掘管路時有挖到3至4米深,而現場挖出之土方不可拿去賣,必須堆在後面的防風林,等到管線埋設好,都要回填,因為管溝很深,大潭工地之管線埋設工程是遠東機械公司發包給詹氏公司,而詹氏公司沒有機具從事這個工作,才找伊老闆翁義雄出機具合夥承包大潭工地之瓦斯管線之埋設工程等語(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一第110頁、第111頁),核與證人即白玉、欣倫等砂石場負責人彭永熾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大潭工地是由翁義雄與詹世禎合股施作等語相符(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二第4頁反面),且審酌證人姜仁坤、彭永熾各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訊問時,經告以偽證罪之刑責後,而分別具結證述如上,另考量證人姜仁坤係受僱於被告翁義雄,並在被告翁義雄所經營之隆成公司擔任員工,而非外僱之臨時工,且至本件大潭工地遭查獲前已在隆成公司服務2年半,對於隆成公司之內部營運事務當有一定程度之了解,且參以證人姜仁坤、彭永熾與被告翁義雄、詹世禎間素無怨隙,核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而杜撰大潭工地之天然氣管線工程為被告翁義雄、詹世禎合夥承包之情節,僅為攀誣構陷並無怨仇之被告翁義雄、詹世禎之理,足徵證人姜仁坤、彭永熾之上開證詞,顯非子虛,堪認屬實。準此,依證人姜仁坤、彭永熾之上開證述內容可知,大潭工地之天然氣管線埋設工程為被告詹世禎邀同被告翁義雄共同合夥施作,足徵被告翁義雄與被告詹世禎就本件大潭工地之天然氣管線施作工程之關係,並非僅係單純為發包廠商與承包廠商之上下包關係,而係具有利害相干之合夥關係甚明。是被告翁義雄辯稱其僅係單純受僱於詹世禎,故僅提供怪手及司機至大潭工地進行埋管工程後之土石,並依被告詹世禎之指示為清運乙節,已屬有疑,尚難遽信為真。
⒊又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
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分別係由被告詹世禎、翁義雄、證人許廷祥、彭永熾、 馮天潤 所持用,且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曾於96年8月5日晚間11時1分、同年8月6日中午12時7分、同年8月14日上午10時16分、同年8月14日上午10時27分、同年8月14日中午12時20分、同年8月14日下午4時43分、同年8月15日上午11時53分、同年8月16日上午11時3分、同年8月16日下午6時23分、同年8月16日晚間11時16分、同年8月16日晚間11時52分、同年8月17日上午8時44分、同年8月17日上午8時47分、同年8月24日晚間9時19分等上列通訊監察時間進行通話等情,業經各該人等自承在卷(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一第11頁、第34頁、第50頁;桃檢96偵27354號卷二第80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為真。
⒋又查,觀諸卷存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
之通訊監察譯文有載明於96年8月5日晚間11時1分、同年
8月6日中午12時7分、同年8月14日上午10時16分、同年
8月14日上午10時27分、同年8月14日中午12時20分、同年
8月14日下午4時43分、同年8月15日上午11時53分、同年
8月16日上午11時3分、同年8月16日下午6時23分、同年
8月16日晚間11時16分、同年8月16日晚間11時52分、同年
8月17日上午8時44分、同年8月17日上午8時47分、同年
8月24日晚間9時19分,被告詹世禎、翁義雄、證人許廷祥、彭永熾、馮天潤有分持上揭行動電話門號通話內容如下:①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許廷祥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8月5日晚間11時1分5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翁義雄:睡了沒有許廷祥:要睡了。
翁義雄:你泰暘(砂石場)的單子收齊了嗎。
許廷祥:哪裡的。
翁義雄:泰暘(紗石場)的。
許廷祥:還沒。
翁義雄:你都還沒收喔。
許廷祥:對。
翁義雄:每個禮拜一要收齊,要請款。
許廷祥:我想後面還有,你又沒說我就都沒有收。
翁義雄:要收一收,我跟 小海 說好,星期一要請款。
許廷祥:了解。
翁義雄:明天可以收嗎。
許廷祥:好。
翁義雄:明天收齊,我晚一天星期二去請款。
許廷祥:好,欣倫的要收嗎。
翁義雄:要,有單子都要收。
許廷祥:好。
翁義雄:明天跑哪裡。
許廷祥:二台林口的土,有水泥塊。
翁義雄:要做什麼。
許廷祥:要我去跑。
翁義雄:二台而已。
許廷祥:對。
翁義雄:我要去大潭看那些砂吊多少出來,如沒有在跑楊梅。
許廷祥:什麼跑楊梅。
翁義雄:砂。
許廷祥:對。
翁義雄:我12點多會到,我過去看一下,我在跟你聯絡。
許廷祥:好,你今天回嘉義。
翁義雄:對。我到台中了。
許廷祥:好。
(通話結束)②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許廷祥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8月6日中午12時
7分48秒開始之通話內容:翁義雄:你電話不想接喔。
許廷祥:這樣。
翁義雄:中午要來跑嗎。
許廷祥:跑楊梅嗎。
翁義雄:欣倫,砂都在過去給他。
許廷祥:了解,好。
(通話結束)③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詹世禎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8月14日上午10時16分18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翁義雄: 阿發 說又處裡不少起來,盤出來慢一點出。
詹世禎:怎樣。
翁義雄:你不用給人家看一下,之前就有堆一堆,別人不會想喔,不會懷疑喔。
詹世禎:我的意思是說,今天出的報一報,昨天的不用報原本那裡就很多。
翁義雄:我會跟他說回掉了。
詹世禎:你就跟他說:龐小姐說太深,回填回去。
翁義雄:對。
詹世禎:今天出的報一報。
翁義雄:好。昨天出幾台?詹世禎:你問我,我沒問 需諾 (按即證人許廷祥),你要問需諾。
翁義雄:我沒問他。
詹世禎:欣倫昨天出不少台。
翁義雄: 新倫 出有20台嗎。
詹世禎:差不多。
翁義雄:你問欣倫,我要去拜拜完要去欣倫請款。
詹世禎:昨天的請一請。
翁義雄:昨天不請,只有送之前的,昨天的還沒送。
詹世禎:才不會搞混。
翁義雄:單子都還在需諾那裡,要怎麼請。
詹世禎:我等一下回來在跟他問。
(通話結束)④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彭永熾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8月14日上午10時27分7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翁義雄: 彭董 嗎。
彭永熾:嗯,你要請款過來呀。
翁義雄:喔,昨天載的砂可以嗎,很漂亮吧。
彭永熾:昨天的可以。
翁義雄:我想說你不在,不敢整個載過去, 董娘 說他看不懂。
彭永熾:嗯。要請款過來。
翁義雄:好。
(通話結束)⑤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許廷祥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8月14日中午12時20分45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翁義雄:你送過去彭永熾怎麼說。
許廷祥:出砂啦。全部出砂。
翁義雄:是喔,他有說什麼嗎,有打搶嗎?許廷祥:沒有,打不到。
翁義雄:打不到。
許廷祥:嗯,他離我很遠。
翁義雄:好OK,繼續。
許廷祥:繼續,沒有料了還要繼續。
翁義雄:有啦,老鷹等一下就到,盤出來就有了。
許廷祥:有要繼續嗎。
翁義雄:有。進去裡面呀。
許廷祥:裡面有一群兄弟,不知道什麼事。
翁義雄:那兄弟跟我們沒事。
許廷祥:了解。
翁義雄:那裡還多少料。
許廷祥:都沒有了。
翁義雄:沒有可以載了。
許廷祥:對。
翁義雄:共載幾台。
許廷祥:15台。
翁義雄:15台就沒有了,包括後面那一堆。
許廷祥:哪一堆。
翁義雄:垃圾那一堆。
許廷祥:都載完了。
翁義雄:海沙那一堆。
許廷祥:你說有寫你名字那一堆。
翁義雄:對呀。
許廷祥:那堆放在那裡。
翁義雄:那一堆也給它出去。
許廷祥:也給它出去。
翁義雄:嗯啦。
許廷祥:到底要給它出去嗎。
翁義雄:給它出去,都載載出去。
許廷祥:了解。
翁義雄:都不要留。
許廷祥:現在車子都走光光了。
翁義雄:剩你一台。
許廷祥:對。
翁義雄:你就慢慢跑呀。
許廷祥:我要到家了。
翁義雄:這樣不要了,過來公司幫忙。
許廷祥:了解。
(通話結束)⑥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許廷祥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8月14日下午4時43分45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翁義雄:你那單子跑幾台,你不要拿給 詹董 (按即被告詹世禎)。
許廷祥:你說跑幾台,不要全拿給他,我知道。
翁義雄:你不要傻傻的。
許廷祥:我知道。
翁義雄:今天跑幾台。
許廷祥:你說砂全部嗎。
翁義雄:嗯。
許廷祥:15台,沒料了。
翁義雄:我跟你說,那時候載一載。
許廷祥:海砂沒載,昨天跑37台翁義雄:好。
許廷祥:我等一下不會拿給他。
翁義雄:你不要等一下…許廷祥:他中午有問我跑幾台。
翁義雄:你單子收一收。
許廷祥:了解。
翁義雄:有70台嗎。
許廷祥:三天,差不多。
翁義雄:好。
(通話結束)⑦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詹世禎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8月15日上午11時53分49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詹世禎:你有叫需諾嗎。
翁義雄:不是說明天才要載。
詹世禎:你就說堆那麼高,載載掉。
翁義雄: 許仔 剛打過來說沒有了,我跟他說先回填,明天在一起載。
詹世禎:明天在一起載,好。
翁義雄:你看怎樣。
詹世禎:我那裡山貓安排好了。
翁義雄:沒有就叫他一樣出呀。
詹世禎:一台回填就好,一台出料。
翁義雄:好,我叫他…(通話結束)⑧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許廷祥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8月16日上午11時
3分45秒開始之通話內容:翁義雄:你那今天跑一跑,單子都要跟他收一收。
許廷祥:單子都收起來。
翁義雄:你不收沒關係, 運金 拖比較久。
許廷祥:了解。
翁義雄:你單子收一收,哪裡跑那哩,運金多少,單子也要開給詹董。
許廷祥:嗯。
翁義雄:運金直接對你就好,才不會亂。
許廷祥:了解。
翁義雄:哪裡的單子要分開,竹東的運金不一樣,跑楊梅矮坪子的,跑桃園的要分開。
許廷祥:我知道。他在你旁邊嗎。
翁義雄:對。
許廷祥: 萬能 的另外拿給你。
翁義雄:你講那廢話。
許廷祥:他那天你辦桌時,他看見我,把我叫到你辦公室問,那有當天的單子可以收起。
翁義雄:今天跑幾台。
許廷祥:現在八九台,二十台應該有。
翁義雄:速度那麼慢。
許廷祥:會嗎。
翁義雄:11點了。
許廷祥:很遠呢。
翁義雄:多遠。
許廷祥:有在趕了。
(通話結束)⑨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詹世禎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8月16日下午6時23分10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詹世禎: 鐵仔 綁好了,灌完水泥還要燒螺絲,要分三次。
翁義雄:板模我在叫人過去。
詹世禎:喔,我剛看一間皇后KTV那裡的小姐身材很好。
翁義雄:改天過去。
詹世禎:需諾人呢。
翁義雄:在旁邊。
詹世禎:他單子收齊了嗎。
翁義雄:還沒,給他幾天收齊。
詹世禎:我想說明天拿去公司。
翁義雄:我叫天明天收一收給你。
詹世禎:你在場內。
翁義雄:嗯,那天拆帳你算多少給我。
詹世禎:他總共拿二十五萬給我,我拿十一萬二千。
翁義雄:不對。
詹世禎:十六萬五千給你。
翁義雄:不對,一人要十七萬二千四。
詹世禎:你先扣一條四萬的。
翁義雄:不對。
詹世禎:我快到你那裡在算給你聽。
翁義雄:好。
(通話結束)⑩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許廷祥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8月16日晚間11時16分9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翁義雄:還沒睡。
許廷祥:還沒。
翁義雄: 詹仔 那裏總共跑幾台,之前19台不要算。
許廷祥:出哪裡的。
翁義雄:竹東,桃園,楊梅,埔心。
許廷祥:19台不要算。
翁義雄:之前 揚梅 那裡19台不要算,洗好的。
許廷祥:洗好的不在我這哩,我已經給他了。
翁義雄:給他了。
許廷祥:我是給你,不是給他。
翁義雄:洗好的你有給我。
許廷祥:早給你了。
翁義雄:死了,我單子不知道放哪裡。
許廷祥:在 彭永富 那裡洗好的。
翁義雄:對。我單子不知道有沒有拿給他。
許廷祥:應該有,沒有他怎麼知道19台。
翁義雄:我在問他。後面這邊出幾台?許廷祥:我在算。
翁義雄:你先算總共有幾台。
許廷祥:新輪的先不要算出。
翁義雄:我們隆成的單子嗎。
翁義雄:春虹的。
許廷祥:我等一下再打給你。
翁義雄:好。
(通話結束)⑪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許廷祥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8月16日晚間11時52分3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許廷祥:全部72台我拿給詹仔(按即被告詹世禎)。
翁義雄:對。
許廷祥:價錢都寫下去。
翁義雄:你運金都給他寫下去。
許廷祥:好。
翁義雄:欣倫的部份說你拿給我就好。
許廷祥:欣倫的他問的話,我就說拿給你。
翁義雄:嗯。
許廷祥:你要記得,你抽六台不是五台。
翁義雄:我知道,21台嗎。
許廷祥:對。剛在公司你跟我說22台。
翁義雄:差一台。
許廷祥:好。
(通話結束)⑫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不詳通話者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8月17日上午8時44分48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通話者: 文龍 (按即被告翁義雄),你挖那來是什麼。
翁義雄:什麼。
通話者:你今天那是哪裏載來的。
翁義雄:在我風車下面的那一堆。
通話者:太離譜,都是柏油塊,還有土。那怪手是誰在挖。
翁義雄:我問一下是挖哪一堆。
通話者:挖那個來是要怎麼那個…都是柏油整塊。
翁義雄:可能給我挖不同堆。
通話者:又都是土。
翁義雄:我那個 阿坤 真的做不到好工作。
通話者:你交代一下。
翁義雄:我打過去問一下。
通話者:好。
(通話結束)⑬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不詳通話者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8月17日上午8時47分11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翁義雄:他挖到另外一堆,我被我那阿坤氣死了。
通話者:對呀。
翁義雄:我昨天有跟他交代挖大堆了。
通話者:我說怎麼是紅土,及柏油。
翁義雄:不好意思。跟你 董仔 說一下。
通話者:對。你幾台在出車。
翁義雄:4、5台。
通話者:好。
翁義雄:你砂還要嘛。
通話者:不知道。
翁義雄: 萬芳 我就不要給他,我給他他又一半給人家。
通話者:砂有很多嘛。
翁義雄: 交欣倫 約二千多封。
通話者:砂喔。
翁義雄:嗯。
通話者:都交欣倫。
翁義雄:欣倫也有,富梅路這間也有,還有彭永富,彭永熾的弟弟那也有,白玉也有。
通話者:這樣就不少米了。
翁義雄:嗯呀。
通話者:偷出都這樣出光先翁義雄: 阿東 那裡被抄我知道。
通話者:喔。
翁義雄:我場內我有載一些回來。
通話者:喔。
翁義雄:很漂亮你可以過來看。
通話者:喔。
翁義雄: 天壽骨 ,出二千多封去春虹都沒有過洗就直接拉過去,連石頭都沒有。
通話者:砂你交回去就好。放在場內人家來買就好。
翁義雄:之前拉回來也有一些石頭。你可以問阿發,真的一顆石頭都沒有。
通話者:喔。
翁義雄:在我場內,我下班叫十輪載回來的,很漂亮。
通話者:(細仔子砂)細沙。
翁義雄:對。我挖的都送春虹,竹東,桃園,楊梅埔心,工地一直進。
通話者:價錢很高喔。
翁義雄:九百。
通話者:你妥當了,一米九百元。
翁義雄:我場內還有堆一些。
通話者:在多也要放。
翁義雄:換現金比較好。
通話者:放著就有人去載了。
翁義雄:累。那麼多也沒現金。
通話者:有買怪手了。
翁義雄:不要說。
通話者:有土尾嘛。
翁義雄:高上路那裡有塊。
通話者:在哪裡。
翁義雄:我場子後面,我有叫人問。
通話者:你那裡到我這運費多少。
翁義雄:一千六。
(通話結束)⑭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馮天潤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8月24日晚間9時19分6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馮天潤:回來沒有。
翁義雄:我五點多就到了。
馮天潤:我本來要跟你接風。
翁義雄:自己人。
馮天潤:我跟你講,我大概都隔天去工地, 阿安 (按即證人
賴界安 )說遠東那一百七十萬工程款,下禮拜領到,可能是二個月的票。
翁義雄:我跟你講,我做不到。
馮天潤:在來,魚池段那裡我們不是填紅土。這幾天都下雨,大型車都陷在那裡,因為鐵板都撤光了。
翁義雄:嗯。哪是他們的事。
馮天潤:林鼎倫問我什麼時候道路復原。
翁義雄:什麼?馮天潤:龐小姐那裡。
翁義雄:那我們已復原了。
馮天潤:林鼎倫跟我們說,工程還沒完成前建議我們不要再出砂了,因為有人去點【告密】。
翁義雄:對呀,我們就不出了。我不是跟你講,出那三百多米,我不是跟你講,我不玩了。
馮天潤:對。
馮天潤: 福伯 有問,當初放在他隔壁的一些土,你要出一些租金給他。
翁義雄:那沒問題。
馮天潤:福伯有明白說,以後有事會找你我,小海說,不跟詹仔講了。
翁義雄:好,明天我會去工地一趟。
馮天潤:我從配繼站到給 阿賢 接這裡,我們作多長了。
翁義雄:要問 戴喜 ,全長共497米,包括沙灘那段。
馮天潤:我有聽說,以後我們要跟遠東申請錢可能沒有了。
翁義雄:為什麼。
馮天潤:因為合約內容很多綁小腳的條約。
翁義雄:合約我有看見。
馮天潤:試水完成後面10%才有拿。
翁義雄:對。
馮天潤:總共497米。
翁義雄:對。
馮天潤:林鼎倫那邊在催棄土證明。
翁義雄:棄土證明是遠東的資料沒有給我們。
馮天潤:對,他只跟我提到這個。
翁義雄:現在不是我們的問題,我也是一直催遠東,我這邊長贏棄土場我都找好了。
馮天潤:很多事林鼎倫問我,我不知道,我也不敢說。
翁義雄:我跟戴喜催好幾次,他不給我,我怎麼辦。我跟你講,棄土證明下來才是我們的保身符,你知道嗎。
馮天潤:現在是點我們的你知道嗎,不是林鼎倫說的,是中油說的, 宅便阿獨仔
翁義雄:管他。
馮天潤:我已經叫 陳英傑 把我們這段時間施工攝影機內容資料洗光光。
翁義雄:有洗嗎。
馮天潤:全洗掉了。結果阿獨仔拿相機出來拍。
翁義雄:那不管,我們可以講,想搬運呀。想搬運到那個…馮天潤:反正我們施工那段時間電腦,攝影都洗掉了。
翁義雄:那就好了,我們是在去囤積,又載回來呀。
馮天潤:我處裡就這樣,我在工地也沒說什麼。
翁義雄:好。
馮天潤:跟 金野興 借的抽水馬達,詹仔給阿安在用。
翁義雄:怎麼可以這樣。好壞也要先還,再借。
馮天潤:明天處理。
(通話結束)等情,有前開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詳見96年度偵字第27354號卷二第48至53頁、第55至57頁、第82頁),依前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顯然於96年8月5日,被告翁義雄即有向證人許廷祥表示,要證人許廷祥將從泰暘及欣倫砂石場所拿到的送貨單收集齊全,準備要向泰暘及欣倫砂石場請款等情;於96年8月6日,被告翁義雄有向證人許廷祥表示,要證人許廷祥將砂載運至欣倫砂石場等情;於96年8月14日時,被告翁義雄、詹世禎有討論到從大潭工地所挖出之砂石要慢一點運出工地,不然會引人側目,另外還有討論到從大潭工地運出多少臺的砂石量,而被告翁義雄亦表示將至欣倫砂石場請款,被告詹世禎則表示順利將昨日運去之砂石部分順利一併請款,且於同日被告翁義雄即電話聯絡證人彭永熾,向證人彭永熾詢問可否前去請款,此外被告翁義雄亦與證人許廷祥聯繫不要將全部的送貨單交給被告詹世禎等情;於96年8月15日被告翁義雄與詹世禎有討論大潭工地所堆置之土石,要以一台外運出貨,一台留在工地內準備供回填之比例為運作等情;於96年8月16日時,被告翁義雄一直與證人許廷祥討論從大潭工地所載運出之土石,要有多台的數量要給被告詹世禎知道,同日晚間被告翁義雄有與詹世禎討論到就出售砂石所得的分帳金額為何等情;於96年8月17日時,被告翁義雄有與不知名友人提及已從大潭工地載運約2千多立方公尺之砂石至欣倫砂石場,且載運之地點不只欣倫砂石場,還有白玉砂石場,而不知名友人有提醒被告翁義雄從大潭工地運出如此大量之砂石恐遭查緝等情;於96年8月24日被告翁義雄與證人馮天潤之談話過程中,證人馮天潤向被告翁義雄提及證人林鼎倫說有外國人告密被告翁義雄盜運砂石,所以提醒被告翁義雄不要在工程完工前,再繼續將砂石載運離開大潭工地,另外雙方在談話過程有講到被告翁義雄所負責施作之天然氣管線之總長度為497公尺,且被告翁義雄還跟證人馮天潤講到,只要棄土證明能核發下,就可以作為被告翁義雄從大潭工地外運砂石之合法文件,以掩護被告翁義雄等人私自盜賣砂石之行徑,而證人馮天潤亦同時告知被告翁義雄已請他人將大潭工地架設之錄影設備所拍攝有關被告翁義雄等人在大潭工地之施工影像為刪除以滅證等情。由此可知,大潭工地之砂石經由證人許廷祥載運至欣倫、白玉及泰暘等砂石場為出售,為被告翁義雄、詹世禎授意所為,且被告翁義雄亦曾前去找欣倫砂石場之負責人即證人彭永熾為請款,而被告翁義雄及詹世禎亦就從大潭工地所出售砂石之得款討論朋分數額為何,且被告翁義雄亦向友人坦承已出售2千多立方公尺之砂石至欣倫砂石場,另外被告翁義雄亦向證人馮天潤表達意圖以申請棄土證明掩護渠等盜賣砂石之犯行等情,更足徵被告翁義雄與詹世禎就本件大潭工地之天然氣管線工程確係基於合夥之模式為運作,且被告翁義雄、詹世禎對於彼此就大潭工地外運砂石為販售之一切所為,均知之甚詳。
⒌此外,徵之①證人即怪手司機李志雄於96年11月1日偵訊時
證稱:伊有幫翁義雄挖過砂石,有在大潭二區工作20多天,而大潭工地現場是由翁義雄、詹世禎負責指揮,伊是負責挖,且伊在管線下方挖出級配,堆料後由挖土機裝上砂石車載走,在大潭工地之砂石有部分是運至風車下方的堆料區,也有直接將挖出來的砂石載出,但不知道載至何處,大潭工地現場有3台怪手在運作,怪手司機分別為伊、姜仁坤及黑豬的司機等語(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一第74至75頁);於97年1月21日偵訊時證稱:伊是受僱於翁義雄,而伊與阿發(按即證人楊財發)是現場的土頭,伊在大潭工業區是負責在現場挖管線下方的級配,挖出來的砂石直接裝上車,送至堆置場,先堆料待料乾後才載回現場回填,之後伊就不曉得,而阿發是把挖出的砂石,是直接將濕土放在管路沿線旁空地,等乾後再裝上拖車載出去,伊只在該處做了二十二天等語(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一第306至307頁)。②證人即砂石車司機許廷祥於96年11月1日偵訊時證稱:伊曾幫翁義雄去過大潭電廠載過砂石,翁義雄說是中油管線工程在那兒施工,伊就直接去大潭工地該處,而大潭工地現場怪手司機是從埋管線下方挖砂石出來,伊再依翁義雄指示將怪手挖出之砂石載運到大潭電廠附近風車下方,還有欣倫及泰暘砂,因為翁義雄已經與他們連絡好了,伊就聽從翁義雄指示由大潭工地載屬於級配之砂石至欣倫、白玉及泰暘砂石場,是以隆成名義運至砂石場,運抵砂石場後,砂石場會給伊磅單,伊再將磅單交給翁義雄,月底再一起請款,伊從大潭工地載運砂石總共拿到161,000元,且翁義雄還要伊從大潭載運砂石到彭永富那兒洗砂石,洗好之後再載運至春虹公司位於新竹及楊梅之工地,因為翁義雄是要伊載細沙至春虹建設之工地,是要供蓋房子使用,而伊還有找綽號「大支」及「小蜜蜂」幫翁義雄去大潭工地載砂石,且翁義雄自己也會找司機等語(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一第55至56頁、第57頁、第58頁);於96年12月14日偵訊時證稱:伊有受僱於翁義雄,有依翁義雄指示到大潭電廠載運砂石,一開始翁義雄說要做中油管線的工程,到大潭工地現場後他告訴伊要載砂石去泰暘、欣倫砂石場或風車下方,且當時伊在現場有看到挖土機及砂石車,挖土機正在挖管線,伊有時會在管線沿線由挖土機直接將砂石上車,有時會將砂石載到風車下方的土尾,有時會依翁義雄指示直接將砂石載到欣倫、泰暘砂石場,且翁義雄曾叫伊將另外堆置在旁邊的土砂載到春弘公司位於竹東及楊梅之工地,而詹世禎及翁義雄都有要伊將大潭電廠的砂石載到欣倫砂石場等語(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一第
254至255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96年7月間有幫翁義雄、詹世禎到大潭工業區的工地去載運砂石,一開始是翁義雄找伊去大潭工地,且伊在大潭工地載運砂石時並沒有拿到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而大潭工地現場由怪手所開挖之土石,有時候是先堆置在一旁再由伊載走,有時候是怪手開挖出來之後,就直接放到伊的砂石車上由伊載走,翁義雄及詹世禎都有叫伊將含有級配之砂石載到欣倫、白玉及泰暘等砂石場,而砂石場會給伊簽單,證明伊有載,而簽單伊會拿給翁義雄,另外詹世禎還有叫伊從大潭工地載土砂去春虹公司位於竹東、楊梅的工地等語(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一第153頁、第153頁反面、第154頁、第155頁反面、第157頁、第157頁反面、第160頁)。又證人許廷祥上開所證曾從大潭工地載運砂石至白玉、欣倫等砂石場乙節,核與證人彭永熾於警詢及偵訊時所證其所經營之白玉、欣倫等砂石場有收受以被告翁義雄之名義從大潭工地運至之砂石,且大潭工地之砂石是由許廷祥載運至白玉、欣倫等砂石場等情相符外(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三第215頁、第216頁、第230頁、第231頁),亦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所顯示之對話內容相吻,足徵證人許廷祥上開所證,顯非子虛。況且,審酌證人李志雄及許廷祥受僱於被告翁義雄,且證人李志雄於檢察官訊問時;證人許廷祥於檢察官訊問時及本院審理中,均經告以偽證罪之刑責後,分別具結證述如上,而證人李志雄、許廷祥均與被告翁義雄、詹世禎素無怨隙,核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而恣意誣攀並無怨仇之被告翁義雄、詹世禎之理,是其等上開證詞,堪予採信為真。準此,是依證人李志雄、許廷祥上開證述內容可知,在大潭工地施作天然氣管線埋設工程時,工地在場由證人李志雄所駕駛之怪手在開挖管溝之過程會將挖出之土石方堆置在路旁,或直接將挖出之土石裝載至砂石車上,而證人許廷祥所駕駛裝有大潭工地所挖掘土石之砂石車,有時候會將施工現場所挖出之土石,先載至大潭工地附近之風車下方為堆置,才再載運欣倫、白玉及泰暘等砂石場,有時候則將怪手所挖掘裝載至砂石車之土石,亦未待是否需要供回填管溝之用,就直接載往欣倫、白玉及泰暘等砂石場甚明。
⒍另查,證人彭永熾於偵訊時證稱:翁義雄、詹世禎有各自到
伊所經營之欣倫砂石場及白玉砂石場接洽砂石之收購,故伊有收購翁義雄等人從大潭工業區運出之砂石,時間是96年7月開始至8月,收了2千多米,而收購之砂石內容有天然級配及與海沙一樣黑色的一般砂,伊收購價格為天然級配1米35
0元,砂1米390元等語(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三第230頁),核與卷附之白玉砂石6月原料/運輸付款總表、白玉砂石7月原料/運輸付款總表及欣倫企業社客戶進貨日統計報表所載有關欣倫砂石場及白玉砂石場有向大潭工地進貨之內容相吻外(詳見桃檢96偵27421號卷三第31頁、第33頁、第222至223頁),亦與前開通訊監察譯文所顯示被告翁義雄曾向出售2千多立方公尺之砂石至證人彭永熾所經營之欣倫砂石場,並曾向證人彭永熾請款乙節相吻。另審酌證人彭永熾於檢察官訊問時,經告以偽證罪之刑責後,而具結證述如上,且參以證人彭永熾與被告翁義雄、詹世禎間素無怨隙,核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而杜撰被告翁義雄、詹世禎有分別與其接洽要從大潭工地載運土石至其所經營之白玉砂石場及及欣倫砂石場為販售得款之情節,僅為攀誣構陷並無怨仇之被告翁義雄、詹世禎之理,足徵證人彭永熾之上開所證被告翁義雄、詹世禎有將從大潭工地產生之土石委請他人分別載運至白玉及欣倫等砂石場為販售乙情,顯非子虛,堪認屬實。準此,被告詹世禎辯稱其將現場所堆放之剩餘土石方送至欣倫砂石場,目的是要換取天然氣管線設置完畢後負責回填保護管線之管線砂,故未將大潭工地所開挖之土石為變賣乙節,是否信實,顯值存疑。
⒎按營建土石為有利用價值之資源,因營建而挖掘土地所得之
土石之所有權歸屬,屬於行政法規之建築法令未有規定,自應依民事法律關係為定,是除業主與承包廠商間之工程契約有明文約定該土石歸由承包廠商所有或同意交由承包廠商為處理外,自應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且按內政部營建署為了有效管理公共工程之剩餘土石,避免因為土石之清理,滋生竊盜、擅自販售、牟取暴利等犯罪行為,因此制訂「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必須在工程發包之前,由承造人申報處理計畫,將剩餘土石運入適當的資源堆置處理廠。公共工程單位在擬定工程計畫書時,也必須提出剩餘土石方規劃構想以及經費概估。承包業者運送土石到資源堆置場,以及運入時,方案中也都規定了一些管制措施,諸如逐車追蹤流向設備、土資場必須製作月報表等等。且按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規定:
「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應負責自行規劃設置、審查核准、啟用經營收容處理場所,或要求承包廠商覓妥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收容處理場所,於工地實際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前,將擬送往之收容處理場所地址、名稱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報工程主辦(管)機關備查後,據以核發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第23條規定:「承包廠商應於工程開工前,將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送工程主辦(管)機關審核同意,工程主辦(管)機關依其處理地點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工程名稱、主辦(管)機關名稱及承造業者名稱。二、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內容及處理作業時間。三、收容處理場所之地點及名稱、核准機關、管理單位及收容處理場所核准資料影本。四、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時間、路線、處理作業方式及污染防治說明。」、第24條規定:「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經審核通過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後,應取得本府核發編定之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序號,並發給承包廠商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附表一B)及處理紀錄表(附表二、附表三)。工程主辦(管)機關應配合建立運送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制度,並不定期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管制之抽查作業。工程主辦(管)機關於承包廠商請領工程估驗款計價時,應抽查運送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與經核准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是否相符。」從以上規定可知,有關在桃園縣境內之公共工程施作,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除了規定承包廠商必須將剩餘土石載運到特定的堆置場之外,也規定發包單位必須編列清運剩餘土石之經費,也必須指定剩餘土石的堆置場,且承包廠商於工程開工前,將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送工程主辦(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再經桃園縣核發編定之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序號,並發給承包廠商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因此承包廠商承做工程中,自應先提出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送工程主辦(管)機關供其審核同意,以獲取桃園縣政府所核發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且如發包廠商與承包廠商所約定之施作範圍及工程價款中已包括施作完工後清運剩餘土石之費用,則承包廠商在獲桃園縣政府核發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及將公共工程完工而可清運工程剩餘土方前,即不應擅自將工地內之土石外運,或擅自將工程所產生之土石載運至其他非指定之堆置場外,或者挖取非工程施作範圍之剩餘土石,因承包廠商具有外運處理權限之土石方僅限工程施作完畢後剩餘之部分,至於現場開挖之其他土石方,承包廠商仍無處分權甚明。
⒏又查,被告詹世禎所經營之詹氏公司就其所承包之上開大潭
工地天然氣管線埋設工程所產生之剩餘土石方,有於96年12月4日以詹氏工程字第961204號函提出將剩餘土石方2,308立方公尺載運至泰暘公司為再利用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給遠東機械公司,而遠東機械公司於96年12月27日方以遠東字第000000-0號函將詹氏公司所提出之大潭登陸段至隔離站陸上管線統包工程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交業主即中油公司為審核,而中油公司液化天然氣工程處並於97年1月25日以液工管施字第00000000000號函請桃園縣政府核發運送憑證序號,而桃園縣政府亦於97年1月31日府工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登錄,並給予編定憑證序號Z0000000000號至Z0000000000號,而詹氏公司又於97年4月23日提出將剩餘土石方2,308立方公尺載運至榮新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之變更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給遠東機械公司,而遠東機械公司於97年5月13日方以遠東字第000000-0號函將詹氏公司所提出之變更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交業主即中油公司為審核,而中油公司液化天然氣工程處並於97年6月13日以液工管施字第00000000000號函請桃園縣政府核發運送憑證序號,而桃園縣政府亦於97年6月19日府工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沿用先前所給予編定憑證序號Z000000000
0號至Z0000000000號等情,此有上開函文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及變更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在卷可按(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三第75頁、第76至122頁、第123頁、第175頁;桃檢96偵27421號卷二第61頁、第62頁、第64至
142頁),由此可見,被告詹世禎遲至96年12月4日才就大潭工地所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提出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並經由上包廠商遠東機械公司轉呈業主中油公司為審核,經中油公司審核同意後,並函請桃園縣政府核發編定憑證序號,然參諸前開證人李志雄、許廷祥及彭永熾之上開證述及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足證被告詹世禎、翁義雄於96年6月底起至同年8月底止,在未提出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交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即中油公司審核,及未獲桃園縣政府就該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為備查,並給予運送剩餘土石方之運送憑證序號前,即私自將大潭工地內之土石為外運至證人彭永熾所經營之欣倫及白玉等砂石場為販售,顯然與前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相悖。
⒐而查,觀諸卷附之詹氏公司與遠東機械公司所簽訂之工程合
約書所記載,雙方約定之工程範圍有包含鋼板租用鋪設、鋼板樁打拔及租用必要時須加支撐等情(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三第66頁),由此可見,被告詹世禎及翁義雄就本件大潭工地天然氣管線埋設工程,係以打設鋼板樁之方式為施作。再者,依卷附之大潭登陸段至隔離站陸上管線統包工程之有關以打設鋼板樁之方式為管線埋設之工程說明圖所示,本件天然氣管線之埋設管線工程之施作順序,須由承包廠商先打設鋼板樁,再由挖土機開挖管溝,待管溝開挖完成後,須先安裝側撐,待側撐安裝完畢後再安裝砂袋,之後再降管,而降管完成後,承包廠商須回填砂及放置下層警示帶,之後回填碎石級配及放置上層警示帶,之後再拔樁,最後在地表上鋪設簡易AC等情(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四第9頁),可見被告翁義雄、詹世禎所負責施作之本件大潭工地天然氣管線埋設工程之工程時序,必須要先打設鋼板樁,再由挖土機開挖管溝,待完成管溝內之兩側支撐後,才安裝最底部之砂袋,之後才降管,降管完成後,還須分層回填砂及碎石級配,最後在地表鋪設簡易AC,才算完工甚明。且參以,證人賴界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大潭工地之現場開挖及載運土石是詹氏公司自己派人指揮,而在施工過程由詹氏公司所開挖土方不可以運走,因為伊們有跟臺電借一塊地,故剛挖出來之土石就堆置那邊,須等回填管溝之後,有剩餘之土石方詹氏公司才能載走等語(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二第9頁反面、第10頁);證人即中油公司員工林鼎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大潭工地由承包廠商在開挖管溝所挖出之原土,原則上是不能外運出工地,因為原土要回填至管溝內,如有回填剩餘之土石方,依大潭工業區之要求是先暫放,待承包廠商取得棄土證明後,方能統一外運出去等語甚明(詳見本院98訴
573號卷六第6頁反面第7頁);證人即怪手司機姜仁坤於偵訊時證稱:伊在隆成公司擔任雜工及開怪手司機,伊是翁義雄的員工,已做了2年半左右,而伊於96年6至7月間有至大潭電廠從事瓦斯管線埋設及兼做雜工,缺怪手司機時,伊就充當怪手司機挖掘管路,伊在大潭工地挖掘管路時有挖到3至4米深,而現場挖出之土方不可拿去賣,必須堆在後面的防風林,等到管線埋設好,都要回填等語(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一第110頁、第111頁),顯見上開證人均一致證稱在天然氣管線之開挖過程中,不能先將開挖出來的土方載走外運,因為原先挖掘之土石方要先供回填之用,如有回填後之剩餘土石方,才有外運處理之必要。然對照上開所述之被告翁義雄、詹世禎等人在大潭工地之外運土石方之時點,係在天然氣管線埋設工程過程中,怪手剛開挖管溝而產生土石方,在還未將挖出之土石供回填管溝前,即立刻由砂石車將土石方外運至白玉、欣倫等砂石場,由此可見,被告翁義雄、詹世禎等人從大潭工地外運土石方之時點,顯與前開所述有關正常之天然氣管線埋設之工程時序相違背,若非另有所圖或目的,否則何需急於剛開挖管溝之際,即將現場開挖之土石為外運,而未待管溝埋設完畢,且回填管溝有剩餘後方可外運。準此。在在顯示,被告翁義雄、詹世禎會急於將大潭工地之土石方提前外運販售,恐有盜賣砂石之不法所有之意圖。
⒑又被告詹世禎等人既係於96年6月底始進場接續施作大潭天
然氣管線之統包工程,已如前述。準此,依卷附之白玉砂石
6月原料/運輸付款總表、白玉砂石7月原料/運輸付款總表及欣倫企業社客戶進貨日統計報表所載,被告翁義雄、詹世禎等人有於96年6月29日、96年6月30日、96年7月2日及96年7月13日各從大潭工地販售134.7立方公尺、141.8立方公尺、130.7立方公尺及170.5立方公尺之土石方,總計577.7立方公尺之砂石至白玉砂場;有於96年7月及8月間,各從大潭工地販售1,232.5立方公尺、1,528立方公尺,總計2,760.5立方公尺之砂石至欣倫砂石場(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三第31頁、第33頁),由此可知,被告翁義雄、詹世禎等人自96年6月底至8月底止,已從大潭工地載運總計3,338.2立方公尺之砂石(計算式:577.7立方公尺+2,760.5立方公尺=3,338.2立方公尺)分別至白玉及欣倫等砂石廠為販售得款,且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翁義雄、詹世禎對於將砂石外運為販售一情知之甚明,已如前述,然被告翁義雄、詹世禎於96年12月4日以詹氏公司名義所提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卻僅記載要清運至泰暘公司為再利用之剩餘土石方2,308立方公尺,並以此數量提報給業主即中油公司為審核,顯見已外運販售之土石方及預計清運之剩餘土石方之數量,兩者相差甚鉅,已非正常計算剩餘土石方之誤差所致,且被告翁義雄、詹世禎等人如無其他不法目的,或另有所圖,僅係為節省運費,在計算要提報給中油公司審核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所記載之剩餘土石方數量,自應將已經外運至白玉及欣倫等砂石廠之土石方數量算入預計清運之剩餘土石方之數量,方屬合理,然被告翁義雄、詹世禎捨此不為,仍僅提報要清運之剩餘土石方數量僅2,308立方公尺,況其等又於97年4月23日另提出將剩餘土石方2,308立方公尺改載運至榮新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之變更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給遠東機械公司,以轉交中油公司為審核,仍繼續表示大潭工地之剩餘土石方僅有2,308立方公尺,並未變更清運之土石方數量,且被告詹世禎所經營之詹氏公司於96年4月1日依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36條規定,所繳交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稅款23,080元,仍係以2,308立方公尺為計算等情(因每立方公尺土石之徵收率為10元),此有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繳款書在卷可查(詳見桃檢96偵27421號卷二第82頁)。綜參上情,足認被告詹世禎、翁義雄之上開作為顯係意圖隱匿曾從大潭工地外運3,338.2立方公尺之土石方分別至白玉及欣倫等砂石廠之事實, 益徵 被告詹世禎、翁義雄在大潭工地進行天然氣管線埋設工程時,確有利用施工機會故意超挖土石方以販售牟利之情事甚明。從而,被告詹世禎、翁義雄以超挖方式所竊取大潭工地之砂石數量約為3,338.2立方公尺。至公訴人僅認被告翁義雄、詹世禎僅盜運砂石約2千多立方公尺乙節,恐有誤會。
⒒另觀諸詹氏公司與遠東機械公司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書所示,
「一、標的物名稱:台灣中油公司大潭36“管線土木施作統包工程;以96年6月26日測量結果約497M尚未施作,以實際埋管進度請款;總價新台幣:陸佰伍拾萬元整(未稅)。二、工程範圍:1.包含所有地下管○○○區○○○段。2.每米工作範圍包含管溝開挖、廢棄土運棄(須出棄土證明)、鋼板租用鋪設、鋼板樁打拔及租用必要時須加支撐、用怪手配合焊工施作吊管降管、抽水、依中油規定連工帶料回填,依現場原狀復舊。……。8.單價包含所有現場所需機具設備費用。……。六、驗收標準:6-1.所有驗收標準均依中油規範辦理。6-2.甲方(按即遠東機械公司)提出之標準規範書乙方(按即詹氏公司)必要依據執行……。6-3.依送審合格確認之圖說文件為驗收依據,直到業主全部驗收完成。……」等情(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三第66頁)。且參照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興建工程處之工程說明書有關回填與復舊之規定,係要求承包廠商自天然氣管溝底至高出管頂30公分之管溝部分,必須全部填滿無鹽細沙,並經檢查合格後方可填土,而管頂30公分以上至路面20公分,填以天然級配,而路面下10公分至20公分填以碎石級配等情(詳見桃檢96偵2735
4號卷三第172頁、第173頁),另參諸證人賴界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遠東機械公司與詹氏公司所約定之工程款中有關運棄廢土之費用已包括在工程費用內等語(詳見本院98訴
573號卷二第13頁);證人林鼎倫於本院審理時另證稱:包覆天然氣管線之細沙應該是由承包廠商自行另外購買等語甚明(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六第6頁反面),由此可見,被告詹世禎所經營之詹氏公司與上包廠商遠東機械公司所承包有關大潭登陸段至隔離站陸上管線統包工程之工程內容係針對魚池段及路上段之管線埋設工程,施作之管線長度為497公尺,工程款金額為650萬元,而所約定之工程款內容包括施作管線工程所支出之工人工資、機具費用及工程所需使用之材料(諸如回填管溝所使用包覆管線之無鹽細沙)在內,且施作過程所產生之廢棄土之清運費用亦包含在工程總價之內,則被告翁義雄、詹世禎等人本就回填管溝所使用包覆管線之無鹽細沙應自行出資購買,而須負擔之成本,豈可先將開挖之土石方於回填前,即先外運販賣,並以牟利,更足證被告翁義雄、詹世禎等人確有盜賣砂石以中飽私囊之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
⒓至被告詹世禎雖抗辯其將現場所堆放之剩餘土石方送至欣倫
砂石場而未依照計畫書送至泰暘砂石場,是為節省運費,且目的是要換取管線設置完畢後回填保護管線之管線砂,並未將大潭工地所開挖之土石為變賣云云。然查,證人彭永熾於偵訊時證稱:伊已收購翁義雄等人自大潭工業區載出之砂石,有關天然級配部分是每立方公尺以350元為收購,砂部分每立方公尺以390元為收購,而翁義雄同時有跟伊買油砂載至大潭工地現場等語(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三第230頁);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詹世禎有從伊經營之砂石場載運管路砂回大潭工地回填,大約是載了1千多立方公尺的管路砂,而管路砂比較便宜,伊是以每立方公尺賣5、60元給詹世禎等語(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二第3頁、第3頁反面),依證人彭永熾上開證述內容,並參照上開被告翁義雄、詹世禎從大潭工地運至白玉、欣倫等砂石場之砂石數量為3,33
8.2立方公尺乙節可知,被告翁義雄、詹世禎等人從大潭工地販售至白玉、欣倫等砂石場之砂石數量已3,338.2立方公尺遠較證人彭永熾賣給被告翁義雄、詹世禎之管路砂1千多立方公尺為多,且證人彭永熾出售管路砂之售價遠低其收購被告翁義雄、詹世禎從大潭工地所運出之砂石價格,由此可見,縱被告詹世禎確有從證人彭永熾所經營之白玉或欣倫等砂石場購買管路砂回大潭工地供回填以包覆管線之用為真,然就被告翁義雄、許廷祥出售砂石之得款與其等購買管路砂之價款相互扣抵後,被告翁義雄、詹世禎仍可從證人彭永熾所經營之白玉、欣倫等砂石場獲取高額差額利益甚明,更足認被告翁義雄、詹世禎確有盜賣砂石以獲利之意圖無疑。準此,被告詹世禎上開所辯,僅係意圖混淆法院,誤導視聽之詞,不足採信。
⒔另被告詹世禎又辯稱其在大潭工地之施工過程中均有中油公
司及遠東機械公司的人員在現場監工,其並未超挖云云。惟查,證人李智皓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是遠東機械公司的工程師,伊於96年間曾到大潭工地監工,而監工過程中伊有看到卡車去載土石,有的是載到我們的土石集中站,有些伊也不知道卡車載的土石載到哪裡去,因為卡車進進出出等語(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六第32頁反面、第33頁、第36頁);證人林鼎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是中油公司派去大潭工地的監工,伊每天都會去工地,但不一定巡視同一個地點,因為工地很遼闊等語(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六第5頁反面、第6頁、第6頁反面)。是由證人林鼎倫上開證述可知,中油公司僅派證人林鼎倫到大潭工地監工為巡查,然因人力有限,證人林鼎倫於每日巡查時並未巡視同一施工地點,因為大潭工地之工程範圍廣大,若有人於施工期間趁機盜採砂石並進行外運,現場巡查人員即未必知悉。至於,證人李智皓雖被遠東機械公司派去大潭工地現場監工,然對於被告翁義雄、詹世禎所外運之土石究係運至何處,究竟載運多少車次的土石至大潭工地外,均一無所知,顯見其對於被告翁義雄、詹世禎從現場開挖之土石數量為何,根本無法掌握,則被告翁義雄、詹世禎縱利用施工機會盜採砂石為外運,證人李智皓亦無法發現。準此,被告詹世禎前開辯稱,其不可能在中油公司及遠東機械公司監工之狀況下超挖土石並外運云云,尚難採信。
⒕而被告詹世禎另辯稱其施作埋設天然氣管線工程之過程中所
挖出土石方,其有權為處分云云。而被告翁義雄亦附和而辯稱其以詹世禎有處分權,故伊依詹世禎之指示將挖出之土石為清運云云。然查,營建土石為有利用價值之資源,因營建而挖掘土地所得之土石之所有權歸屬,屬於行政法規之建築法令未有規定,自應依民事法律關係為定,是除業主與承包廠商間之工程契約有明文約定該土石歸由承包廠商所有或同意交由承包廠商為處理外,自應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已如前述,本件被告翁義雄、詹世禎販售給白玉、欣倫等砂石場之砂石,為其等利用施工機會趁機盜採之砂石,並非工程合約中所允許清運之營建剩餘土石,顯然被告翁義雄、詹世禎就其等盜採而載運至白玉、欣倫等砂石場之砂石,並無法之處分權,則被告翁義雄、詹世禎就大潭工地所超挖之砂石,自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自難認被告翁義雄、詹世禎上開所辯其等為有權處分乙節可採。
⒖又被告詹世禎另辯稱其僅係為節省運費,將土石改送至欣倫
砂石場云云。經查,倘被告詹世禎上開所辯為節省運費乙節為真,顯然被告詹世禎係認為將大潭工地載運土石運至泰暘砂石場所耗費之勞力、時間及費用較多,始便宜行事改運至欣倫砂石場,故被告詹世禎理應尋求其他運途較短,可節省較多時間、費用之砂石場作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場所方較為合理,然依照被告詹世禎於97年4月23日所提出之將剩餘土石方2,308立方公尺載運至榮新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之變更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所示,從大潭工地起運土石至榮新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之路線總長約28公里,車程來回約55分鐘,反較被告詹世禎原先規劃於96年12月4日所提出將剩餘土石方2,308立方公尺載運至泰暘公司為再利用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所載,從大潭工地起運土石至泰暘砂石場之路線總長約10公里,車程來回約25分鐘為久等情,此有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及變更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在卷可按(詳見桃檢96偵27421號卷二第37頁、第68至72頁、第124頁),由此可見,被告上開變更剩餘土石方之處理場所之作為,顯然與其辯稱為節省運費乙節,兩相矛盾,足見被告前開所辯,僅係事後卸責之詞,委不足採。
⒗至於公訴意旨另認被告翁義雄、詹世禎有從大潭工地載運砂
石至春虹公司在新竹縣竹東鎮、桃園縣楊梅鎮之建築工地出售圖利等語。然查,證人彭永熾於於偵訊時證稱:伊已收購翁義雄等人自大潭工業區載出之砂石,有關天然級配部分是每立方公尺以350元為收購,砂部分每立方公尺以390元為收購,而翁義雄同時有跟伊買油砂載至大潭工地現場等語(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三第230頁);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詹世禎有從伊經營之砂石場載運管路砂回大潭工地回填,大約是載了1千多立方公尺的管路砂,而管路砂比較便宜,伊是以每立方公尺賣5、60元給詹世禎等語(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二第3頁、第3頁反面)。是依證人彭永熾上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詹世禎確有從欣倫及白玉砂石場購買供回填管溝時用以包覆管線之用之管路砂甚明。再者,證人許廷祥於偵訊時雖曾證稱其曾載砂石至春虹公司位於竹東及楊梅之工地乙節(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一第56頁、第254頁),然證人許廷祥於偵訊時亦證稱:翁義雄有叫伊將另外堆置在旁邊的土砂載到春虹公司位於竹東及楊梅的工地,但伊不清楚土、砂是從哪裡來的等語(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一第254頁);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伊有時候會從欣倫、白玉砂石場載土砂回大潭工地,是要供埋管線之用,而伊載到春虹公司工地的是土砂等語(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一第154頁、第155頁、第161頁、第161頁反面),且參諸證人李志雄、黎育辰、楊財發均一致證稱其等在大潭工地所挖掘的是土石等情(詳見桃檢96偵27421號卷一第307頁;桃檢96偵27354號卷二第38頁;本院98訴573號卷一第168頁),由此可見,證人許廷祥從大潭工地載運至春虹公司位於竹東及楊梅的工地之物品應係被告詹世禎從欣倫及白玉砂石場所購買用於回填包覆管線所剩餘之管路砂,並非從大潭工地現場所盜挖之砂石。據此,公訴意旨上開所認,即有誤認,應予敘明。
⒘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詹世禎、翁義雄共同違法竊
盜之犯行,堪以認定,是其等所辯前情亦不足取,應依法論科。
㈢有關事實欄三所示部分:
訊據被告詹世禎、鍾南賜固不否認坐落桃園縣○○鎮○○段
208、208-1、208-2、208-3地號土地(門牌號碼:桃園縣○○鎮○○路○○○○號),為於94年4月1日經鍾南賜向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租用等情,然均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被告詹世禎辯稱:鍾南賜要在該地挖井,伊就幫忙他調怪手機具及司機,怪手由黎育辰駕駛,挖出來的土就堆在旁邊。事後伊得知挖出來的土,鍾南賜有取走載去新輪砂石場,伊是有說過挖出來的砂石可以載去賣,因為鍾南賜應該要將怪手錢算給伊,惟他說要不然伊將砂石載去賣,伊說沒有申請,不能拿砂石去賣,然伊後來還是跟黎育辰、鍾南賜說可以把砂石載去賣,至於伊會這樣講,是因為鍾南賜沒錢給伊,而伊也要給黎育辰怪手的工錢,後來的砂石是鍾南賜自己載走云云。被告鍾南賜辯稱:伊當時要民生用水,詹世禎說他有怪手機具,伊才會請詹世禎幫伊挖井,故伊並未偷採砂石云云。經查:
⒈坐落桃園縣○○鎮○○段208、208-1、208-2、208-3地
號土地(門牌號碼:桃園縣○○鎮○○路○○○○號),已經廢溜,屬都市計畫內住宅區非水利用地,為於94年4月1日經被告鍾南賜向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承租,搭建鐵皮屋為利用,於96年12月31日租期屆滿,迄今尚未自行拆除地上物騰空返還石門農田水利會等情,為被告詹世禎、鍾南賜所不否認,並有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89年8月15日石農財字第3846號函、98年12月1日石農財字第0000000000號函、101年2月8日石農財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不動產土地租賃契約書等件在卷可稽(詳見本院98訴1104號卷一第79頁;本院98訴573號卷三第54頁、第231至241頁),足見上開土地非屬被告詹世禎、鍾南賜所有之地甚明。
⒉再者,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
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分別係由被告詹世禎、證人黎育辰、許廷祥、被告鍾南賜、證人 陳育德 、翁義雄所持用,且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曾於96年4月13日下午7時52分、同年7月19日下午2時53分、同年7月19日下午3時5分、同年7月19日下午6時21分、同年7月19日下午6時37分、同年7月20日上午8時54分、同年7月24日上午10時3分、同年7月24日上午10時16分、同年7月27日下午7時26分、同年7月28日上午9時56分、同年7月28日下午1時4分、同年7月28日下午4時7分、同年7月28日下午4時13分、同年8月28日下午1時35分、同年8月28日下午2時14分、同年8月28日下午2時16分等上列通訊監察時間進行通話等情,業經各該人等自承在卷(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一第11頁、第16頁、第17頁、第29頁、第50頁、第65頁;桃檢96偵27354號卷三第234頁;本院98訴57
3號卷一第205頁、第205頁反面),並有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三第
239至251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為真。⒊又查,觀諸卷存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有載明於96年4月13日下午7時52分、同年7月19日下午2時53分、同年7月19日下午3時5分、同年7月19日下午6時21分、同年7月19日下午6時37分、同年7月20日上午8時54分、同年7月24日上午10時3分、同年7月24日上午10時16分、同年7月27日下午7時26分、同年7月28日上午9時56分、同年7月28日下午1時4分、同年7月28日下午4時7分、同年7月28日下午4時13分、同年8月28日下午1時35分、同年8月28日下午2時14分、同年8月28日下午2時16分,被告詹世禎、證人黎育辰、許廷祥、被告鍾南賜、證人陳育德、翁義雄有分持上揭行動電話門號通話內容如下:
①被告詹世禎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陳育德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4月13日下午7時52分34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詹世禎:今天董仔叫我去 楊梅愛 買看土地,10幾甲,要拍賣時我明天可能要帶董仔去看一下。
陳育德:好。
詹世禎:鍾南賜那口池塘,我在申請土尾證明。
陳育德:要回填。
詹世禎:嗯。
陳育德:這樣可以啊。
詹世禎:不過他說下面的太漂亮,叫我處理掉。
陳育德:我知道。
詹世禎:我想說我做那個給我方便就好,我做那個不跟我為難就好。
陳育德:我跟你講,他跟他前妻弄得不好,我們要先想好,不要先答應。
詹世禎:好。
陳育德:他之前都說,我們這邊公關都做好了,每次都給我抓到。
詹世禎:到時我再叫你來打肚邊。
陳育德:電話不要講。
詹世禎:好。
(通話結束)②被告詹世禎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黎育辰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7月19日下午2時53分34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詹世禎:你在哪裡?黎育辰:我在家裡,因為我剛在那邊,路人在講說這是水利池,你這樣挖。
詹世禎:那已經廢溜。
黎育辰:對,但那是水利池,水利地你這樣挖對嗎,他說,我就說臭土味。
詹世禎:隔壁問的?黎育辰:路人,我也不認識。
詹世禎:誰講的?黎育辰:路人。
詹世禎:路人。
黎育辰:我就先回來了,我再一想那是水利池,人家如報案就是盜採,比偷採還嚴重。
詹世禎:盜採是要運出去才盜採。
黎育辰:是沒有錯,到時候我們挖出來不是要出,那人是什
麼人我也不認識,到時候鍾南賜又不處理咧?我們又傻傻地被弄到。
詹世禎:不是呀,只要不出就沒事了。
黎育辰:我知道,那人是誰我不曉得,就有人問我,我不知
道怎麼講,我越講越怕,鍾南賜他哥…也在做呀,也有認識怪手。
詹世禎:嗯。
黎育辰:有事會很嚴重,你沒賺錢,又要背事情。
詹世禎:你跟鍾南賜講。
黎育辰:我怪手壞了,叫他請別人。
詹世禎:你跟鍾南賜講,叫他請別人。
黎育辰: 阿明 又來,越搞越不對,我們做外面的就好。
詹世禎:你跟鍾南賜講。
黎育辰:好。
(通話結束)③被告詹世禎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黎育辰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7月19日下午3時
5分52秒開始之通話內容:詹世禎:我跟你講喔,你說陳育德有過去看。
黎育辰:喔?陳育德。
詹世禎:嗯,你說 阿德 有過去看,3組的。
黎育辰:嗯。
詹世禎:說警告你不能挖。
黎育辰:這樣。
詹世禎:嗯。
黎育辰:你這樣子說好嗎,他認識他嗎?詹世禎:管他,我等一下就跟他碰面了。
黎育辰:好。
詹世禎:我會跟他交代。
黎育辰:那井要幫他挖嗎?詹世禎:他要挖就幫他挖。
黎育辰:他沒問就算了?詹世禎:你問他。
(通話結束)④被告詹世禎所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鍾南
賜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7月19日晚間6時21分31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詹世禎:怪手司機打給我說他不敢做。
鍾南賜:我不知道那司機在做什麼,早上跟我說有的沒的。詹世禎:他說今天有人去問他,結果是陳育德…3組的有去啦。
鍾南賜:我管他幾組的…弄好我1個個來找,陳育德怎麼會來。
詹世禎;我哪知道,我沒在現場。
鍾南賜:你怎麼知道是陳育德?詹世禎:那個他跟我講的,他說阿德,就是陳育德。
鍾南賜:對呀,我問他,他不跟我說,講話有鬼。
詹世禎:他媽的,我先把那些土載走。
鍾南賜:好。
(通話結束)⑤被告詹世禎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鍾南賜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7月19日晚間6時37分22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鍾南賜:詹仔。
詹世禎:嗯。
鍾南賜:你明天叫他來用,我看誰裝模作樣。
詹世禎:好。
鍾南賜:到時候你不要講。
詹世禎:好。
鍾南賜:我就把它弄掉,我不相信…我們旁邊的先做,真的不行我出也關係,沒什麼大不了。
詹世禎:好,我了解。
鍾南賜:你那怪手司機有問題。
詹世禎:沒有。
鍾南賜:我看哪1個,我抓抓看。
詹世禎:明天再講,我會過去。
(通話結束)⑥被告詹世禎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黎育辰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7月20日上午8時54分2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黎育辰:詹大哥,那旁邊的管子會壓到。
詹世禎:哪裡?黎育辰:鍾南賜旁邊的管子會壓到沒關係吧?詹世禎:盡量不要壓到,我跟你講,你那個土全部撥開,挖寬一點。
黎育辰:挖到石頭嗎?詹世禎:嗯。
黎育辰:挖到石頭那一層?詹世禎:對,挖到管子的石頭全部都給他上來。
黎育辰:放上面就對了?詹世禎:喔。
黎育辰:放上面就對了?詹世禎:對,他昨天又找阿明講。
黎育辰:我不知道,我昨天有跟阿明講我不要做了,這樣做我會給他屌死掉。
詹世禎:嗯。
黎育辰:他以為是你的,都沒講。
詹世禎:嗯。
黎育辰:被他看到了,他說沒意思。
詹世禎:昨天鍾南賜有找阿明講了。
黎育辰:沒關係,我不要做了。
詹世禎:你就用一用。
黎育辰:好。
(通話結束)⑦被告詹世禎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黎育辰所
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7月24日上午10時3分52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黎育辰:詹大哥。
詹世禎:嗯。
黎育辰:鍾南賜有請人進土。
詹世禎:鍾南賜請的。
黎育辰:嗯,可能他也會進,要幫他用嗎?詹世禎:他說是鍾南賜講的嗎?黎育辰:進土的老闆說的。
詹世禎:誰?黎育辰:他有跟鍾南賜說過。
詹世禎:嗯。
黎育辰:本來叫我回那個洞,對不對,然後他跟我說不要,說等一下跟明天可能會進土。
詹世禎:沒關係,帳算他的。
黎育辰:我想他不會拿這條錢出來,他會拗你,如果這樣我不要做,我看他整天都在拗你。
詹世禎:沒關係,我沒那麼好拗。
黎育辰:我聽他的意思可能要拗你。
詹世禎:沒關係。
黎育辰:他一下要這樣一下要那樣,我搞不懂。
詹世禎:拗看看呀。
黎育辰:我怕我做到後面拿不到錢。
詹世禎:你的錢拿得到,我不怕他拗。
黎育辰:那到時候我對你,你再去對他,如果他不給,我怎麼辦。
詹世禎:那些石頭賣掉就有錢了,我管他那麼多。
黎育辰:不要,那些石頭我不要。
詹世禎:不是弄石頭,你挖出來的石頭也要出掉,對不對?黎育辰:嗯。
詹世禎:到時我連隔壁一起出,後天就要出了。
黎育辰:後天就要出了?詹世禎:嗯呀,沒有差呀。
黎育辰:我…詹世禎:你就跟他交 鼎鐘 啦。
黎育辰:那就交一樣的沒關係。
詹世禎:啊…黎育辰:你好處理就好。
詹世禎:另外分開交比較好。
黎育辰:分開交。
詹世禎:嗯。
黎育辰:明天要進土,不知道進什麼土都不知道。
詹世禎:土還沒到?黎育辰:還沒,老闆先進來看腳路。
詹世禎:開什麼車?黎育辰:貨車,鍾南賜沒跟你說嗎?詹世禎:沒有跟我說,給他進沒關係,你做你的。
黎育辰:好。
(通話結束)⑧被告詹世禎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黎育辰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7月24日上午10時16分30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黎育辰:詹大哥,他進的是臺北土。
詹世禎:臺北土。
黎育辰:乾淨是乾淨,到時有的沒的。
詹世禎:你叫鍾南賜下來看。
黎育辰:他現在還不給他倒,我有跟他講,我做這土尾要跟誰請錢,他說你要出錢,我說你怎麼會出。
詹世禎:誰說我要出錢?黎育辰:做土尾的。
詹世禎:做土尾的說我要出錢?黎育辰:嗯,我說誰叫你來的誰就出,鍾南賜也不會出。
詹世禎:你說,我沒有叫喔。
黎育辰:對呀,我說先不要進,我也不要做,這個錢我要跟誰拿?這個比較嚴重。
詹世禎:嗯呀。
黎育辰:如果出了事,誰要擔這個責任?詹世禎:對呀黎育辰:每個事都推給你,到時候怎麼辦?詹世禎:你現在不要講那些,我問你,那倒土的有在嗎?黎育辰:走了,他沒倒土。
詹世禎:嗯。
黎育辰:這很多問題。
詹世禎:好。
(通話結束)⑨被告詹世禎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許廷祥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7月27日晚間7時26分40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詹世禎:需諾,明天派3至4部車給我。
許廷祥:要跑哪?詹世禎:巨蛋。
許廷祥:3至4臺是哪裡跑巨蛋?詹世禎:鍾南賜的池塘。
許廷祥:鍾南賜的池塘?喔。
詹世禎:那沒關係,你叫他們8點過來。
許廷祥:8點。
詹世禎:用我們自己的單子。
許廷祥:用龍成的單?詹世禎:嗯。
許廷祥:鍾南賜那個?詹世禎:對,他那有說是隔壁弄過來放的,載去巨蛋。
許廷祥:4臺就好嗎?詹世禎:4臺就好,那沒有多少。
許廷祥:量沒多少?詹世禎:好嗎?許廷祥:公關沒問題吧?詹世禎:那沒問題。就說隔壁倒的。
許廷祥:喔~詹世禎:喔。
許廷祥:了解。
(通話結束)⑩被告詹世禎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陳育德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7月28日上午9時56分6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陳育德:詹董,你人在哪裡忙?詹世禎:大潭。
陳育德:什麼時候回楊梅工地?詹世禎:中午以前,怎樣?陳育德:不要亂搞。
詹世禎:有問題嗎?陳育德:嗯!詹世禎:隔壁的嗎?陳育德:嗯,對啊。
詹世禎:隔壁的車隊是我的呀,剩下的不是呀。
陳育德:我看不要,你叫車走好了。
詹世禎:叫車走?陳育德:不要呢,真的,出事情。
詹世禎:到中午好不好?陳育德:嗯,要快。
詹世禎:到中午。
陳育德:嗯。
(通話結束)⑪被告詹世禎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陳育德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7月28日下午1時
4分40秒開始之通話內容:許廷祥:詹董,巨蛋說沒工人,不要去那裡,要交哪裡?詹世禎:沒有要交哪裡。
許廷祥:我問你?詹世禎:哪裡最近?鼎鐘最近?許廷祥:不一定。
詹世禎:只有鼎鐘,沒別的地方,你去交鼎鐘。
許廷祥:了解。
詹世禎:嗯。
許廷祥:巨蛋場長說他沒工人,看可以交別的地方嗎。
詹世禎:不是剩沒多少?許廷祥:對。
詹世禎:你載去鼎鐘。
許廷祥:要交多少?詹世禎:我不知道。
許廷祥:過去載給他看?詹世禎:嗯。
許廷祥:鼎鐘如問哪來的料呢?要怎麼說?詹世禎:喔,你要怎麼跟他說?許廷祥:我問你啊,他一定會問的。
詹世禎:我問一下阿賢,我打過去他那裡。
許廷祥:去阿賢那裡…不如去欣倫。
詹世禎:好呀,你跟彭董說好,你都給他載過去他那裡。
許廷祥:鼎鐘這種的他不敢吃啦,彭董是可以。
詹世禎:嗯,你載去彭董那裡。
許廷祥:好。
(通話結束)⑫被告詹世禎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彭永熾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7月28日下午4時
7分35秒開始之通話內容:詹世禎:彭董,我詹仔。
彭永熾:嗯。
詹世禎:我問你,鍾南賜剛打給你嗎?彭永熾:對呀。
詹世禎:他說有人打電話,跟你說不要接。
彭永熾:嗯。
詹世禎:是誰?彭永熾:我怎麼敢說。
詹世禎:阿德喔?彭永熾:就有人叫我不要收,嗯呀,就這樣。
詹世禎:了解。
彭永熾:不好意思。
詹世禎:好。
(通話結束)⑬被告詹世禎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鍾南賜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7月28日下午4時13分56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詹世禎:他不說什麼原因,他說有叫他擋起來,我有問他是誰,他不敢說。
鍾南賜:你沒跟他說,要擋沒關係,這幾臺要先給他進?詹世禎:他現在有載2臺進去,那2臺有進下去。
鍾南賜:你不會載去白玉喔?不行嗎?詹世禎:他一樣擋起來,白玉也是彭董的。
鍾南賜:…詹世禎:所以有一些問題,我不敢跟你說,你知道嗎!鍾南賜:我看你以後不要做了!詹世禎:擋那些料不是我的問題!你說要出,我車也是叫跟
你出,這是在擋你的料,不是我的車隊…我現在問一下阿賢,看可以去白玉嗎,你就不要說,不要給彭董說,看他要嗎,我問一下。
(通話結束)⑭被告詹世禎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 陳榮光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8月28日下午1時35分15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詹世禎:有個問題跟你報告一下。
陳榮光:什麼問題。
詹世禎:南賜那邊的事。
陳榮光:你們2人不是很好?什麼問題?詹世禎:他叫我偷挖那裡的石頭。
陳榮光:哪有可能,他叫你偷挖,哪有可能。
詹世禎:我跟你講,不是不可能,是千真萬確,因為那裡我
已經有跟他偷挖一些,他要叫我繼續再挖,我不挖。
陳榮光:挖哪邊?詹世禎:他池塘裡面的。
陳榮光:他池塘不是不挖,不是不做了嗎?詹世禎:不是,事情不是他跟你講的這樣,所以說我的為難處在這裡,因為楊梅3組已經來警告我了。
陳榮光:警告你什麼事?詹世禎:不能挖。
陳榮光:挖哪裡?詹世禎:他池塘的石頭。
陳榮光:他什麼時候叫你挖石頭?詹世禎:他已經挖一些出去了,你不知道嗎?陳榮光:多久以前?詹世禎:上個月底。
陳榮光:他不是讓你土方回填?詹世禎:我跟你講…我那些土是他向我要的。
陳榮光:嗯。
詹世禎:他就是要那些土換石頭。
陳榮光:土換石頭。
詹世禎:嗯。
陳榮光:我等一下要開會,我晚上看怎樣,好不好?詹世禎:我下午2點半,縣政府會勘!陳榮光:就是那個地方?詹世禎:隔壁春虹的。
陳榮光:會勘幹嘛?詹世禎:他檢舉的,說他房子裡面龜裂,那龜裂是當時載石
頭出去所造成的,他現在把責任推給春虹,春虹老闆怪我,我會過去跟他談。
陳榮光:好好談就好,你們倆怎麼會這樣子呢?詹世禎:是他一直要我挖,我不挖。
陳榮光:好,這樣子,我要去中壢分局開會,我晚上回來去
他那邊,好不好?詹世禎:好。
陳榮光:看怎麼樣。
詹世禎:好,謝謝。
(通話結束)⑮被告詹世禎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翁義雄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8月28日下午2時14分38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詹世禎:你在哪裡?翁義雄:龍潭。
詹世禎:做什麼?翁義雄:辦事情。
詹世禎:我想叫你到鍾南賜這裡。
翁義雄:怎樣?詹世禎:我砂石不跟他挖,他瘋狗亂叫,檢舉我。
翁義雄:檢舉什麼?詹世禎:檢舉他地板裂掉。
翁義雄:陳情喔?詹世禎:對。
翁義雄:怎麼這樣。
詹世禎:今天縣府會勘,我想叫你去跟他說,沒有我相片洗一洗,就跟他送出去,就他之前挖砂石的那個。
翁義雄:我不能走,我在龍潭分局辦事情。
詹世禎:喔。
翁義雄:我叫 明傑 跟他說…你打電話給他…0000000000。
(通話結束)⑯被告詹世禎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 陳明傑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8月28日下午2時16分33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詹世禎:明傑,我詹仔。
陳明傑:嗯詹世禎:我想麻煩你1件事。
陳明傑:不要這樣說。
詹世禎:南賜你認識嗎?陳明傑:你說誰?詹世禎:鍾南賜。
陳明傑:喔,我跟你說,認識沒有交情,早上1個朋友的事搞到差一點跑不掉。
詹世禎:我就是之前,他池塘後面我跟他挖石頭,後來3組的來擋,我不跟他挖,他瘋狗亂叫,檢舉我。
陳明傑:嗯。
詹世禎:檢舉我隔壁工地,之前他挖砂石有人相片都有照,
他如不收手,我就把這些資料傳真到水利會,看他怎樣。
陳明傑:嗯。
詹世禎:還要檢舉到地檢署。
陳明傑:我看他怕這一招,他如出事都閃到旁邊。
詹世禎:嗯。
陳明傑:你要就跟他玩下去。
詹世禎:好。
(通話結束)等情,有前開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三第239頁、第241至248頁、第249至250頁),依前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顯然於96年4月13日,被告詹世禎即有向證人陳育德提及,其已申請得合法棄土之土尾證明,被告鍾南賜則請被告詹世禎,將該地池塘下「太漂亮」之物處理掉,證人陳育德則提醒被告詹世禎,因被告鍾南賜既與前妻關係不佳,又前已有多次,稱打好公關,仍遭稽查查緝之情,是行事不密,請被告詹世禎暫緩,勿急於答應與被告鍾南賜合作處理該鍾南賜之池塘下「太漂亮」之物;於96年7月19日,證人即怪手司機黎育辰回報被告鍾南賜、詹世禎,告知其接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路人提醒,恐前揭石門農田水利會出租被告鍾南賜之地為「水利地」,倘偷採該地池塘之砂石之舉,遭取締查獲,則刑責恐更重於普通竊盜罪以此,欲說動被告鍾南賜、詹世禎彼等中止偷採之舉,證人黎育辰並特別勸說被告詹世禎,莫為被告鍾南賜運出砂石,以免遭查獲,屆時被告鍾南賜翻臉不認,被告詹世禎仍須為己偷採行為受刑罰之制裁,得不償失,況被告鍾南賜亦有運出砂石之途,可另委由兄長代勞,被告詹世禎雖安撫證人黎育辰稱,該地已經廢溜,且不將砂石運出即可保平安,然受證人黎育辰之勸說,亦有些動搖,起意終止偷採計畫,僅欲由證人黎育辰為被告鍾南賜施作鑿井工程之部分,被告詹世禎即佯以依前揭土地,遭擔任員警之證人陳育德之關切為由,向被告鍾南賜勸說終止盜採之舉,詎被告鍾南賜並不聽被告詹世禎之勸,不惟質疑起證人黎育辰聽聞之來由,仍堅持原訂計畫,命令被告詹世禎依然將所掘出砂石運出,被告詹世禎亦承諾被告鍾南賜會為其運出砂石等情;於96年7月20日,被告詹世禎指示證人黎育辰有關挖掘砂石之細節,雖證人黎育辰有些抱怨,仍表示依被告詹世禎之指示進行等情;於96年7月24日,證人黎育辰回報被告詹世禎,被告鍾南賜亦有進土將欲回填坑洞,進土業者已到場察看該地行車腳路,證人黎育辰並特別提醒被告詹世禎,被告鍾南賜似有意拗求被告詹世禎負責支付回填進土之費用,被告詹世禎則向證人黎育辰表示,其不怕被告鍾南賜拗他,不日其便先下手為強,將前揭土地,所挖掘出之砂石,連同隔壁工地所挖掘者,一併運輸出售得款,不虞被告鍾南賜硬拗該筆費用,證人黎育辰之工資亦有著落,惟被告詹世禎及證人黎育辰仍擔心,被告鍾南賜所請來回填之土,貌似乾淨,然或兼有雜物而涉糾紛,將來出事,誰來擔責,麻煩無窮,證人黎育辰並回報被告詹世禎,其已先請進土業者載土離去,先勿傾倒;於96年7月27日,被告詹世禎另指示證人許廷祥派出砂石車4車,自被告鍾南賜之池塘載運砂石,隨車攜帶營建棄土運送憑單,「公關」事務並無問題,若真遇臨檢查緝,便由推說所載,全係隔壁工地出土,即可應付過關等情;於96年7月28日上午,證人陳育德向被告詹世禎示警,同日下午,證人許廷祥回報被告詹世禎,原擬載運砂石之目的地,以人力不足為由拒收砂石,被告詹世禎與證人許廷祥商討,研判證人彭永熾所營之欣倫砂石場應當有膽敢收受該批砂石,被告詹世禎便指示證人許廷祥將砂石轉載前往欣倫砂石場,詎於同日,欣倫砂石廠僅願收受砂石2車,餘亦拒收,被告詹世禎依被告鍾南賜之指示,質問證人彭永熾拒收之來由,證人彭永熾則閉口不答,因砂石遭拒收一事,當日被告詹世禎及鍾南賜亦互有些奚落、反駁,被告詹世禎則考慮將所餘砂石暗中運往白玉砂石場等情;於96年8月28日,被告詹世禎向相熟之友人表示,渠等前於7月間所偷採之砂石已運出若干,但運送過程不意造成被告鍾南賜在該地所營建之地上物地板龜裂,而被告鍾南賜仍執意以「土換砂石」之方式,要求其持續偷採前揭池塘之砂石,再進土回填掩飾之,其因已不願再配合鍾南賜之要求,果真被告鍾南賜翻臉以對,以地板龜裂,藉詞以在鄰地進行營建工程之春虹建設公司有因施作損鄰為由,向桃園縣政府檢舉春虹建設公司,被告詹世禎因承攬春虹建設公司之工程,自因此承受來自春虹建設公司之壓力,並須接受桃園縣政府派員會勘,對被告鍾南賜極為不滿,被告詹世禎再接續向證人翁義雄、陳明傑抱怨被告鍾南賜之檢舉、誣賴之作為,亦起意反告發被告鍾南賜在池塘偷採砂石之行逕,將欲提供蒐證相片予農田水利會及檢察署為偵辦等情。
⒋況且,徵之①證人陳育德並不否認確有與被告詹世禎對話如
上,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6年7月間,伊任職楊梅分局偵查隊第6小組,鍾南賜跟詹世禎之前伊就有認識,也見過,鍾南賜是當時楊梅鎮代表,跟他前妻有糾紛,有報警處理過,詹世禎兒子吸毒,他說過小孩子再吸毒的話會通知伊們,96年7月間,伊是沒接到線報說楊梅市○○路○○○○號魚池有人在偷挖砂石的情資,但伊記得有天伊休假,還沒有到魚池時,在路口就有看到幾臺砂石車,還有臺挖土機在魚池邊,伊就過去問詹世禎什麼事,伊發現當時現場情況不太對,因為鍾南賜也在場,伊告訴詹世禎說如果是非法的事情不要做,他們2人當時都在場,伊說完非法的事情不要做,就離開了,因為鍾南賜是民意代表,偶爾因為民眾的事,他會來伊們偵查隊關心,伊跟鍾南賜關係不錯,他的魚池旁邊有堆積土石、土方,就是在挖土機還有砂石車的旁邊,之後從那邊過,伊還有跟鍾南賜聊天,鍾南賜自己跟伊講,因為旁邊大樓工地施工,造成他地上龜裂,他有說要找建設公司求償,鍾南賜的魚池是在伊們轄區,當初建設公司另外有挖起來後堆放在那邊,而建設公司的土方工程是詹世禎做的,為了之前的事情,他們2人關係,伊知道弄的很不好,伊所說為了之前的事,是倒土的事,還有地上龜裂的事,鍾代表另外有擔任水利會的職務,「(96年4月13日你跟詹世禎通話的監聽譯文,當詹世禎跟你說『鍾南賜那口池塘有在申請土尾證明』,你就直接回答『要回填嗎』,然後詹世禎跟你說『嗯』,然後你回答說『這樣可以啊』,之後詹世禎又跟你講說『不過他說下面的太漂亮了,他叫我處理掉』,你直接回答『我知道』,既然你知道的話,詹世禎所謂的下面的太漂亮,是要處理掉什麼東西?)那個時候應該是說下面的土石,應該是指下面的石頭」,「(何謂要把下面漂亮的土石要處理掉?)處理掉就是一定要挖的,挖跟載走」,「(挖跟載走有何用途?)那就是販賣和得利」等語(詳見本院98訴
573號卷一第202頁至第216頁),顯見證人陳育德與被告詹世禎、鍾南賜2人,確甚交好,確有於96年4月13日,被告詹世禎向其提及,被告鍾南賜有意將該地池塘下面「太漂亮」之砂石,以運輸、出售得款之方式處理之情節;②證人黎育辰亦不否認確有與詹世禎對話如上,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6年7月間,詹老闆,也就是詹世禎,有找伊去桃園縣○○鎮○○路○○○○號的魚池施工,叫伊挖石頭載去賣,但伊有說過那種工作伊們不要做,是違法的,當時有路人跟伊說「年輕人,這是水利地哦,你不要亂挖」,詹世禎叫伊去那邊時,鍾南賜有叫伊們怎麼做,伊挖出來的砂石放在堤岸旁邊,是詹世禎介紹伊去鍾南賜的魚池工作,詹世禎有交代伊工作內容等語(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一第168頁背面至第170頁、第172頁反面),依證人黎育辰上開所證,可見證人黎育辰確於96年7月間有依詹世禎、鍾南賜之指示,在楊梅魚池挖掘出砂石之事實甚明。此外,證人許廷祥於偵訊時即證稱:詹世禎於96年7、8月間叫伊去楊梅工地旁的魚池,而詹世禎只告訴伊說魚池那邊有土要載,伊去到魚池時有看到詹世禎,現場有一台挖土機,由現場挖土機將堆置在旁邊的土運上到伊車上,伊再載到欣倫,而伊只載過一次,因為伊在現場沒有看到標示牌,覺得有問題,故伊就打電話告訴詹世禎伊不敢載了等語(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一第
254頁);本院審理時亦證稱:96年7月間,伊有到桃園縣○○鎮○○路的魚池幫詹世禎載運砂石去載到欣倫,因伊去現場載第一車時,伊看到成堆砂石的附近,是一個沒有水的魚池,而楊梅魚池旁邊堆積之砂石量,不只1車次可載運,而伊只載過1次,因為一般工地都會有施工標示,不過後來伊看那裡沒有標示牌,伊也不敢載等語(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一第155頁反面、第157頁反面至第158頁、第163頁),依其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證內容可知,顯然證人許廷祥確有受被告詹世禎之指示,至前揭被告鍾南賜向農田水利會承租之魚池邊旁角落,載運堆放在前開魚池旁之砂石至欣倫砂石場之事實。而且,質之被告詹世禎亦供承:許廷祥有在伊那裡跑砂石,伊就跟許廷祥講說去跟鍾南賜那載,因為鍾南賜說他沒有車等語(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一第166頁),言下之意,被告詹世禎亦坦承確有依被告鍾南賜之請,指示許廷祥前往被告鍾南賜所承租之楊梅魚池,為被告鍾南賜載運砂石之情形。而查,被告詹世禎於偵訊時亦有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為何黎育辰有具結證稱,你有要他把砂石運走拿去賣,他說不要?)我跟 阿良 說鍾南賜那個石頭叫我們拿去運走賣,阿良跟我說不要,那個錢不是我們賺的,我就說那就不要」,「(【提示96年7月24日10時3分52秒監聽譯文】阿良打電話給你談話如後:「…黎:『我怕我作到後面拿不到錢』,詹:『你的錢拿的到,我不怕他坳』…詹:『那些石頭賣掉就有錢了,我管他那麼多』…詹:『到時候我連隔壁的一起出,後天就要出了』」,上記通話顯示,你仍然要求怪手司機阿良,採取鍾南賜魚池內的砂石去賣,你作何解釋?)因為我跟鍾南賜要收帳,鍾南賜不付我」,「(【提示96年7月27日19時26分40秒監聽譯文】而且你打電話給許廷祥,要許廷祥派3、4部車載運鍾南賜的池塘所採出的砂石,並用隆成的單子,上開鍾南賜池塘的砂石運往何處?)那個車子,是給鍾南賜用的,就是鍾南賜用些車子,載上開砂石拿去賣,就是他說的載去欣倫砂石場賣,後來就陳育德有來說砂石不能出」,「(你稱陳育德來擋砂石不能出,為何剛才稱許廷祥有載至欣倫砂石場?)已經有載幾車到欣倫,但那是鍾南賜的意思」,「(【提示96年8月28日13時35分15秒監聽譯文】,你打電話表示:『鍾南賜叫我偷挖那裡的石頭』、『那不是不可能,是千真萬確,因為那裡我已經有跟他偷挖一些,他要叫我繼續再挖,我不挖』‥『他已經挖一些出去了,你不知道嗎?』,上記通話代表何意?你作何解釋?)就是載那幾臺出去」,「(【提示96年8月28日14時16分33秒監聽譯文】你打電話表示你手中握有鍾南賜盜採砂石的相片,他如不收手你就要檢舉到水利會、地檢署…,上記通話是否屬實?你是否有鍾南賜盜採砂石的相片?上開相片置於何處?)屬實,要相片的話我可以再洗,我用照相機拍的,相機在朋友那」等語(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一第15頁背面至第17頁),依其上開所證,顯然被告詹世禎確有依被告鍾南賜之請,指示砂石車,將前揭由被告鍾南賜向農田水利會承租之魚池內所挖起之砂石,運送至欣倫砂石場為變賣,嗣其並以變賣所得抵付被告鍾南賜所積欠之施工費用若干,事後其與被告鍾南賜鬧翻後,並起意反告發被告鍾南賜在楊梅魚池偷採砂石之行逕。從而,依前揭證人所證內容可知,核與前揭通訊監察譯文所顯示之被告鍾南賜、詹世禎有共同從事盜採砂石之竊盜犯行之情節相符,得以證明證人黎育辰、許廷祥各曾經依被告詹世禎、鍾南賜之指示,自前揭由被告鍾南賜向農田水利會所承租之土地為砂石挖掘及將砂石外運變賣得款之事實。據此,堪認被告鍾南賜、詹世禎確有共同在楊梅魚池為砂石盜採之竊盜犯行,至為灼然。
⒌被告詹世禎、鍾南賜固均以有在楊梅魚池挖井之前開情詞置
辯,然則比對證人黎育辰於本院審理時,雖亦附和被告詹世禎、鍾南賜所辯之「挖井說」,證稱:伊有幫忙詹世禎答應鍾南賜這個工作,鍾南賜只叫伊挖井還有埋井圈,土石放在旁邊做停車場,還有要回填,回填多的就在放在堤岸邊,伊沒有將砂石放在砂石車上,詹世禎叫伊挖石頭載去賣,伊說伊不做,現場伊聽鍾南賜指揮云云(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一第169頁至第173頁背面)。然查,被告詹世禎、鍾南賜及證人黎育辰所稱之「挖井說」,即與前揭通訊監察譯文所顯示之證人黎育辰與被告詹世禎2人,分明就挖井工程之外,對於應否持續為被告鍾南賜偷採砂石一事,展開討論之情節,完全不符外;更與通訊監察譯文所顯示之證人黎育辰與被告詹世禎2人討論時,證人黎育辰向被告詹世禎力陳為被告鍾南賜偷採砂石計畫之風險,力勸被告詹世禎終止為被告鍾南賜偷採砂石計畫後,終仍同意於被告詹世禎之指示,持續挖掘砂石,是實際上受被告詹世禎之指示之事實,亦不相侔;甚而與通訊監察譯文所顯示之被告詹世禎、鍾南賜等2人,分明就掘出砂石外運時,詎遭砂石場之拒收,展開激烈之爭辯之情形,根本不合。此外,考以證人黎育辰於96年11月1日偵訊時,甫經檢察官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後,具結證稱:上開池塘詹世禎請伊去幫鍾南賜工作,他們要將該池塘讓人家倒棄土在那賺土尾錢,鍾南賜及詹世禎都有叫伊將挖出來的給卡車載出去,但伊不敢,伊只有挖,詹世禎有跟伊說,挖出來的要拿去賣,他沒有跟伊講拿去哪裡賣,他說拿去賣,扣掉工錢還可以分伊,就是詹世禎與鍾南賜他們要挖石頭走,另外詹世禎及鍾南賜,在該楊梅池塘,提供土地讓人家放土,他們有叫伊將人家載運進來的土放到池塘,把池塘內的石頭挖出來讓人家載走等語(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一第65頁至第67頁),依證人黎育辰上開所證,已言明被告鍾南賜、詹世禎2人,均有指示證人黎育辰開掘楊梅魚池,以獲砂石之利,另被告鍾南賜、詹世禎2人均有欲將該地提供外土回填之計畫,就此核與前揭通訊監察譯文所顯示之被告鍾南賜、詹世禎2人之「土換砂石」之計,相當吻合,足徵於楊梅魚池該處除有挖井工程之外,被告詹世禎、鍾南賜確有在該池塘偷採砂石之犯意聯絡,而絕非挖井後仍須再事進土掩飾之。據此,已難認被告詹世禎、鍾南賜上開所辯及前開證人所證內容為真,自不足為有利被告詹世禎、鍾南賜之認定。
⒍至於,被告鍾南賜固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份具結證稱:隔
壁開挖地下室的工程,是詹世禎在處理,春虹地下室開挖出砂石,有占到伊租的魚池,因為放太久,伊不舒服,伊跟詹世禎講,請車子把它載走云云(詳見本院本院98訴573號卷一第216頁至第220頁背面),依其上開所述,可見被告鍾南賜係辯稱楊梅魚池旁所載走之砂石,乃詹世禎承攬春虹建設公司之工程,在鄰地開掘地下室,所出砂石也者云云。惟查,審酌被告鍾南賜所提出之「鄰地出石說」,既與前揭通訊監察譯文所顯示之證人黎育辰與被告詹世禎2人,分明就挖井工程之外,對於應否持續為被告鍾南賜偷採砂石一事,展開討論之情節,完全不符;更與通訊監察譯文所顯示之證人黎育辰與被告詹世禎2人討論時,證人黎育辰向詹世禎力陳為被告鍾南賜偷採砂石計畫之風險,力勸被告詹世禎終止為被告鍾南賜偷採砂石計畫之事實,亦不相侔;甚而與通訊監察譯文所顯示之被告詹世禎、鍾南賜2人,分明就掘出砂石外運時,詎遭砂石場之拒收,展開激烈之爭辯之情形,根本不合。此外,回顧於96年7月28日下午4時13分,被告鍾南賜及被告詹世禎通話時,被告鍾南賜先是奚落被告詹世禎以:「我看你以後不要做了」,經被告詹世禎反駁稱:「擋那些料不是我的問題!你說要出,我車也是叫跟你出,這是在擋你的料,不是我的車隊…」之過程,對於被告詹世禎所言「你的料」、「車也是叫跟你出」、「不是我的問題」之反駁,被告鍾南賜並無何打斷、回嘴、再反駁之情形,此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三第247頁),前後對照上開對話內容觀之,顯見被告鍾南賜確實認同被告詹世禎所言為是,益徵被告詹世禎所召車隊之外運砂石,應係來自證人黎育辰挖掘楊梅魚池內之土石,並非源自於楊梅魚池之鄰地工程所挖出之土石甚明,是被告鍾南賜上開所辯,僅係意圖魚目混珠、移花接木以誤導法院之說法,並非可取。準此,堪認被告詹世禎、鍾南賜既有在楊梅魚池偷採砂石之犯意聯絡,亦有透過層層之指示,而將該地所掘出之砂石外運之行為分擔無疑。是以,被告詹世禎、鍾南賜所辯前詞,不過犯後卸責之語,實不足採。
⒎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詹世禎、鍾南賜共同違法竊
盜之犯行,堪以認定,是其等所辯前情亦不足取,應依法論科。
㈣有關事實欄四所示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新佳坦承不諱(詳見本院98訴
573號卷七第238頁反面);訊據被告翁義雄、林萬福、廖永華、梁信晏、胡毓鋒則均矢口否認有何竊盜、業務登載不實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犯行,被告翁義雄辯稱:伊只是出租怪手給梁新佳,他做什麼伊不了解云云。被告林萬福辯稱:伊只是出租怪手給梁新佳,梁新佳有給伊看許可,裡面有聯單,伊想這是合法,後來伊也跟司機說不要再去做了,因為伊看到現場挖太深,因為司機有回報給伊云云。被告廖永華辯稱:伊只是介紹梁信晏跟潘永中談承租土地事宜,警方查獲當天伊是碰巧路過,找梁信晏、梁新佳聊天,剛好到工地時,泰暘公司的人說要將三聯單給梁信晏,伊只是順便幫忙,才將三聯單拿到工地裡面,伊不是現場負責人云云。被告梁信晏辯稱:工地人員非受僱於伊,梁新佳才是現場負責人,該工地有無偷採天然級配,或三聯單有無不實,伊都不知道,也跟伊無關云云。被告胡毓鋒辯稱:伊只是幫梁信晏作申請,伊依照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製作處置計畫書,三聯單是伊們泰暘公司的劉家昌帶到大江工地去發的,大江工地進來伊們泰暘公司的車輛,有載天然級配,有稍微雜有鋼筋、水泥的營建混合物,開始是乾淨的天然級配,天然級配雜有廢棄物的部分,也無法硬要工地分開,而伊們公司本來就可以收受營建混合物、砂石,伊們公司既是土資場,也是砂石場,也是廢棄物再利用機構云云。經查:
⒈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水尾小段290-17、290-15、290-21
、290-22、290-23、290-24、290-31、290-32、290-3、291-19、291-12、291-15、291-14、291-20、291-27、291-22、291-30、287、289-1、288、283-1、401-10、401-12、401-9號土地,地目為田;另桃園縣中壢市○○段○○○段00000號土地,地目為旱,均為證人潘永中依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均為證人潘永中所有,於96年
6月11日,經桃園縣政府以府農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證人潘永中略以「臺端函請清除地上物…所申請清運地上物內含土石方、磚瓦、廢陶、廢料等等已為營建混合廢棄物,請逕檢附資料向相關環保單位諮詢及申請」等語,後於同年7月18日,經證人潘永中具名提出處置計畫書,所載「廢棄物」種類、數量、特性及儲存現況為「目前廢棄物儲存現況採露天堆置,其清理地上物以廢棄土居多,約占90%左右,土質為B2-3,土壤與礫石及砂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例大於50%,屬營建工程產出物,其中包含廢陶瓷、瓦及石材廢料,數量約為15,000立方米」,並以前揭權利移轉證書、桃園縣政府函文、現場相片、泰暘砂石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桃園縣政府94年4月29日府工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泰暘砂石有限公司准為營建剩餘土石方合法收容場所函文、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沿用舊稱)96年2月15日桃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泰暘砂石有限公司查符廢玻璃、廢磚、廢陶磁、廢瓦、煤灰、廢鑄砂、石材廢料、電弧爐煉鋼爐渣、感應電爐爐渣、化鐵爐爐渣、旋轉窯爐渣、噴砂廢棄物之12項廢棄物再利用登記函文等為附件,申請清除地上物,並恢復土地使用容許項目,又於96年8月1日由潘永中與梁新佳簽訂不動產租賃契約書,約定梁新佳進行農業土地改良,過程不得有損及潘永中之情事,再於96年8月14日,經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桃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證人潘永中略以,有關證人潘永中所提報之廢棄物處置計畫書乙案,同意備查,而大江工地自96年9月21日起至同年10月2日止有載運如附表二所示數量之天然級配至泰暘公司等情,業經證人潘永中證述在卷(詳見桃檢96偵24721號卷一第278至279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
311號卷【下稱桃檢96偵28311號卷】第72頁反面),並有不動產租賃契約書、中壢市○○段○○○段000000地號等25筆土地限期清除地上物之處置計畫書及所附具之本院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桃園縣政府94年12月9日府農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96年6月11日府農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現場實況相片、泰暘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96年8月14日桃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在卷可稽(詳見桃檢96偵24721號卷一第189頁、第200頁、第204至221頁、第226至239頁),且為被告翁義雄、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林萬福、胡毓鋒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再者,本件大江工地於96年10月2日由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
局至當地從事稽查工作,稽查過程為,經中福派出所通報,會同中福派出所、縣府工商發展局、環保警察,勘查時發現現場有怪手2臺、卡車2臺,卡車裝載石頭、砂土,沒有廢棄物,另現場尚堆置一般廢棄物及坑洞,經查泰暘砂石有限公司清除地上物係經核可,經中福派出所要求下,開挖2處,約2公尺深,均含有廢棄物(垃圾),大江工地現場有查獲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之司機分別有范增達、朱天玉,並於朱天玉所駕駛之車輛上查扣之抬頭為「泰暘砂石有限公司」進貨單(即磅單),有載明客戶名稱「 梁晏 」、品名「原料」、規格「天然級配」、產源「大江」,並詳為記載進貨車輛車號、進貨米數、總量、空重、淨重;搭配之抬頭為「泰暘砂石有限公司」提貸(應為「貨」別字之誤)聯,亦有載裝貨地點「大江」、交貨地點「泰暘」、並詳為記載載貨品名、數量、車號、時間;另查扣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卻係記載,在前揭潘永中所有之土地上,所為之目的行為係針對屬廢棄物之石材廢料之清運及再利用等情,業據證人朱天玉證稱在卷(詳見桃檢96偵24721號卷一第11
5至116頁),並有查獲現場照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代保管條、96年10月2日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表、泰暘砂石有限公司進貨單(即磅單)及提貸聯、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等件在案可憑(詳見桃檢96偵24721號卷一第156至175頁、第176至177頁、第184至185頁、第186頁、190至195頁、第196至197頁),是前揭之各項證據方法,呈現客觀上證人潘永中有將前揭土地出租被告梁新佳,同時委由泰暘公司處置前揭土地地上物之營建混合廢棄物,而泰暘公司人員,並因此製作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詎實際上,泰暘公司竟係收受自前揭土地所產出如附表二所示數量之「天然級配」之情狀,且大江工地的地表於查獲時經往下開挖2公尺深後,發現有埋藏屬於垃圾之廢棄物等情,亦足認定。
⒊復查,前開以證人潘永中具名提出申請之中壢市○○段○○
○段000000地號等25筆土地限期清除地上物之處置計畫書,為擔任泰暘公司有關廢棄物處理部分負責人之被告胡毓鋒所撰寫擬定之內容,且被告胡毓鋒及其所服務之泰暘公司,均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泰暘公司僅具有處理特定之可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之資格等情,業據被告胡毓鋒坦承在卷(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三第297頁、第33
7頁),並有中壢市○○段○○○段000000地號等25筆土地限期清除地上物之處置計畫書及所附具之本院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泰暘砂石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96年8月14日桃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在卷可稽(詳見桃檢96偵24721號卷一第200頁、第204至208頁、第226至239頁),且為被告翁義雄、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林萬福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屬實。準此,足見泰暘公司於本件案發時僅具有再利用業者之身分,而被告翁義雄、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林萬福、胡毓鋒及泰暘公司均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甚明。
⒋又查,依卷附之被告梁新佳與證人潘永中所簽署之不動產租
賃契約書所示,被告梁新佳向證人潘永中承租大江工地之土地之目的,係為從事農業生產等情(詳見桃檢96偵24721號卷一第189頁),由此可知,被告梁新佳就大江工地之土地使用權限係針對有關農業生產所必要之部分,並未容許被告梁新佳可任意將大江工地之土地內所埋藏之天然級配外運為販售。據此,倘有人有利用清運大江工地上所堆放可回收再利用之營建混合物之機會,而私自盜挖大江工地地表下所蘊藏之天然級配而外運販售得款,自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
⒌另查,觀諸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於96年8月14日以桃環廢
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核准備查之被告胡毓鋒所撰寫之以證人潘永中具名提出申請之中壢市○○段○○○段000000地號等25筆土地限期清除地上物之處置計畫書及附件二所示,被告胡毓鋒係以證人潘永中名義向桃園縣政府表示大江工地之廢棄物種類、數量、特性及儲存現況為「目前廢棄物儲存現況採露天堆置,其清理地上物以廢棄土居多,約占90%左右,土質為B2-3,土壤與礫石及砂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例大於50%,屬營建工程產出物,其中包含廢陶瓷、瓦及石材廢料,數量約為15,000立方米」,預計清除方式係由地主即證人潘永中委託泰暘公司代為清除大江工地上屬於營業混合廢棄物之地上物,使大江工地恢復農業使用等情(詳見桃檢96偵24721號卷一第205頁、第214至215頁),且參諸證人即桃園縣政府員工 許鴻吉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96年是在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擔任約僱人員,而以潘永中名義所提出之處置計畫書為伊核准的,因為這個案子在申請時,伊有去現場,現場是一堆一堆的廢棄土,有些廢棄土上面已經長了雜草,在雜草跟雜草間可以看到有裸露的地方可以看出來有廢棄物,應該都是營建混合物,所以伊於96年8月19日核可了上開處置計畫書,而依處置計畫書內容之記載是認為大江工地現場之廢棄土方內的混雜的可利用土石或級配是可以載離現場,並載往土資場或再利用場所,在大江工地之施工人員不能將原先堆置在工地之廢棄物,包括垃圾,為就地掩埋,至於原地表下之天然級配當然是不可載走等語(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六第133頁、第133頁反面、第134頁、第134頁反面、135頁);證人即桃園縣政府員工 郭忠文 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於96年間是服務桃園縣政府環保局稽查課,與許鴻吉是環保局的同事,曾與許鴻吉辦過業務交接,依照卷附之處置計畫書所示,清運對象只有地表上是廢陶瓷、瓦、石材廢料、土壤與礫石的混合物而屬於營建工程產出物,才能外運至他清除方式所載的處置場即泰暘公司,地表下之天然級配及土石是不能外運等語(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六第204頁反面、第205頁、第205頁反面、第206頁)。由此可知,桃園縣政府僅係核准地主即證人潘永中委託泰暘公司將大江工地上屬於營業混合廢棄物之廢棄土(包含廢陶瓷、瓦及石材廢料)類之地上物以回收再使用之方式為清除、處理而已,並非准許泰暘公司得利用清除、處理可回收再利用之營建混合物之機會,任意將大江工地地下所埋藏之非屬營建混合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天然級配挖出為載運至泰暘公司,或將大江工地所挖掘出之非可回收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以回填至大江工地地下為掩埋之處理。
⒍再查,①證人即曳引車司機朱天玉於96年11月1日及96年12
月1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是東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司機,96年10月2日16時15分有遭警查獲,前1天下午,公司叫伊過去載天然級配,到大園鄉○○村0鄰0000號之泰暘公司的砂石場,伊開空車,從公司出發,7點左右伊到現場,現場指揮者梁新佳就叫伊進去載,然後伊就進去載了1車,1車約13米立方約25噸,伊載1車到泰暘,又回到現場,伊所載的是該處挖的,現場有廢棄物,他們應該是有將地面上的廢棄物堆到一旁後,再回填於因挖走天然級配而形成的土坑,因為有的時候伊載運回來,地上的廢棄物已經部分不見,且地上有怪手的痕跡,查獲怪手上有個人看到警察就跳車,後來被警察追回,從9月30日開始,伊從查獲地點載運天然級配,每日7、8趟,都是到泰暘砂石場,每次去載時,都會帶的單據是泰暘砂石有限公司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磅單、提貸聯,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是要給載廢棄物用的,伊將三聯單交給泰暘的人後,他會再交給伊磅單還有再1張三聯單,三聯單是每天伊第1趟到查獲地點時,現場人員會拿給伊,有時是梁新佳,有時是其他人,伊到泰暘過磅之後,會交給過磅人員,空車出來再過磅時,他再給伊1張新的,這是在行駛中作為證明使用,因為每1趟都有填寫時間,所以要一直換,三聯單上所載時間都由砂石場處理,范增達是別家公司的司機,也是在載天然級配,伊去這3天,是沒有看到有人載運廢棄物,伊看到的怪手施工,是在挖天然級配,堆在旁邊,另1台怪手堆放進伊的車,伊本人是去載天然級配,伊有看過泰暘的車子去,但也是載天然級配,伊沒有看過車子去,是載廢棄物的,現場的廢棄物放在挖的洞旁邊,伊載的級配也是堆在洞一邊,現場伊看到梁新佳是在指揮等語(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一第97至99頁、第261頁至第262頁),由此可見,顯然證人朱天玉任職之東鋒公司受泰暘砂石有限公司之委任,派車至前揭大江工地,由證人朱天玉載運現場由其他駕駛怪手之司機所掘出之天然級配,現場經怪手挖掘後有置放成堆天然級配、廢棄物,前者但見經砂石車載運離去,後者未見有何車輛載運,現場由梁新佳負責指揮,證人朱天玉隨車攜帶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係供途中臨檢盤查證明之用,證人朱天玉將天然級配運至泰暘公司,將原所持隨車證明之三聯單1張交還泰暘公司之砂石場人員後,可再獲隨車證明之三聯單另1張,又再獲磅單1張憑為載運天然級配入場之證明之事實。②證人即怪手司機李志雄於96年11月1日偵訊時證稱:大江現場原本都是草,伊先以怪手整理路面在舖上鐵板,之後伊用怪手將原來堆在該處的垃圾撥入旁邊的坑洞內,洞也是看起來像是舊的,像之前留下的,現場在梁新佳指揮下,他說把乾淨的級配裝車再將垃圾撥入坑洞,伊是給翁義雄僱用,聽梁新佳指揮,是因為翁義雄叫伊聽現場指揮,將垃圾丟入坑洞內,也是現場指揮梁新佳告訴伊的等語(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一第75至76頁);於97年1月21日偵訊時亦證稱:伊受翁義雄指示至大江工地,去現場聽梁新佳指揮,現場開挖,看有無級配,如果有發現就挖上車,上層的垃圾就放在旁邊。級配賣至何處伊不知道,伊是直接將級配挖上車,現場講什麼伊們做什麼,就是料挖出來,再將垃圾堆回去,伊在現場看過梁信晏2次,挖出來的級配,除了伊們挖出來的砂石外,現場本來就有堆置的砂石,這部分也有載出去,現場沒有載運廢棄物出去,現場挖出的垃圾,在伊們將級配挖出後,都推回坑內,砂石車司機知道挖上車的是級配,而不是垃圾等語(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一第308至309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翁義雄有叫伊去大江工地工作,要伊去聽現場指揮,而現場指揮的是梁新佳,而現場的人說要先找級配,所以伊在大江工地現場有把天然級配裝上車,而現場所堆放之垃圾就回填到現場比較低漥的地方,因為這樣省比較多的級配,之後再鋪級配上去,讓人誤以為地底下都是級配等語(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二第27
3頁、第273頁反面、第274頁、第275頁反面、第283頁、第283頁反面、第285頁反面、第286頁反面),依其上開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得以證明證人李志雄經被告翁義雄之指示到場,並有依被告梁新佳之指揮,在大江工地現場駕駛怪手,並將所挖掘天然級配及砂石,均將之裝載上砂石車,由砂石車載之離去,且將現場所挖掘之垃圾回填推入現場坑洞中,並在回填之垃圾上鋪上天然級配以掩人耳目,未見大江工地現場有何所挖掘出之廢棄物或垃圾有經車載出場之事實。③證人姜仁坤於96年11月1日及97年1月25日於偵訊時具結證稱:翁義雄有叫伊去中壢市大江購物中心後面1塊地開怪手去除草皮,之後他偶而會叫伊去大江工地幫忙,他要伊先下去探,把平面上的石頭挖出來,之後再把石頭挖上車,因為現場有堆垃圾和石頭,叫伊把石頭從垃圾堆中挑出來,只將乾淨的石頭裝上車,工作期間伊沒有看有載運垃圾出去,只看到載石頭出去,伊們工作到一半時,也突然有警察來,他直接找梁新佳,伊有看到警察來工地2次,大江工地遭查獲後,梁信晏等人在討論時,伊在辦公室,後來他們叫伊出去,96年9月23號,翁義雄要伊將料釘起來,叫伊把石頭挖起來,後來伊有告訴他,有司機在後面找到洞,裡面有石頭,他跟伊說如果洞中沒有找到石頭,就將垃圾推回去洞裡,工作期間,現場都是先找有石頭可挖的洞,將石頭挖出來,將垃圾推入洞裡,翁義雄也是這樣叫伊這麼做的,填入的垃圾有便當盒、飲料瓶等,施工產生之碎石塊則有鋪在路面等語(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一第104頁;桃檢96偵27354號卷二第58至60頁),依其所述,亦足佐證證人姜仁坤經被告翁義雄之指示到場下探、挖掘天然級配及砂石,並將乾淨之天然級配及砂石裝載上車,亦有將現場所堆置之垃圾推入大江工地現場之坑洞內,惟未見有何廢棄物或垃圾經車載出場,另現場曾經警方稽查2次,由被告梁新佳出面應對之事實。④證人江衍昌於偵訊時證稱:在96年
9月底,伊們去做的前1天,是梁信晏打電話給伊說大江後面有個工地,要調伊2部怪手支援,之後他帶伊去現場看,伊們是在96年9月底開始做,大約做1個禮拜,伊當時是派黃正川、游碧生,怪手連司機的費用,300型的是1萬5,
200型的是1萬,工資是向梁信晏請款,梁信晏有提到他弟弟梁新佳,梁信晏告訴伊工地是梁新佳他的,他弟弟看現場,伊也會去現場幫怪手加油,在現場有土石也有垃圾,如何施作在現場的人會跟司機講,而伊認識廖永華,伊去大江工地現場也會碰到他,伊不知道該處垃圾有無被運走過,這是他們內部問題,伊只知到有東西載出去,但車上都蓋有帆布,伊有向梁信晏領了工資13、14萬元,現場大部分梁新佳會在,有時會碰到梁信晏、廖永華等語(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三第210至212頁),依證人江衍昌上開證述內容,亦足證明證人江衍昌係應被告梁信晏之邀,派遣證人黃正川、游碧生司機2名至前揭地駕駛怪手,據怪手300、200型之別,計算費用,現場由被告梁新佳負責指揮,另被告梁信晏、廖永華不時到大江工地之現場,另由被告梁信晏給付其怪手及司機費用約13、14萬元之事實。⑤證人即怪手司機黃正川於96年10月2日偵訊時證稱:伊在大江工地現場,開挖地表下去時,有石頭及廢棄物,現場指揮者梁新佳要伊,將石頭及廢棄物做分離,僅挖出的石頭裝載到砂石場上,挖出的垃圾,就先堆在開挖產生之坑洞一旁等語(詳見桃檢96偵27
421號卷一第251頁、第252頁),依證人黃正川前開證詞可知,其被派到大江工地駕駛怪手為動工時,被告梁新佳是要證人黃正川往地表下開挖找石頭,已挖掘產生一個坑洞,而開挖地表下時,有發現石頭和廢棄物,被告梁新佳要證人黃正川做分離,僅將石頭裝載至砂石場上,至於挖出之廢棄物則先堆置在開挖產生之坑洞旁等情。從而,勾稽上開證人之證述內容可知,在大江工地現場,被告梁新佳為現場指揮者,而證人李志雄、姜仁坤是被告翁義雄派去大江工地駕駛怪手開挖工地,而被告翁義雄亦告知證人李志雄、姜仁坤要聽現場指揮者之指示,而證人李志雄、姜仁坤在大江工地現場主要是負責駕駛怪手找尋及挖掘地底下面屬於天然級配之石頭,並將開挖地表過程所找到的天然級配裝載至證人朱天玉或其他司機所駕駛之砂石車上並運抵泰暘砂石場,而怪手在現場開挖過程中如有挖掘到垃圾,並不會載上砂石車為外運,而係直接回填至現場經挖掘之坑洞內為掩埋,且證人江衍昌曾於96年9月底應被告梁信晏之邀,派遣怪手司機即證人黃正川、游碧生到大江工地駕駛怪手為施作,而證人江衍昌到大江工地時曾多次見過被告廖永華、梁信晏在現場,又證人江衍昌最終是向被告梁信晏請領出租怪手之費用,另證人黃正川經證人江衍昌指派到大江工地後,係依照被告梁新佳之指示駕駛怪手朝地表下開挖,挖出石頭及廢棄物時,有先將石頭及廢棄物為分離,僅將石頭裝載上砂石車,而挖出之廢棄物則堆置在開挖坑洞之旁等情,在在顯示,被告梁新佳在大江工地指揮工人駕駛怪手開挖地表之目的,是要採取地下所埋藏之天然級配,並將所開採之天然級配委請砂石車載運至泰暘砂石場,而非針對原先提出申請預計清運之地表上所堆置之營建混合物甚明。
⒎第查,考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
00000000號於下列通訊監察時間分別為被告翁義雄、證人姜仁坤、被告梁新佳持用;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於下列通訊監察時間均為被告梁信晏持用;且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市內電話號碼(00)0000000號於下列通訊監察時間均為被告林萬福持用;又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於下列通訊監察時間均為李志雄持用之事實,業經各該人等自承在卷(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一第29頁、第147頁;桃檢96偵27354號卷二第101頁;桃檢96偵27354號卷三第7頁、第8頁;本院98訴573號卷二第149頁),並有前開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二第11至13頁、第14至15頁、第16頁、第29至31頁、第108至109頁、第110頁、第11
1至112頁、第143頁、第144頁、第145頁、第146頁反面至第147頁、第150頁;桃檢96偵27354號卷三第9頁至第9頁反面),是此部分事實,亦足認定為真。
⒏而查,觀諸卷存通訊監察譯文載明於96年9月17日下午3時
23分、96年9月20日中午12時21分、中午12時47分、下午1時24分、下午1時42分、96年9月21日上午7時29分、上午
8時4分、上午9時15分、上午9時26分、上午9時37分、96年7月22日上午6時39分、96年9月23日上午11時33分、上午11時35分、上午11時39分、上午11時45分、中午12時42分、下午3時58分、下午4時49分、下午5時6分、96年9月25日下午5時52分、96年9月27日下午6時27分、96年9月28日下午6時15分、下午6時54分、晚間8時33分、96年10月2日上午10時54分、中午11時6分、下午3時24分、下午3時29分、下午4時14分、下午7時11分、96年10月3日凌晨0時4分,被告翁義雄、證人姜仁坤、被告梁新佳、梁信晏、證人李志雄、被告林萬福分持上揭行動電話門號通話內容如下:
①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梁信晏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9月17日下午3時23分52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梁信晏:老闆你在哪?翁義雄:你誰?梁信晏:梁晏。…我們大江那個都好了,派出所也好了。
翁義雄:好啊。
梁信晏:你方便何時那個?翁義雄:方便?嗯,我怪手沒問題,黑豬那邊再跟他聯絡一下。
梁信晏:沒關係你先進去整理道路。
翁義雄:可以啊。
梁信晏:可以,你差不多幾點可以談完?翁義雄:還不知道,還在談。
梁信晏:那你談完打這支。
翁義雄:好。
梁信晏:要張羅好喔~翁義雄:好。
(通話結束)②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梁信晏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9月20日中午12時21分25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翁義雄:你明天幾臺車要進去?梁信晏:我想說15臺,你不是說有那方式,我先叫15臺。
翁義雄:了解。
梁信晏:好。
(通話結束)③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梁信晏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9月20日中午12時47分41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梁信晏:董仔,我跟需諾說好了,現在剩他跟黑豬怎麼配合。
翁義雄:剩的我聯絡。
梁信晏:好,麻煩你。
(通話結束)④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梁信晏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9月20日下午1時24分1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翁義雄:大江那裡下午300的要進去。
梁信晏:臨時叫我進去。
翁義雄:昨天晚上說的,11點多決定要弄。
梁信晏:嗯。
翁義雄:文有拿過來了,四聯單也有。
梁信晏:嗯。
翁義雄:1米35元。
梁信晏:那進去有很多要換喔?翁義雄:我有跟他說,整堆的先出。
梁信晏:整堆的沒多少。
翁義雄:1萬多米。
梁信晏:有那麼多!什麼時候要進去?翁義雄:下午。
梁信晏:臨時的。
翁義雄:配合需諾要推鐵板進去,明天上午要出。
梁信晏:臨時有辦法嗎?翁義雄:昨天下雨還在說,昨晚決定,200的怪手已經進去。
梁信晏:我永安路這邊還沒好,你的300呢?翁義雄:我這還有一些工作。
梁信晏:有幾天?翁義雄:2、3天。
梁信晏:明天才有辦法,怎麼辦,我打給他。
翁義雄:好。
(通話結束)⑤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梁信晏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9月20日下午1時42分33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梁信晏:老闆,明天出7點好嗎?翁義雄:黑豬沒打給你嗎?梁信晏:我剛跟人講電話,我打給他都打不通。
翁義雄:他說他的車下午沒辦法進去。
梁信晏:沒辦法,說什麼時候?翁義雄:明天。
梁信晏:明天我們就先弄我們那臺先出。
翁義雄:200的。
梁信晏:你不是說進300的?翁義雄:對。
梁信晏:什麼時候進?翁義雄:我的還沒好。
梁信晏:200的先挖,15臺車而已。
翁義雄:我阿坤沒辦法。
梁信晏:沒有怎麼辦?翁義雄:現在是明天出1天,星期六、日、一、二,4天要
休嗎?梁信晏:沒有要休啊,一樣要調出呀。
翁義雄:你不是說要休?梁信晏:我哪有說,我昨天在場子跟你說要一直出,不要休息。
翁義雄:我聯絡一下。
梁信晏:我先去場內。
(通話結束)⑥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姜仁坤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9月21日上午7時29分43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姜仁坤:剛警察來。
翁義雄:來做什麼?姜仁坤:我不知道,後面沒事情。
翁義雄:什麼?姜仁坤:我不知道,他說繼續做要送,然後拿文給他看,看完就走了。
翁義雄:有拿文給他看?姜仁坤:對。
翁義雄:看看就走了?姜仁坤:對。
翁義雄:了解。
(通話結束)⑦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姜仁坤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9月21日上午8時
4分25秒開始之通話內容:翁義雄:上車沒有。
姜仁坤:上車,昨天這一堆沒什麼砂石。
翁義雄:沒什麼砂石,看他們怎麼說。
姜仁坤:都沒有人在這裡。警察又來都在那裡。
翁義雄:警察又進來。
姜仁坤:對。
翁義雄:他們都在哪裡。
姜仁坤:外面。
翁義雄:跟警察在說嘛。
姜仁坤:對。
翁義雄:車子進去幾台。
姜仁坤:幾十台翁義雄:都在裡面嗎。
姜仁坤:對。
翁義雄:沒關係,你挖你的。
姜仁坤:好。
翁義雄:挑石頭上車。
姜仁坤:好。
(通話結束)⑧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梁信晏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9月21日上午8時5分44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翁義雄:那蚊子仔車進去做什麼。
梁信晏:【肖 肖鼻 鼻】,可能現在要處裡了,老闆也來了,跟他在說了。
翁義雄:不是跟他說好了。
梁信晏:都說好了呀。
翁義雄:說好了又進去肖鼻【台語】做什麼。
梁信晏:可能要做一些動作,要做人家看的,老闆都來了,他老闆都來了。
翁義雄:好。
(通話結束)⑨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不詳通話者
證人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9月21日上午
9時15分55秒開始之通話內容:通話者:董仔,很久沒有來了。
翁義雄: 阿義 仔。
通話者:嗯。
翁義雄:你沒有幫我了解一下。
通話者:了解什麼。
翁義雄:早上你萬能打電話去派出所檢舉好幾通。
通話者:萬能跟你有什麼牽連。
翁義雄:早上打電話去檢舉,派出所說的。
通話者:檢舉什麼。
翁義雄:檢舉我大江這裡在出砂石。
通話者:哪有可能。
梁信晏:我剛叫人去派出所了解出來。
通話者:萬能哪有可能檢舉到大江去。
翁義雄:說在新蓋這楝大樓。
通話者:亂說。
翁義雄:沒有我打電話給你做什麼。
通話者:我們這邊檢舉到你那邊,亂說。
翁義雄:我電話給你,你去問一下。
通話者:派出所誰。
翁義雄:早上十幾通電話,派出所來二、三趟。
通話者:派出所誰。
翁義雄:主管,主管也過來。
通話者:所長喔。
翁義雄:對呀。
通話者:哪有可能。
翁義雄:我有叫人去了解。
通話者:我問一下。
翁義雄:不要這樣,那麼多錢在輸贏。
通話者:我了解一下。
翁義雄:那工務所放火燒,可能燒不起來。
通話者:我的都是防火的。
翁義雄:我中午過去找你。
通話者:真的還是假的。
翁義雄:真的,沒有我打電話給你做什麼,我那都是合法的。
通話者:跟我又沒有牽連。
翁義雄:我也莫名奇妙。
通話者:有說你的車大聲嗎。
翁義雄:沒有。
通話者:怎麼說。
翁義雄:說那邊在盜採砂石。
通話者:是萬能888那棟大樓嗎。
翁義雄:我不知道,他說萬能大樓。
通話者:我問一下。
翁義雄:你幫我問一下。
(通話結束)⑩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梁信晏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9月21日上午9時26分20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翁義雄:說什麼蚊仔車停在外面。
梁信晏:對呀,說什麼等環保的來再說,我們老闆就有直接
跟他老闆說了,派出所不知道在幹什麼。翁義雄:到底公關有做好沒有?梁信晏:有呀,叫主委去說的。
翁義雄:怎麼會這樣?梁信晏:我也不知道,我也一直在聯絡他,我出來了,我剛
才跟他老闆說好而已,現在又這樣,說現在要等環保的,我跟他說等環保的,也不要擋我的車,我有合法的公文。
翁義雄:公文沒有給他看嗎?梁信晏:有給他看,問題在刁東刁西,我在想是他們分得不
平均,你聽有嗎?翁義雄:怎麼這樣。
梁信晏:我有叫主委再進去,直接進去跟他老闆說。
翁義雄:載土車說3臺沒出來。
梁信晏:我現在去現場跟他說。
翁義雄:好。
梁信晏:最少車要先出來,不要跟我擋住。
翁義雄:好好跟他說。
梁信晏:我知道。
(通話結束)⑪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梁信晏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9月21日上午9時37分46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翁義雄:你有在現場嗎?梁信晏:有呀。
翁義雄:黑白仔叫阿坤都不要動作。
梁信晏:先不要動沒關係,他現在叫環保過來,我這裡先等他。
翁義雄:幹你娘。
梁信晏:說有人說我們偷挖。
翁義雄:叫他來看。
梁信晏:現在等他來看。
翁義雄:不是有跟他老闆說好?梁信晏:有啊,都有說。
翁義雄:幹你娘。
梁信晏:可能下面的沒分到。
翁義雄:應該不會沒分到,會是老闆拿去嗎?梁信晏:不知道,電話不要講這個。
翁義雄:好。
(通話結束)⑫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李志雄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9月22日上午6時39分7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翁義雄:你找得到嗎?李志雄:我在大江購物中心。
翁義雄:你有叫阿坤帶嗎?李志雄:阿坤還在家裡。
翁義雄:你不用等他,你大江購物中心門口往中壢方向,過
1個紅綠燈你看右手邊,有1個鐵房子寫高鐵便當,那條路進去有墳墓,一直走,會經過1條溪。
李志雄:我被人載,我用走的。
翁義雄:你墳墓進去過1條橋,進去又養鵝的右轉。
李志雄:嗯。
翁義雄:右轉進去直走就是了。
李志雄:我知道。
(通話結束)⑬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林萬福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9月23日上午11時33分4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林萬福:我跟你說,現場不要蓋料,料釘起來放,不要這樣玩。
翁義雄:誰在釘料起來放?林萬福:這種情形誰安排我不知道,我聽 阿鴻 說的,現在先探哪裡有料要釘起來放。
翁義雄:不行,那有車輛在出入,我打電話跟他說。
林萬福:現在不是車輛出入,比如說先探哪裡有料,到時要
的話,那有水,不要這樣玩,我們現在已經快出沒料了,是有料出去我們才有錢。
翁義雄:對呀。
林萬福:所以說不要一直搞。
翁義雄:我問一下,應該不可能,我早上有進去。
林萬福:這種情形,如要先探料釘起來放這不要。
翁義雄:不可能,早上梁晏也說不行,早上也有在釘路,但
那是在鋪設腳路,你知道嗎?林萬福:我們現在那個是不能釘深嗎?翁義雄:什麼不能釘深?林萬福:沒有你說交代不能釘?翁義雄:要有料呀,要有東西下去呀。
林萬福:好,到時有料的就釘下上車就好。
翁義雄:對。
林萬福:先隨便拿個馬達抽走抽旁邊,直接下去挖上車才可以,不要釘起來弄成一堆。
翁義雄:釘起來成堆那是多1次工而已。
林萬福:對。
翁義雄:沿路釘沿路回下去就好。
林萬福:你了解一下。
翁義雄:好。
林萬福:我叫阿鴻不要釘。
翁義雄:好。
(通話結束)⑭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姜仁坤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9月23日上午11時35分41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翁義雄:你現在釘料起來?姜仁坤:嗯呀,他後面找到1個洞,他現在叫車進來撈。
翁義雄:不行喔。
姜仁坤:他現在叫車進來嶺。
翁義雄:不行喔,那沒有料可以回下去,是不行喔。
姜仁坤:有啊,他旁邊有一堆在那邊,一堆垃圾在那邊。
翁義雄:有一堆喔?姜仁坤:嗯。
翁義雄:你要這樣,我打給梁晏一下。
姜仁坤:好。
(通話結束)⑮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梁信晏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9月23日上午11時39分51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翁義雄:你叫他們釘洞。
梁信晏:哪有釘洞。
翁義雄:我剛打給阿坤說現在在找一個原始地,現挖現上車。
梁信晏:不能這樣做。
翁義雄:你要打電話去跟現場說呀。
梁信晏:我打過去。
翁義雄:是黑豬打給我我才知道,不能這樣。
梁信晏:我打過去。
(通話結束)⑯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梁信晏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9月23日上午11時45分4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梁信晏: 大仔 ,你去現場說,你沒有跟他說嘛。
翁義雄:我有說啊。
梁信晏:你去現場說,那堆一堆的先出就好,現在時間那麼早不要亂蓋,會蓋死人。
翁義雄:我早上就說了,堆一堆的先出就好。
梁信晏:他說堆一堆的不多。
翁義雄:對,還是要先處理。
梁信晏:麻煩你去現場說一下,我也跟他說了沒有先不要釘
,先挖堆一堆的,你現場跟他說一下,沒有趕那麼快要出,等一下開花,我搞得要死,這錢怎麼回來。
翁義雄:早上有跟我說了,我說草先拔,但還不要釘。
梁信晏:麻煩你去現場說一下。
翁義雄:好。
(通話結束)⑰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林萬福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9月23日中午12時42分25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林萬福:你在現場嗎?翁義雄:對。
林萬福:你看如表面乾要多久?要進去走。
翁義雄:從後面那堆做腳路給拖車進去,開進去弄裡面那堆
,200的休息,沒有這樣不行。…前面一大片,整堆的都是表面幾米砂石而已。
林萬福:你要想人家在裡面搞那麼久,出去的東西呢?…好
,我跟你講,裡面應該沒有料了,我昨天下去看,再聽你這樣說,我不知道怎麼說,因為梁晏在場,如要釘的話,我們2人會很難過。
翁義雄:再看,我跟梁晏他師父說一下,商量一下,看要怎麼運作比較好。
林萬福:裡面如沒料…你阿坤說,昨天300的那1個洞,那應該都還有。
翁義雄:現在只有看那1個,哪些角落還有?林萬福:那養鵝及樹下池邊那裡都不能碰,你不要去碰那裡。
翁義雄:了解。
林萬福:我們要依有料的先去出,該當哪裡挖也垃圾這裡也垃圾,埋垃圾的你也不用去挖了。
翁義雄:我知道。
林萬福:你先再現場了解一下,有料的地方撈一撈就好,路如不好就先休息。
翁義雄:好。
(通話結束)⑱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林萬福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9月23日下午3時58分52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林萬福:你釘下去,沒馬達來抽。
翁義雄:只有那個洞。
林萬福:那個洞而已。
翁義雄:那個洞先釘,然後就從後面,那沒多少,我有進去看。
林萬福:這樣的話,還有料可以釘嗎?我看這次我們兩進來可能會扛屎唷。
翁義雄:看能不會嗎,他那天釘起來,旁邊那一堆沒用的,回填下去就知道輸贏了,我200的下午拖出來。
林萬福:你那個在那裡開…翁義雄:叫阿坤不要這樣…林萬福:200的出去…翁義雄:不要那麼多臺在那裡,開銷大,現在還不是很明朗。
林萬福:現在哪裡有料,他也不清楚。
翁義雄:就阿鴻現在出那堆,叫他加減要出,兩邊都出,就知道輸贏。
林萬福:現在車輛不是很多,就是在裡面釘那1個洞。
翁義雄:阿鴻那沒有再出嗎?林萬福:他在弄旁邊的,我剛有跟他看,也都是垃圾。
翁義雄:也還是要看啊。
林萬福:看哪裡有料,哪裡沒料。
翁義雄:那裡釘起來就知道了,今天禮拜天趕快處理。
林萬福:了解。
翁義雄:人家上班就不要了。
林萬福:好。
(通話結束)⑲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梁新佳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9月23日下午4時49分6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梁新佳:董仔,你跟司機說不要那個喔?翁義雄:不要怎樣?梁新佳:不要下去?翁義雄:師傅,你等一下我跟黑豬正在說,他有打電話跟司機說。
梁新佳:這1個洞我4點沒下去搶一些料起來,明天一樣整
個洞會是水,明天一樣找不到料來挖,你跟黑豬講一下,打給他師傅一下。
翁義雄:好。
梁新佳:我好不容易找到這東西,再搞3天大家就沒工作了
!翁義雄:師傅,這我都知道,現在是安全問題,我才說6點車要回去。
梁新佳:拖車不要來。
翁義雄:我們沿路吊沿路回。
梁新佳:你跟司機說一下,我弄一些出來給他乾。
翁義雄:好,我跟黑豬說。
梁新佳:我跟你說,這樣明天一樣找不到料可挖。
翁義雄:這樣的話,師傅要麻煩你一下,車輛出去外面的年
輕的不要撤喔!梁新佳:我知道,我會等在那裡,我會等司機下班。
翁義雄:兩邊路口要有人站。
梁新佳:好。
翁義雄:沒有哪1個洞那麼大?梁新佳:沒有很大,1小洞,回2臺就好,不用1個小時可挖起來。
翁義雄:OK。
梁新佳:挖沒有6米寬。
翁義雄:好(通話結束)⑳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梁信晏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9月23日下午5時6分4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翁義雄:梁晏,我一直打你電話。
梁信晏:我在山上,那隻不通,這隻才會通,我有跟我弟說
,你沒問他?翁義雄:有,那不可以這樣,那危險性很大,你知道嗎?梁晏。
梁信晏:對呀,我跟我弟說,那不能再挖下去了。
翁義雄:瘋子,還要300的怪手下去,為了1、2百米的砂石,來背這風險。
梁信晏:沒必要,我跟我弟說了。
翁義雄:他說要出到8點,我說我不要,真的出到6點,1
臺300的站在岸上回,梁晏,這樣我敢,人家來,我可以說在清下面的垃圾起來,我們有話可以說,你下洞裡,人進來都來不及,不要說回,要起來都來不及。
梁信晏:我知道,這2天約3、4點我就到了。
翁義雄:我知道。
梁信晏:我跟師傅當面說好。
翁義雄:我剛也跟你師傅說,我不是說保護自己,我是在保護全場。
梁信晏:對。
翁義雄:我們第1天就有人來找麻煩,我也知道這回掉會浪
費,問題你要回1臺下去,來得及嗎?為了1、2百米砂石?梁信晏:風險!翁義雄:不可能到11、2點吧。
梁信晏:不要,我剛有跟我弟叫他跟他說,出到6點。
翁義雄:好,我300的在岸上,給阿鴻去載,再沿路回,這樣我不怕。
梁信晏:我知道。
翁義雄:一直堅持300下去,怕那些料浪費,那風險很大!梁信晏:我跟他說,你就做到6點。
翁義雄:好。
(通話結束)㉑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林萬福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9月25日下午5時52分55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林萬福:好朋友,今天都休息了嗎?翁義雄:對,昨天就跟你說了。
林萬福:明天呢?翁義雄:要出啊。
林萬福:幾點?7點?翁義雄:一樣。
林萬福:好,如有的話都跟他弄一弄出去,剩的看怎麼樣再打算。
翁義雄:昨天梁晏跟他師傅來講的很晚。
林萬福:講什麼?翁義雄:我跟他說黑豬講地不錯,就是你,他說你在跟他刁。
林萬福:嗯。
翁義雄:他要調二手,你說可以釘的,我可以釘一手回下去
很快,你要放腳路下去,人家如從外面來,連爬起來的機會,都沒有,你要負責嗎?林萬福:對。
翁義雄:如釘一手,他跑100公尺,我怪手也可以跑10公尺
,他跑200公尺,我挖土機也可跑20公尺,我要走時也可以弄一些排骨砂石的一種下去也還可以跑,下去洞內我連爬起來的機會都沒有,我講這樣最實在。
林萬福:對呀。
翁義雄:為了釘那3、5百米砂石,我拿我怪手約2、3百
萬跟他賭,我頭殼壞了!林萬福:那也不是刁的問題。
翁義雄:我昨天也跟他說,3、5百米砂石,約20萬,20萬
都你梁晏的嗎?我跟他說,你肯我也不肯,我拿2臺幾百萬的挖土機,跟他玩幾百萬,我不肯,我是挖米數的,總挖工資2萬好,我1臺才分1萬,為了1萬元,我拿我幾百萬的怪手跟他玩?林萬福:昨天做到幾點?翁義雄:早早就走了,5點!林萬福:好。
(通話結束)㉒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林萬福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9月27日下午6時27分33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林萬福:老闆很忙喔。
翁義雄:在忙,怎樣。
林萬福:那三百的怪手進去了。
翁義雄:什麼時候。
林萬福:我剛過去有看見。
翁義雄:誰的。
林萬福:不知道,沒有引擎蓋,已經戰到沒有引擎蓋,放在裡面的樹下。你萬能工專什麼時候要進去。
翁義雄:可能會拖二百的怪手進去,要挖六米到十二米的化翼池。
林萬福:這樣二百的就夠了。…現在又一組進來。
翁義雄:他說會開另外單子。
林萬福:嗯。
翁義雄:我們這邊一種單,那邊一種單。
林萬福:問題在這裡,我下午去看很久,比如,在外面挖的
,大家都要在外面裝,腳路不好是問題,車子都不要跑裡面。
翁義雄:不可能這樣,大家都擠在那裡,他二隻怪手做的出來嗎。
林萬福:對,只有分誰的車給誰裝這樣子分配,這樣可以嗎。
翁義雄:隨便。
林萬福:好,我是跟你說一下。
翁義雄:好。
(通話結束)㉓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梁信晏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9月28日下午6時15分50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翁義雄:黑豬剛問我,現在釘料的時間是自己吸收還是怎樣。
梁信晏:我們之前怎麼說,你現在又問我這個,我要怎麼說。
翁義雄:不能這樣說,我跟你說,現釘現上車,跟你現在釘起來,明天還要一次工。
梁信晏:文龍你去跟我師傅說。
翁義雄:我有去呀。
梁信晏:你不是跟我師傅這樣說,現在黑豬又丟這問題給你,我要怎麼說。
翁義雄:我不是為誰,我那天也跟你說了。我有算過,這合做工才超過一點而已。
梁信晏:已經出一萬多了。
翁義雄:你有算挖土機幾天了嗎。
梁信晏:七天。
翁義雄:七點做到七,八點。
梁信晏:我現在沒有主導權,我要問我師傅。
翁義雄:到今天挖土機以13天。…(通話結束)㉔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林萬福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9月28日下午6時27分33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翁義雄:他們在釘料,知道嗎?林萬福:不是說星期六…翁義雄:3點多就休息了,外面在鋪柏油,外車不能進入,不知道要釘到幾點。
林萬福:8點,本來是說星期六…翁義雄:釘的部分是算點工的嗎?林萬福:對呀。
翁義雄:跟司機說一下。
林萬福:我打電話說。
(通話結束)㉕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梁信晏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9月28日晚間8時33分49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翁義雄:怎樣。
梁信晏:看誰的,明天算工的,你們那邊出是公家的嗎,一
台出料,一個載垃圾過來原地這裡。我明天有二台十輪的車,你看哪一台過來,我要裝垃圾。
翁義雄:好。
梁信晏:好。
(通話結束)㉖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林萬福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10月2日上午10時54分46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翁義雄:怎樣?林萬福:消息來了!說環保的要進去要抓人了!你挖土機還
在那裡喔!翁義雄:對呀!林萬福:你去了解一下,最近很多人在注意!翁義雄:好!(通話結束)㉗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林萬福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10月2日上午11時6分10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林萬福:文龍!現在呢?翁義雄:在2臺那邊,在江衍昌那邊。
林萬福:江衍昌那邊?你那臺呢?翁義雄:我的在這邊沒關係。
林萬福:還好!翁義雄:我這邊都是垃圾。
林萬福:垃圾?他那邊都是原料下去釘的。
翁義雄:他那邊釘2個洞。
林萬福:這樣就完了。
翁義雄:對呀。
林萬福:帶走了嗎?翁義雄:還在那裡說。
林萬福:去了解!翁義雄:我這都是垃圾~我是進來清垃圾的!其他我不知道
!林萬福:你就說跟他們不熟!翁義雄:我跟他們不熟!林萬福:你快交代 大雄 !翁義雄:我知道!林萬福:那很辣,很多人在進出!翁義雄:了解!(通話結束)㉘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林萬福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10月2日下午3時24分56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林萬福:阿義說後面沒路。
翁義雄:我知道。
林萬福:現在呢?翁義雄:我要進去裡面,跟他了解一下。
林萬福:他們都還沒走?翁義雄:還一堆人在那裡。
林萬福:怎麼這樣,你不是說回派出所了?翁義雄:又過來2臺挖土機那裡,沒有在我們的挖土機那裡。
林萬福:你進去可以講話嗎?翁義雄:我不知道怎麼說。
林萬福:你去你挖土機那裡看一下。
翁義雄:好。
林萬福:了解一下。
(通話結束)㉙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姜仁坤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10月2日下午3時29分43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姜仁坤:警車1臺進去1臺出來。
翁義雄:你在哪裡?姜仁坤:我拿到鑰匙在橋頭鵝寮這裡,1臺警車出來。
翁義雄:我知道,我跟在後面。
姜仁坤:阿義好像不要拖。
翁義雄:為什麼?姜仁坤:說跟我們無交集,說叫我們的拖車來拖。
翁義雄:他這樣說?姜仁坤:對,說要叫黑豬說才要拖。
翁義雄:我叫黑豬跟他說。
姜仁坤:好。
(通話結束)㉚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林萬福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10月2日下午4時14分53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林萬福:現在怎樣?翁義雄:我有叫人去說。
林萬福:10輪砂石車司機也在派出所嗎?翁義雄:對。
林萬福:雞巴。
翁義雄:昨天拖出來就好。
林萬福:阿義說要去拖車。
林萬福:叫他先去,我再跟你聯絡。
翁義雄:好。
(通話結束)㉛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李志雄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10月2日晚間7時11分31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李志雄:拖車司機在指我,說我跟他裝車的。
翁義雄:怎麼這樣!李志雄:我們怪手拖走沒有?翁義雄:還沒。
李志雄:完蛋了,他試看就完了。
翁義雄:拖車司機有說喔?李志雄:他在裡面那間有指我。
翁義雄:你沒有跟他說?李志雄:我有跟另外2人說,他我來不及說。
翁義雄:你確定一下。
李志雄:對,他一直指我,還跟警察說我~翁義雄:你堅持說沒有?李志雄:我是打死不承認,我說今天應徵工作。
翁義雄:好。
李志雄:我什麼時候出去?翁義雄:組的那邊有叫人處理。
李志雄:好。
(通話結束)㉜被告翁義雄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李志雄
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6年10月3日凌晨0時4分56秒開始之通話內容:
翁義雄:你電話都不通。
李志雄:在裡面手機都沒收。
翁義雄:現在呢?李志雄:開庭開好了,飭回。
翁義雄:你飭回?李志雄:第1批4人飭回,後面還好幾批。
翁義雄:你飭回?筆錄怎麼說?李志雄:我說我應徵工作,拿 保利達 在那邊喝,去廁所回來
就被帶到這。我們的怪手還沒拖?翁義雄:還沒。被看住。
李志雄:他會拖那2臺,我們的他沒看見。
翁義雄:有。他不是去叫你下來?李志雄:沒有。他沒看見。
翁義雄:他不是去叫你下來?李志雄:我是看沒車,下去要問人就被警察叫去了。
翁義雄:不過他知道3臺。
李志雄:2臺,1臺31及200的跟拖車,我們的沒有,我們那臺,晚上去弄出來。
翁義雄:還有人在顧?李志雄:我不知道,你叫人去看,我在法院。
翁義雄:我聽說挖土機不要扣。
李志雄:寫保管條~翁義雄:你等一下,我再打給你。
(通話結束)等情,此有前開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二第11至13頁、第14至15頁、第16頁、第29至31頁、第108至109頁、第110頁、第111至112頁、第143頁、第144頁、第145頁、第146頁反面至第14
7頁、第150頁;桃檢96偵27354號卷三第8頁至第16頁),顯然於96年9月17日,被告梁信晏即有向被告翁義雄提及,大江工地事已備妥,派出所「也都好了」,請被告翁義雄聯絡被告林萬福安排怪手進場;於同年月20日,被告翁義雄聯絡被告林萬福,告知相關文件及聯單均已齊備,程式上並無問題,且有1萬多米待運,被告林萬福則因旗下怪手另有工程未完成,稱尚需2、3日方能進場至大江工地為施作;同日被告翁義雄與被告梁信晏聯絡,告知怪手只部分可到,被告梁信晏則告知被告翁義雄須上午7時起施作,要「一直出」且「不休息」;詎於同年月21日,開工當日,證人即怪手司機姜仁坤即通報被告翁義雄有警察前來察看,被告翁義雄旋即聯絡友人了解此事,被告翁義雄並聯絡梁信晏,確認「到底公關做好沒有?」,被告梁信晏回應確實有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主委」之人做公關,懷疑是「分得不平均」,現下之急,在請派出所警員發還在場車輛,又2人懷疑起因是「下面的沒分到」,方遭檢舉稽查偷採砂石;於同年月22日,證人即怪手司機李志雄亦抵達工地附近之地標大江購物中心,經被告翁義雄指明施作地點;於同年月23日,被告翁義雄與被告林萬福討論起作業流程,被告林萬福建議將挖起之砂石直接上車,盡量避免整堆造成費工,同日證人姜仁坤回報被告翁義雄,現場內部尋得砂石坑1座,正指示怪手挖起掘深,被告翁義雄擔心挖掘過深則無足夠物品回填坑洞以掩飾之,將會有麻煩,證人姜仁坤則回應現場本有垃圾成堆可供填料之用,同日被告林萬福向被告翁義雄抱怨現場早經棄置垃圾,不時造成開採困難,希望能了解一下,「看哪裡有料,哪裡沒料」、「有料的地方撈一撈」,當日下午,被告翁義雄與被告梁信晏為施作之方式,發生爭執,起因被告梁信晏之堂弟即被告梁新佳指示怪手下坑挖掘,被告翁義雄不滿此法風險過高,勸說被告梁信 晏渠 等開工首日「就有人來找麻煩」,來日若真來人查緝,則怪手不能立時上坑,必遭人贓俱獲,堅持只能掘至下午6時,即需垃圾回填,真有來人,亦可託詞在坑上清理垃圾,此舉非出於自利,而在「保護全場」,切不可為區區「百米沙石」之利益,貪功冒進;於同年月25日,被告林萬福詢問起被告翁義雄前1日與被告梁信晏等人磋商之經過,被告翁義雄稱,其仍堅持怪手不得下坑,不值得為區區「3百米砂石」之利益,任令旗下怪手負擔風險,以免遭查緝得不償失,除非怪手若遭查緝,被告梁信晏願意負責;於同年月28日,被告林萬福回報被告翁義雄,怪手正在挖掘砂石,同日被告翁義雄向被告梁信晏確認怪手費用之計算方式,並抱怨經計算後,「合做工才超過一點而已!」,比諸一般工作之利潤只有多些;於同年10月2日,被告林萬福通報被告翁義雄,現場有環保人員前來取締,2人商議後,決定教唆證人即怪手司機李志雄,推說進場在清理垃圾,與其他怪手司機或砂石車輛並不相熟,惟被告翁義雄並未尋獲怪手,嗣經證人李志雄回報被告翁義雄而稱,其已遭現場之砂石車司機指證,其仍矢口否認犯行,其已推說係在應徵工作;於同年10月3日,證人李志雄回報被告翁義雄,其於偵查中仍以應徵工作乙詞為說,其等旗下之怪手並未遭發覺扣案,其等可趁夜色將怪手弄出駛離等情。
⒐況且,徵之①被告翁義雄於偵查中並不否認確有經通訊監察
之對話如上(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二第183頁背面至第
187頁),並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伊怪手有去大江工地工作,向伊租怪手時,梁新佳及梁信晏都有到,他們想要挖級配,一開始沒有請到錢,伊們的工程有處理砂石到泰暘,應該是梁信晏、梁新佳他們向泰暘請款後,再付給伊們,但伊們沒有拿到錢,伊有去過現場2、3次,現場一堆一堆的,怪手司機也會回報、也會講,梁信晏和梁新佳他們當初來找伊時,伊怪手只有1台,說要租二台,而伊只有1台,林萬福跟伊認識,伊就問林萬福說你怪手有沒有要租人家,到大江之前,伊已經認識梁信晏,伊知道建設公司挖地下室,他從中有些石頭買賣等語(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二第196頁背面、第197頁背面至第198頁、第200頁、第211頁背面至第212頁),依其所述,顯然被告翁義雄早與被告梁信晏認識,且知被告梁信晏係從事地下室開挖發掘砂石之買賣,於96年間,被告梁信晏、梁新佳有意挖掘前揭大江工地蘊藏之天然級配,其應被告梁信晏、梁新佳之請,出租怪手1臺連同司機至前揭大江工地駕駛操作之,並介紹被告林萬福,亦出租怪手1臺連同司機至前揭工地駕駛操作,現場情況隨時有怪手司機回報,被告翁義雄亦曾至現場察看之事實。②被告林萬福並不否認有經通訊監察對話如上,並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96年伊有承作大江工地工程,時間應該是從96年9月22日或23日做到27日,這是翁義雄介紹的,伊去那時候找不到石頭,現場都是垃圾,並不好做,伊跟翁義雄在電話中有這樣研究討論,後來就是不好做,現場挖不到石頭,伊的司機也不做,所以還沒被抓時,伊的怪手就先撤走了,酬勞是算300型的1天1萬4千,
200型的1天9千,「(96年度偵字27354號卷第二卷第65頁,你說酬勞是按照出售的砂石米數來算,每米抽30元,你跟翁義雄1人一半,1米級配賣到砂石場是250元,本來講好結束後你們要去泰暘,但最後沒有拿到,是否如此?)本來是說去2天結1次帳」,後來也沒拿到錢,後來知道泰暘那邊錢沒有了,錢聽起來應該是被梁信晏領走了,1米抽30元是伊跟翁義雄兩人在電話中研究,要對砂石場請款,但打電話問泰暘砂石場,泰暘砂石場說梁信晏領走了,砂石是砂石車載去的,載幾車出去伊不清楚,伊無權過問,現場有叫伊們挖深一點,現場應該是梁新佳,應該是他指揮的,伊沒有在現場伊不知道,是伊司機在開的,電話中司機有回報伊說要挖深多少多少等語(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二第206頁背面至第209頁背面),依其所述,顯然被告林萬福係應被告翁義雄之介紹,於96年9月23日至同年月27日,派遣怪手司機至前揭地駕駛怪手,尋找屬於天然級配之砂石而採取之,現場由被告梁新佳指揮之,現場人員並指示被告林萬福所派遣之怪手司機向下探深,然找尋過程並不順利,現場原經棄置垃圾多處,亦對施作過程多所妨害,被告林萬福及翁義雄原擬按採得之砂石米數,向砂石之流向即泰暘砂石場請款,然已經被告梁信晏先行請款後,被告林萬福及翁義雄改以怪手300、200型之別,計算費用,嗣被告林萬福旗下之怪手先行退出,是於同年10月2日並未在查獲之列之事實。③證人梁信晏於偵查中並不否認確有經通訊監察之對話如上(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二第154至155頁),並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伊跟泰暘公司的關係,是以前有很多砂石進去泰暘公司,由伊去接,砂石進去才有錢,接洽完了、砂石進去了,伊就有錢可以拿,有薪水這樣,就是有建築地下室或是有可合法進出的砂石,由伊去找業主談,伊跟泰暘公司之間的利潤分配並不一定,要看時價,96年伊去過大江工地,「(【提示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04號卷第一卷準備理由狀被證三轉帳傳票】領款人梁信晏簽名是否是你簽的?)對」,應付帳款4,604,920元是伊去領的,這是大江工地的錢,錢是會計小姐直接算的,之前伊有跟 胡董 胡孟煌 說,梁新佳與廖永華有拿大江相關資料給伊,伊也有帶廖永華他們去跟 小胡董 胡毓鋒談,伊有帶他們去砂石場,後面廖永華有跟伊說,之後伊也有跟胡毓鋒講,談定是以1米280元的價格,現場發放三聯單的目的是泰暘公司說要隨車攜帶,以免碰到環保人員稽查,連石頭也是,需要三聯單出去,翁義雄他們工資是從賣石頭的錢裡面扣給他們,剛開始縣府的公文還沒下來,就是先去跟胡董還有小胡董講,然後才去辦公文,公文辦好,才有辦法說細節,也是他們先去辦,來龍去脈就是伊帶廖永華跟梁新佳去泰暘砂石場,有這塊地可不可以辦,那辦好了,這段講的是辦好了才去談這個,還有後面的東西要談,要怎麼做、要怎麼弄,那時候是講辦移除公文,所以找泰暘砂石場,問這可不可以辦移除,泰暘砂石場就說可以辦,所以才有那張桃園縣政府的移除公文,是泰暘砂石場的小胡董胡毓鋒說可以辦的,後來小胡董胡毓鋒也有拿張移除公文,說可合法移除這上面的東西,就砂石、垃圾、廢輪胎、木頭,就是地上原本屯積的廢棄物,公文是胡毓鋒拿給伊的,叫伊跟廖永華跟梁新佳講說辦好了,他們看了OK,可以做了,就跟泰暘砂石場講要怎麼做,包含要怎麼發聯單,1米280元意思是砂石交給砂石場,砂石場補貼這些錢,大江工地伊有去過,裡面是石頭、垃圾、板子、磚頭、廢輪胎這些東西等語(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二第230頁至第238頁),依被告梁信晏上開所述,顯然被告梁信晏與泰暘砂石場之間,為砂石之利益,早有合作經驗,被告梁信晏知前揭地,早年有經堆置廢棄物等地上物,於取得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96年8月14日桃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同意備查廢棄物處置計畫書之函文前,被告梁信晏有先與泰暘砂石場「胡董」胡孟煌商談,再帶同被告廖永華、梁新佳等人至泰暘砂石場,與被告胡毓鋒商討,以清除廢棄物等地上物之處置為名,申請移除前揭大江工地上廢棄物等地上物之「移除公文」之方式,經被告胡毓鋒認此舉可行,即由泰暘砂石場申請公文,俟被告梁信晏自被告胡毓鋒取得廢棄物等地上物之「移除公文」後,被告梁信晏有告知被告廖永華、梁新佳此事,經與泰暘砂石場確定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之派送流程,無論所載之物為廢棄物與否,即便為天然級配,該等三聯單仍須由司機隨車攜帶,藉此應付環保人員稽查查緝;又經與泰暘砂石場確定每米砂石280元之價格,於從大江工地前載出之砂石運入泰暘砂石場後,被告梁信晏有向泰暘砂石場請領得4,604,920元款項,並須以之扣款給付被告翁義雄、林萬福怪手費用之事實。④被告梁新佳於96年11月1日偵訊時即以證人身分證稱:伊以前沒有做過工地主任,伊也不知道為何要請伊,伊是伊哥哥梁信晏介紹伊去大江工地等語(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一第128頁);於97年1月21日以證人身分證稱:大江工地的現場負責人是廖永華,是梁信晏介紹廖永華與伊認識,伊與廖永華都會在大江工地現場,而伊在大江工地是聽廖永華指示,廖永華跟伊講要工人將現場所挖出石頭及垃圾分開,現場都是將挖出的石頭載出去,垃圾都留在現場等語(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一第309頁、第310頁、第311頁);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伊於96年9月至10月間,在大江工地擔任現場指揮車輛、怪手,是從96年9月21日就開始了,本來預計工作2個月,但實際上只有從96年9月21日到96年10月2日,約10日,期間每天運出40幾臺車,梁信晏跟伊是堂兄弟,賣土石的錢是梁信晏去收的,也是梁信晏介紹伊過去,當時伊沒有經驗,廖永華會在那裡,廖永華說有問題可以問,廖永華經驗比較多,伊那時候想法是一直認為廖永華在那邊負責,廖永華會去現場,伊有問題問他,他教伊一些經驗、施工內容,比如一堆垃圾,不能說怪手從中間就挖下去,那會浪費時間,要怎麼樣做比較省時,都是請教廖永華,因為廖永華比較懂,印象中廖永華到場次數有7、8次,伊有問題,就是請教廖永華,另外梁信晏有帶伊去泰暘公司1次,實際情形伊不清楚,梁信晏也到過大江工地現場3、4次,怪手是梁信晏帶伊去跟翁義雄、林萬福承租,說可以跟翁義雄、林萬福租,怪手承租之洽談都是由梁信晏在處理,因為伊比較不懂,伊有聽梁信晏自己說他是泰暘砂石場的業務,梁信晏就是帶伊去大江工地負責管制車輛和怪手,而伊本身的報酬是1天3,000元等語(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二第202頁背面至第211頁背面),依被告梁新佳上開所述可見,被告梁新佳與梁信晏為堂兄弟關係,被告梁新佳甫入行,係經被告梁信晏之介紹,負責前揭大江工地之現場指揮及車輛調度之工作,被告梁新佳薪資為日薪3,000元,自99年9月21日起開工施作,預計工期2月,事前被告梁新佳曾陪同被告梁信晏,拜訪被告翁義雄、林萬福2人, 向彼 等2人承租怪手,因渠缺乏經驗,被告梁新佳係在被告廖永華之從旁指導下,指揮大江工地現場車輛挖掘等施工方式,期能在親身受被告廖永華經驗之傳承、陶冶,達省時、省工之施作目的,故被告梁信晏、廖永華及梁新佳均有介入大江工地之開挖工程之事宜,且現場開挖所要採取之物品為石頭,且石頭有外運販售,所得款項均由被告梁信晏為收取之事實。⑤證人即泰暘公司員工劉家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在泰暘砂石場土資部工作,伊負責做文件、資料的文職工作,職稱是辦事員,泰暘砂石場老闆是 黃太源 ,而泰暘砂石場有重機、環保、行政、土資4個部門,重機是場內的怪手和砂石車,環保是場內的環保事項,行政就是場內的行政規則,土資是針對土資場的部分做些申報,96年間,伊有去大江工地支援幾天,是胡毓鋒帶伊去的,胡毓鋒在公司沒有正式職稱,他負責行政事項,伊在大江工地派發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第1輪時,每1輛車來時,伊們發1張聯單,請他放在車上,然後載到泰暘時,交給泰暘的進口處,伊有發好幾天,算起來應該2、3週左右,伊的部分是第1趟,大概有10多張左右,伊就離開了,1臺1張,車上載運的東西,基本上是土石磚,大江工地的負責人,伊在偵查中說是梁信晏,這可能是因為當時的印象,那時候的記憶比較新,在大江工地期間,伊比較常看到 阿力 ,也就是指梁新佳,他是針對車輛進出做管制,指揮調度,現場的司機也有聽從指揮調度等語(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二第193至196頁),是以證人劉家昌任職於泰暘砂石場,經泰暘砂石場之被告胡毓鋒之派遣,前往前揭大江工地派送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予砂石車,請砂石車司機隨車攜帶,俟砂石車載運砂石進入泰暘砂石場時,再將三聯單交還,現場指揮及車輛調度之事,固由被告梁新佳擔任,然在現場之實際負責人應為被告梁信晏之事實。⑥被告胡毓鋒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伊在泰暘公司擔任主管,負責行政部門及現場管理,也有負責廢棄物處理,而本件處置計畫書是伊撰寫的,是梁信晏到泰暘公司找伊們撰寫處置計畫書,撰寫前伊有到過現場,伊在大江工地現場有看到很多土堆,有事業廢棄物、木材及塑膠,然伊所撰寫之處置計畫書所記載所處理之廢棄物種類,係針對石材、廢料、廢磚、廢瓦及剩餘土石方等類,所以實際上載運至泰暘砂石場的有天然級配、石材廢料、磚、瓦等類,而大部分砂石車都是載天然級配到泰暘砂石場,僅有3台車會載廢磚、廢瓦及廢陶瓷至泰暘砂石場,且有關大江工地的事宜都是由梁信晏與伊們接洽,也是梁信晏與伊談買賣大江工地之砂石等語(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三第336頁、第33
7頁、第338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就本件工程伊接洽的對象主要是梁信晏,當初要規劃、製作處置計畫書也是梁信晏出面與伊談的,所以原本有一筆15萬元之規劃費用,但是梁信晏用賣石頭給泰暘公司之所得為抵扣,因為伊要跟梁信晏買大江工地的石頭,最後收購石頭的款項也是付給梁信晏等語(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二第238頁反面至第239頁、第240頁);於本院審理時另以證人身分證稱:大江工地之土石處置計畫是由伊所負責撰寫的,是依現場狀況是照實寫的,而伊印象中有去過大江工地現場2次,廖永華有與他人因大江工地之土石事情一同到泰暘公司過,而伊這個當初在寫這個計畫時,大江工地之現況是有比較多堆,而比較多堆裡面有分純廢棄物的部分,以及有混合還有單純砂石的部分,當初跟梁信晏他們在講這個案子的時候,有跟他們說這個案子在執行的時候可能要變成兩個部分去執行,一個是專門是廢棄物,另外就是分類之後可以再利用有價料的部分,因為當初他拿來給伊們,伊們去看的時候,有瞭解整個案子之情形。所以那時伊有給他一個建議就是說,你這兩個東西處理起來,第一個如果假設說你要先去做廢棄物處理的時候,地主可能會先花錢,你可以在做的時候先分類,分類完之後,有價料處理完,後面因為伊們跟他買東西,後來如果有錢再把這個廢棄物處理掉,整個案子就可以很乾淨的去CLOS
E掉,所以後來伊們就是針對有價料,即屬於混有土壤、礫石、砂、廢陶瓦及石材等類之可回收再利用之營建混合物,因為伊們泰暘公司這邊只能收上述之有價料,至於像廢輪胎這些廢棄物是不能收的,所以伊會去把他做一個分類,分類之後這個東西是伊可以做的,所以伊就會在這個計畫書裡面把他寫進去,分類後剩下來的廢棄物,會變成第二個案子,故伊在處置計畫所撰寫之廢棄物,是只指泰暘砂石所能夠處理含諸如有價料之廢棄物,至於純廢棄物部分,伊並未在處置計畫裡面提到。而伊有請劉家昌在每日早上七點到八點去大江工地發放聯單給砂石車司機,發放聯單之目的,是要砂石車能夠順利的載運不會受到任何的攔檢或取締,且確保大江工地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及土方能完整進到伊們泰暘砂石場去處理,因為當初在申請時,伊們泰暘公司有兩個身分,一個是收事業廢棄物,另一個就是收受土石方的部分等情(詳見本院98訴573號卷二第242頁至第242頁反面、第243頁、第244頁、第245頁反面至第246頁、第246頁反面、第247頁、第248頁),依被告胡毓鋒上開證述及供述內容可認,本件提交給桃園縣政府備查之清除地上物之處置計畫書是由被告胡毓鋒所撰寫,是被告梁信晏主動到泰暘公司進行接洽,且被告梁信晏亦與被告胡毓鋒討論到要將大江所挖出之天然級配賣至泰暘公司,且被告胡毓鋒在擬訂清除內容前,曾到大江工地現場察看,並發現大江工地之現場有堆置可回收再利用之土石或營建混合物外,還有堆置不可回收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然被告胡毓鋒所撰寫之處置計畫書仍僅提及「目前廢棄物儲存現況採露天堆置,其清理地上物以廢棄土居多,約占90%左右,土質為B2-3,土壤與礫石及砂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例大於50%,屬營建工程產出物,其中包含廢陶瓷、瓦及石材廢料,數量約為15,000立方米」等語,對於現場另外所堆置之不可回收再利用之其餘一般事業廢棄物隻字未提,意圖使桃園縣政府誤認大江工地僅有堆置可回收再利用之營建混合物,而未堆置不可回收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而同意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泰暘公司得在大江工地進行清運工程,且被告胡毓鋒對於被告梁信晏有利用委託清運泰暘公司清運大江工地地表上所堆置之可回收再利用之營建混合物之機會,將現場所挖掘到之天然級配一併販售給泰暘公司乙事,均知之甚詳,且被告胡毓鋒為免大江工地所開挖之天然級配有未送泰暘砂石場,故派證人劉家昌每日前去大江工地發放管制三聯單給砂石車司機,以利即時監控每日載運之天然級配至泰暘砂石場,避免有砂石車司機私自將車上所裝載之天然級配載運至非泰暘砂石場以外之砂石場販賣以牟利。
⒑綜參上情,依上開證人及被告所證內容及對照前揭通訊監察
譯文所顯示之內容可知,應認被告梁信晏、廖永華、胡毓鋒、梁新佳居於幕後策劃之地位,為本件在大江工地盜採地下天然級配事件之主導者,其等意圖以申請合法清運大江工地地表上所堆置之營建混合物之名義,掩飾其等預計盜採大江工地地表所埋藏之天然級配之目的,而被告胡毓鋒為使能順利合法動工,配合撰寫與大江工地現況未吻之處置計畫書供桃園縣政府核准備查,被告梁信晏則亦邀同知悉此情之被告翁義雄及林萬福參與盜採乙事,並先委由被告梁新佳出面向地主即證人潘永中承租土地,並與被告廖永華負責擔任現場監工,而被告梁信晏亦不定時到場指揮,被告翁義雄、林萬福為配合被告梁信晏之盜採天然級配之計畫,負責提供怪手及司機在大江工地在現場挖取天然級配,再由被告胡毓鋒委請砂石車司機至大江工地將所盜取之天然級配運至泰暘砂石場,以利用收購天然級配之數量結算,且其等未免其等往地表下開挖坑洞以盜採天然級配之事跡敗露,被告梁信晏、廖永華及梁新佳亦指示被告翁義雄及林萬福所派遣之大江工地之怪手司機,將開挖找尋地底天然級配時,所一併挖出之不可回收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即垃圾)等物回填所挖掘之坑洞,以掩飾渠等盜採天然級配之犯行,而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至明。準此,被告翁義雄、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林萬福及胡毓鋒就在大江工地盜採天然級配及將現場所挖掘出之不可回收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回填至現場坑洞等犯行,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屬共同正犯無疑。則被告翁義雄辯稱:伊只是出租怪手給梁新佳,他做什麼伊不了解云云。被告林萬福辯稱:伊只是出租怪手給梁新佳,梁新佳有給伊看許可,裡面有聯單,伊想這是合法云云。被告廖永華辯稱:伊只是介紹梁信晏跟潘永中談承租土地事宜,警方查獲當天伊是碰巧路過,找梁信晏、梁新佳聊天,剛好到工地時,泰暘公司的人說要將三聯單給梁信晏,伊只是順便幫忙,才將三聯單拿到工地裡面,伊不是現場負責人云云。被告梁信晏辯稱:工地人員非受僱於伊,梁新佳才是現場負責人,該工地有無偷採天然級配,伊都不知道,也跟伊無關云云。被告胡毓鋒辯稱:伊只是幫梁信晏作申請,伊依照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製作處置計畫書,大江工地進來伊們泰暘公司的車輛,有載天然級配,有稍微雜有鋼筋、水泥的營建混合物,開始是乾淨的天然級配,天然級配雜有廢棄物的部分,也無法硬要工地分開,而伊們公司本來就可以收受營建混合物、砂石,伊們公司既是土資場,也是砂石場,也是廢棄物再利用機構云云,顯係意圖誤導法院、混淆視聽之事後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⒒再查,被告胡毓鋒確係指示證人劉家昌在泰暘公司內上網以
廢石材石料名義申報廢棄物流向後,再製作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後,再由胡毓峰指示證人劉家昌於每日上午在大江工地內,將管制三聯單交付予載運天然級配至泰暘公司之砂石車司機攜帶以供查驗之用等情,業據被告胡毓鋒自承在卷(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三第337頁),並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扣案可憑(詳見桃檢96偵27421號卷一第190至195頁),且核與證人劉家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時之證稱相吻,堪認證人劉家昌確有依照被告胡毓鋒之指示而製作卷附之記載運送廢棄物之種類為廢天然石材為內容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並將該管制三聯單交付予載運天然級配至泰暘公司之砂石車司機攜帶預備供查驗,以避免遭相關主管單位或警方為查緝之用。然本件大江工地所開挖載運至泰暘砂石場之物品主要為天然級配乙情,且被告胡毓鋒對於此事知之甚明,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由此可見,被告胡毓鋒指示證人劉家昌基於業務關係所製做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顯與實際在大江工地開採外運情形之未合,而屬內容虛偽不實之文書。綜觀上情,被告胡毓鋒上開所為顯已該當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構成要件甚明。
⒓又按刑法正犯與幫助犯之區別係以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
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次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犯行係由被告梁信晏、廖永華、胡毓鋒、梁新佳居於幕後策劃之地位,為本件在大江工地盜採地下天然級配事件之主導者,其等意圖以申請合法清運大江工地地表上所堆置之營建混合物之名義,掩飾其等預計盜採大江工地地表所埋藏之天然級配之目的,先委由被告梁新佳出面向地主即證人潘永中承租土地,並與被告廖永華負責擔任現場監工,而被告梁信晏亦不定時到場指揮,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依本件盜採天然級配集團之整體犯罪計畫以觀,被告胡毓鋒委請證人劉家昌製作內容不實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之作為,係為遂行其與被告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本件關於在大江工地盜採天然級配之行為,以避免砂石場司機載運盜取之天然級配前往泰暘砂石場之過程有遭相關主管機關及警方為查緝之舉措,自為曾在大江工地現場指揮監督盜採天然級配之被告梁信晏、廖永華及梁新佳所知悉。據此,應認被告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就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與被告胡毓鋒間有行為分擔,互有犯意聯絡,故就此部犯行亦應負共同正犯責任。
⒔綜上所述,被告翁義雄、梁信晏、廖永華、林萬福及胡毓鋒
所辯各節,核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翁義雄、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林萬福及胡毓鋒等6人之前揭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按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廢棄物」,分為下列2種:1.一般
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2.事業廢棄物:⑴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機構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⑵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計有「貯存」、「清除」及「處理」3者,其中所謂「貯存」,係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所謂「清除」係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處理」係指:1.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2.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3.再利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1至3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又按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該款後段係處罰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固無疑義,然前段並未限縮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依文義觀之,凡未領有許可證或核備文件而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即該當之,從而事業機構固為處罰之對象,自然人亦在處罰之列;再從目的解釋而言,廢棄物清理法之立法目的,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該法第1條定有明文,而非屬公、民營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機構,未領得許可文件即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其對環境衛生危害不亞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如該條款解釋上僅規範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未將包括個人之非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列入適用範圍,顯無法落實立法目的;另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所稱「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者」,所規範者應在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之行為,而非側重於土地為何人所有,否則,提供自己所有土地供人回填、堆置廢棄物之行為需受處罰,提供借用、租用而來,甚或竊佔他人土地供人回填、堆置廢棄物之行為反而脫法不受處罰,輕重顯有失衡,且探究廢棄物清理法之立法目的(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亦應認如此解釋未逾越立法者之立法意向。是應認該款之「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之行為,包含自己或他人之土地。且該條款之立法目的在於限制廢棄物之回填、堆置用地,必須事先通過環保主管機關之評估、審核,以確保整體環境之衛生與安全,固以提供土地者作為規範對象,但不以土地所有權人為必要,亦即祇要有事實上之提供作為乃已足,至其是否具有合法、正當之權源(例如借用、租用等),甚或騙使所有權人同意或無權占有,均非所問(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13號、94年度台上字第4040號、94年度台上字第5174號、95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95年台上字第3325號、98年度台上字第5712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核被告詹世禎就事實欄一部分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3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就事實欄二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事實欄三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核被告翁義雄就事實欄二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事實欄四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核被告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胡毓鋒就事實欄四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核被告林萬福就事實欄四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核被告鍾南賜就事實欄三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㈣又按共同正犯乃係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
之一部,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故各共同正犯之間,非僅就其自己所實施之行為負責,並應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共同負責。被告詹世禎就事實欄一所示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與另案被告鄭宗英、廖振柚間;被告詹世禎、翁義雄就事實欄二所示之竊盜犯行;被告詹世禎、鍾南賜就事實欄三所示之竊盜犯行;被告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及胡毓鋒就事實欄四所示之竊盜、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與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等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被告翁義雄、林萬福雖有參與本件事實欄四所示之犯行,然僅就事實欄四所示之竊盜、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範圍內,與被告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及胡毓鋒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另被告詹世禎、翁義雄就事實欄二所示之竊盜犯行,共同利
用不知情之姜仁坤、李志雄、許勝淵、黎育辰、楊財發、許廷祥分別駕駛挖土機或砂石車,將在大潭工地所盜採之砂石外運為販售;被告詹世禎、鍾南賜就事實欄三所示之竊盜犯行,利用不知情之黎育辰、許廷祥分別駕駛挖土機或砂石車,將在楊梅魚池所盜採之砂石外運為販售;被告翁義雄、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林萬福、胡毓鋒就事實欄四所示之竊盜犯行,利用不知情之姜仁坤、李志雄、許廷祥、朱天玉、范增達、劉志強分別駕駛挖土機或砂石車,將在大江工地所盜採之天然級配外運為販售;被告翁義雄、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林萬福、胡毓鋒就事實欄四所示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利用不知情之姜仁坤、李志雄駕駛挖土機,將挖取天然級配時所一併挖出之廢棄物,回填至坑洞為掩埋;被告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胡毓鋒就事實欄四所示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利用不知情之劉家昌於製作內容不實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均為間接正犯。
㈥又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所謂結夥犯,係指實施竊盜
之共犯確有三人以上,始能成立(最高法院46年台上第531號判例參照),則就事實欄四部分所示之竊盜犯行之共同正犯雖已達6人,但於96年10月2日查獲時現場僅有被告梁新佳、廖永華等2人,且卷內亦無證據顯示被告翁義雄、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林萬福、胡毓鋒等6人曾於不知情之挖土機司機在大江工地盜採天然級配之際,有一同出現在大江工地現場,故不符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之加重條件。
㈦另公訴意旨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竊盜犯行僅記載被
告翁義雄、詹世禎共同竊取大潭工地為外運販售之砂石數量為2千多立方公尺等語,然經本院互核卷附之白玉砂石6月原料/運輸付款總表、白玉砂石7月原料/運輸付款總表及欣倫企業社客戶進貨日統計報表所載,應認被告翁義雄、詹世禎從大潭工地所盜取之砂石數量為3,338.2立方公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此為起訴犯罪事實擴張,本院自應就此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㈧再按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
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該第41條第1項前段以觀,可知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最高法院104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翁義雄、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林萬福、胡毓鋒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即自96年
9月21日開始至同年10月2日為警查獲時止,利用怪手司機駕駛挖土機,將挖取天然級配時所一併挖出之廢棄物,先收集堆置於坑洞旁,待盜取之天然級配裝載至砂石車後,再回填至坑洞為掩埋而共同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之犯行,揆之前開說明,被告翁義雄、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林萬福、胡毓鋒所為本具反覆從事性質及延續性,均應認係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㈨又被告詹世禎、翁義雄就事實欄二所示部分,自96年6月底
起至96年8月底止,在大潭工地多次利用他人盜採砂石之行為;又被告翁義雄、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林萬福、胡毓鋒就事實欄四所示部分,自96年9月21日開始至同年10月
2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大江工地多次利用他人盜採砂石之行為,各均係基於同一個竊盜犯意,各利用同一個犯罪機會接續所為,均應為接續犯,均屬單純一罪。再者,被告胡毓鋒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自96年9月21日開始至同年10月2日為警查獲時止,共同利用證人劉家昌在其業務上先後製作內容不實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之犯行,犯罪之時地甚為密接、接近,犯罪手法相同,足認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自屬接續犯,而論以一業務上登載不實罪。㈩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仍
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參照)。被告翁義雄、林萬福就事實欄四部分所犯之上開2罪;被告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胡毓鋒就事實欄四部分所犯之上開3罪,其間有實行之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均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各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翁義雄、林萬福就事實欄四所示之竊盜與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等犯行間;被告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胡毓鋒就事實欄四所示之竊盜、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與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數罪併罰,恐有誤會,應予指明。
被告詹世禎上開所犯之3罪及被告翁義雄上開所犯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量刑部分:
⒈有關被告詹世禎部分
爰審酌被告詹世禎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供人回填、堆置廢棄物,破壞整體環境衛生,足見其環保意識顯然薄弱,危害非輕,行為殊不可取;又其為貪圖利益,先後利用承包天然氣管線埋設工程之機會或他人承租土地,分別夥同同案被告翁義雄、鍾南賜,以提供機具之方式竊取砂石或土方轉運獲取不法利潤,更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且其犯後不知反躬自省,仍飾詞狡辯,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並考量被告詹世禎就各次犯行參與程度及分工情形,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⒉有關被告翁義雄部分
爰審酌被告翁義雄正值壯年,竟不思戮力工作,以正常管道獲取財物,為貪圖利益,先後利用承包天然氣管線埋設工程或清運營建混合物之機會,分別夥同其餘被告,以提供機具之方式竊取砂石或天然級配轉運獲取不法利潤,且為掩飾其等竊盜犯行,更指示他人將屬廢棄物之垃圾回填至大江工地之現場坑洞內,已嚴重影響環境,有危及人民健康之虞,更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且其犯後不知反躬自省,仍飾詞狡辯,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並考量被告翁義雄就各次犯行參與程度及分工情形,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⒊有關被告梁信晏部分
爰審酌被告梁信晏正值壯年,竟不思戮力工作,以正常管道獲取財物,為貪圖利益,利用申請清運營建混合物之機會,夥同本案其餘被告,以提供機具之方式竊取天然級配轉運獲取不法利潤意圖,以合法名義掩飾其等竊取天然級配之行徑,且為掩飾其等盜採之犯行,除與其餘共犯利用他人虛偽製作內容不實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以影響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廢棄物管理之正確性及規避警方或相關主管機關之查緝外,更指示他人將屬廢棄物之垃圾回填至大江工地之現場坑洞內,已嚴重影響環境,有危及人民健康之虞,更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且其犯後不知反躬自省,仍飾詞狡辯,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並考量被告梁信晏於本案犯罪參與程度分工情形及所分得之財物數額,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⒋有關被告廖永華部分
爰審酌被告廖永華正值壯年,竟不思戮力工作,以正常管道獲取財物,為貪圖利益,利用申請清運營建混合物之機會,夥同本案其餘同案被告,意圖以合法名義掩飾其等竊取天然級配之行徑,且為掩飾其等盜採之犯行,除與其餘共犯利用他人虛偽製作內容不實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以影響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廢棄物管理之正確性及規避警方或相關主管機關之查緝外,更指示他人將屬廢棄物之垃圾回填至大江工地之現場坑洞內,已嚴重影響環境,有危及人民健康之虞,更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且其犯後不知反躬自省,仍飾詞狡辯,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並考量被告廖永華於本案犯罪參與程度分工情形及所分得之財物數額,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⒌有關被告梁新佳部分
爰審酌被告梁新佳正值壯年,竟不思戮力工作,以正常管道獲取財物,為貪圖利益,利用申請清運營建混合物之機會,夥同本案其餘同案被告,意圖以合法名義掩飾其等竊取天然級配之行徑,且為掩飾其等盜採之犯行,除與其餘共犯利用他人虛偽製作內容不實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以影響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廢棄物管理之正確性及規避警方或相關主管機關之查緝外,更指示他人將屬廢棄物之垃圾回填至大江工地之現場坑洞內,已嚴重影響環境,有危及人民健康之虞,更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本不宜輕縱,惟念被告梁新佳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佳,並表示悔意,並考量被告梁新佳於本案犯罪參與程度分工情形及所分得之財物數額,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⒍有關被告林萬福部分
爰審酌被告林萬福正值壯年,竟不思戮力工作,以正常管道獲取財物,為貪圖利益,利用清運營建混合物之機會,夥同其餘被告,以提供機具之方式竊取天然級配轉運獲取不法利潤,且為掩飾其等竊盜犯行,更指示他人將屬廢棄物之垃圾回填至大江工地之現場坑洞內,已嚴重影響環境,有危及人民健康之虞,更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且其犯後不知反躬自省,仍飾詞狡辯,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並考量被告林萬福於本案犯罪參與程度分工情形及所分得之財物數額,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⒎有關被告鍾南賜部分
爰審酌被告鍾南賜正值壯年,竟為貪圖利益,先後利用承租農田水利會土地之機會,夥同同案被告詹世禎,竊取砂石或土方轉運獲取不法利潤,更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且其犯後不知反躬自省,仍飾詞狡辯,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並考量被告鍾南賜於本案犯罪參與程度分工情形及所分得之財物數額,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⒏有關被告胡毓鋒部分
爰審酌被告胡毓鋒身為泰暘公司 少東 ,為使泰暘公司能順利獲得貨源穩定之天然級配作為泰暘砂石場之原料,竟配合同案被告梁信晏、廖永華及梁新佳之盜取大江工地所埋藏天然級配之計畫,撰寫清理營建混合物之處置計畫書,以利申請合法動工,並於桃園縣政府核准動工後,夥同本案其餘被告,意圖以合法名義掩飾其等竊取天然級配之行徑,且為掩飾其等盜採之犯行,除與其餘共犯利用他人虛偽製作內容不實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以影響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廢棄物管理之正確性及規避警方或相關主管機關之查緝外,更由其餘共犯指示他人將屬廢棄物之垃圾回填至大江工地之現場坑洞內,已嚴重影響環境,有危及人民健康之虞,更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且其犯後不知反躬自省,仍飾詞狡辯,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並考量被告胡毓鋒於本案犯罪參與程度及分工情形,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至被告詹世禎、翁義雄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102
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被告詹世禎、翁義雄所犯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則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就諭知有期徒刑部分均應併合處罰之,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又被告詹世禎就事實欄一部分所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
土地供人回填、堆置廢棄物之犯行,為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所犯罪名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
2分之1。沒收部分:
⒈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參照)。查扣案之無線電5臺,為被告梁新佳所有,供本案其餘被告翁義雄、梁信晏、廖永華、林萬福及胡毓鋒共犯事實欄四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翁義雄、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林萬福及胡毓鋒就事實欄四所示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所宣告之主刑下,均諭知沒收。
⒉又扣案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三聯單6份、車次表5張、
泰暘砂石有限公司三聯單(請款、驗收、提貨)2本、泰暘砂石有限公司過磅單1份3張,雖得作為證據資料使用,然勾稽卷內事證,尚無證據可資認定前開扣案物,為被告翁義雄、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林萬福及胡毓鋒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⒊另扣案之挖土機2臺,雖曾在大江工地之現場為施作,然為
證人江衍昌所有之物,此據證人江衍昌證述在卷(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二第212頁),顯非被告翁義雄、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林萬福及胡毓鋒所有之物,且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⒋而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1部(後掛車牌
號碼00-00號子車)、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1部(後掛車牌號碼00-00號子車)、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1部(後掛車牌號碼00-00號子車),雖均係在大江工地現場所為警查獲,然各為國源通運有限公司、證人范增達、東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物,業據證人劉志強、范增達證述明確(詳見桃檢96偵28311號卷第16頁、第21頁反面),並有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在卷可按(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四第125頁),顯非被告翁義雄、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林萬福及胡毓鋒所有之物,且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⒌至扣案之未懸掛車牌之營業貨運車1部,雖係在大江工地現
場所為警查獲,因上開車輛並無確切證據認屬被告翁義雄、梁信晏、廖永華、梁新佳、林萬福及胡毓鋒所有,尚不得宣告沒收。
⒍扣案之筆記本1本,為被告翁義雄所有之物,此據證人姜仁
坤證述在卷(詳見桃檢96偵27354號卷一第103頁),惟無從認定前開筆記本係供被告翁義雄就事實欄二、四所示犯行所用之物,且非屬違禁物,亦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5條、第320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劭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陳彥年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宣告刑及從刑│備註│││││││├──┼─────┼──────────────┼──────────────┼─────┤│一│事實欄一│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詹世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即起訴書犯││││法清理廢棄物罪。│十六條第三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事實欄一│││││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所示之部分│││││有期徒刑捌月。││├──┼─────┼──────────────┼──────────────┼─────┤│二│事實欄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詹世禎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即起訴書犯│││││刑壹年。│罪事實欄二│││││翁義雄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所示之部分│││││刑壹年。││├──┼─────┼──────────────┼──────────────┼─────┤│三│事實欄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詹世禎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即起訴書犯│││││刑捌月。│罪事實欄三│││││鍾南賜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所示之部分│││││刑捌月。│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部│├──┼─────┼──────────────┼──────────────┼─────┤│四│事實欄四│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翁義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即起訴書犯││││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罪事實欄四│││││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所示之部分│││││之無線電伍臺,沒收。│及追加起訴│││││梁信晏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書犯罪事實│││││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欄二所示之│││││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部│││││扣案之無線電伍臺,沒收。││││││廖永華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無線電伍臺,沒收。││││││梁新佳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無線電伍臺,沒收。││││││林萬福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無線電伍臺,沒收。││││││胡毓鋒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無線電伍臺,沒收。││└──┴─────┴──────────────┴──────────────┴─────┘附表二:有關事實欄四所示遭盜採之天然級配┌──┬───┬───┬──┬───┬───┬───┬───┬─────┬──────┐│編號│項目│編號│客戶│裝貨地│交貨地│車號│米數│淨重(kg)│備註│├──┼───┼───┼──┼───┼───┼───┼───┼─────┼──────┤│1│提貨聯│5109│梁晏│大江│泰暘│039-JC│14.65│27,840││├──┼───┼───┼──┼───┼───┼───┼───┼─────┼──────┤│2│提貨聯│5128│梁晏│大江│泰暘│039-JC│14│26,600││├──┼───┼───┼──┼───┼───┼───┼───┼─────┼──────┤│3│提貨聯│5148│梁晏│大江│泰暘│039-JC│14.51│27,560││├──┼───┼───┼──┼───┼───┼───┼───┼─────┼──────┤│4│提貨聯│5168│梁晏│大江│泰暘│039-JC│12.42│23,600││├──┼───┼───┼──┼───┼───┼───┼───┼─────┼──────┤│5│提貨聯│5187│梁晏│大江│泰暘│039-JC│12.06│22,920││├──┼───┼───┼──┼───┼───┼───┼───┼─────┼──────┤│6│提貨聯│5213│梁晏│大江│泰暘│039-JC│15.97│30,340││├──┼───┼───┼──┼───┼───┼───┼───┼─────┼──────┤│7│提貨聯│5231│梁晏│大江│泰暘│039-JC│14.63│27,800││├──┼───┼───┼──┼───┼───┼───┼───┼─────┼──────┤│8│提貨聯│5254│梁晏│大江│泰暘│039-JC│14.43│27,420││├──┼───┼───┼──┼───┼───┼───┼───┼─────┼──────┤│9│提貨聯│5274│梁晏│大江│泰暘│039-JC│14.64│27,820││├──┼───┼───┼──┼───┼───┼───┼───┼─────┼──────┤│10│提貨聯│5293│梁晏│大江│泰暘│039-JC│15.04│28,580││├──┼───┼───┼──┼───┼───┼───┼───┼─────┼──────┤│11│提貨聯│5313│梁晏│大江│泰暘│039-JC│14.18│26,940││├──┼───┼───┼──┼───┼───┼───┼───┼─────┼──────┤│12│提貨聯│5333│梁晏│大江│泰暘│039-JC│13.21│25,100││├──┼───┼───┼──┼───┼───┼───┼───┼─────┼──────┤│13│提貨聯│5356│梁晏│大江│泰暘│039-JC│13.77│26,160││├──┼───┼───┼──┼───┼───┼───┼───┼─────┼──────┤│14│提貨聯│5374│梁晏│大江│泰暘│039-JC│13.91│26,420││├──┼───┼───┼──┼───┼───┼───┼───┼─────┼──────┤│15│提貨聯│5386│梁晏│大江│泰暘│039-JC│14.64│27,820││├──┼───┼───┼──┼───┼───┼───┼───┼─────┼──────┤│16│提貨聯│6845│梁晏│大江│泰暘│039-JC│15.93│30,260││├──┼───┼───┼──┼───┼───┼───┼───┼─────┼──────┤│17│提貨聯│9019│梁晏│大江│泰暘│039-JC│12.91│24,520││├──┼───┼───┼──┼───┼───┼───┼───┼─────┼──────┤│18│提貨聯│9041│梁晏│大江│泰暘│039-JC│14.67│27,880││├──┼───┼───┼──┼───┼───┼───┼───┼─────┼──────┤│19│提貨聯│9064│梁晏│大江│泰暘│039-JC│15.03│28,560││├──┼───┼───┼──┼───┼───┼───┼───┼─────┼──────┤│20│提貨聯│9085│梁晏│大江│泰暘│039-JC│13.82│26,260││├──┼───┼───┼──┼───┼───┼───┼───┼─────┼──────┤│21│提貨聯│9143│梁晏│大江│泰暘│039-JC│10.51│19,960││├──┼───┼───┼──┼───┼───┼───┼───┼─────┼──────┤│22│提貨聯│9161│梁晏│大江│泰暘│039-JC│10.57│20,080││├──┼───┼───┼──┼───┼───┼───┼───┼─────┼──────┤│23│提貨聯│9180│梁晏│大江│泰暘│039-JC│11.75│22,320││├──┼───┼───┼──┼───┼───┼───┼───┼─────┼──────┤│24│提貨聯│9197│梁晏│大江│泰暘│039-JC│11.61│22,060││├──┼───┼───┼──┼───┼───┼───┼───┼─────┼──────┤│25│提貨聯│9215│梁晏│大江│泰暘│039-JC│13.22│25,120││├──┼───┼───┼──┼───┼───┼───┼───┼─────┼──────┤│26│提貨聯│9248│梁晏│大江│泰暘│039-JC│14.24│27,060││├──┼───┼───┼──┼───┼───┼───┼───┼─────┼──────┤│27│提貨聯│9263│梁晏│大江│泰暘│039-JC│15.64│29,720││├──┼───┼───┼──┼───┼───┼───┼───┼─────┼──────┤│28│提貨聯│9275│梁晏│大江│泰暘│039-JC│16.15│30,680││├──┼───┼───┼──┼───┼───┼───┼───┼─────┼──────┤│29│提貨聯│9285│梁晏│大江│泰暘│039-JC│14.93│28,360││├──┼───┼───┼──┼───┼───┼───┼───┼─────┼──────┤│30│提貨聯│9293│梁晏│大江│泰暘│039-JC│15.64│29,720││├──┼───┼───┼──┼───┼───┼───┼───┼─────┼──────┤│31│提貨聯│9311│梁晏│大江│泰暘│039-JC│14.67│27,880││├──┼───┼───┼──┼───┼───┼───┼───┼─────┼──────┤│32│提貨聯│9329│梁晏│大江│泰暘│039-JC│13.99│26,580││├──┼───┼───┼──┼───┼───┼───┼───┼─────┼──────┤│33│提貨聯│9346│梁晏│大江│泰暘│039-JC│14.73│27,980││├──┼───┼───┼──┼───┼───┼───┼───┼─────┼──────┤│34│提貨聯│9365│梁晏│大江│泰暘│039-JC│14.52│27,580││├──┼───┼───┼──┼───┼───┼───┼───┼─────┼──────┤│35│提貨聯│9383│梁晏│大江│泰暘│039-JC│13.79│26,200││├──┼───┼───┼──┼───┼───┼───┼───┼─────┼──────┤│36│提貨聯│9399│梁晏│大江│泰暘│039-JC│15.25│28,980││├──┼───┼───┼──┼───┼───┼───┼───┼─────┼──────┤│37│提貨聯│9415│梁晏│大江│泰暘│039-JC│13.39│25,440││├──┼───┼───┼──┼───┼───┼───┼───┼─────┼──────┤│38│提貨聯│9428│梁晏│大江│泰暘│039-JC│13.33│25,320││├──┼───┼───┼──┼───┼───┼───┼───┼─────┼──────┤│39│提貨聯│9451│梁晏│大江│泰暘│039-JC│13.34│25,340││├──┼───┼───┼──┼───┼───┼───┼───┼─────┼──────┤│40│提貨聯│9466│梁晏│大江│泰暘│039-JC│14.77│28,060││├──┼───┼───┼──┼───┼───┼───┼───┼─────┼──────┤│41│提貨聯│9488│梁晏│大江│泰暘│039-JC│13.51│25,660││├──┼───┼───┼──┼───┼───┼───┼───┼─────┼──────┤│42│提貨聯│14131│梁晏│大江│泰暘│039-JC│16.28│30,940││├──┼───┼───┼──┼───┼───┼───┼───┼─────┼──────┤│43│提貨聯│14150│梁晏│大江│泰暘│039-JC│14.99│28,480││├──┼───┼───┼──┼───┼───┼───┼───┼─────┼──────┤│44│提貨聯│14206│梁晏│大江│泰暘│039-JC│15.19│28,860││├──┼───┼───┼──┼───┼───┼───┼───┼─────┼──────┤│45│提貨聯│14218│梁晏│大江│泰暘│039-JC│15.35│29,160││├──┼───┼───┼──┼───┼───┼───┼───┼─────┼──────┤│46│提貨聯│14258│梁晏│大江│泰暘│039-JC│15.86│30,140││├──┼───┼───┼──┼───┼───┼───┼───┼─────┼──────┤│47│提貨聯│14266│梁晏│大江│泰暘│039-JC│14.77│28,060││├──┼───┼───┼──┼───┼───┼───┼───┼─────┼──────┤│48│提貨聯│14307│梁晏│大江│泰暘│039-JC│15.58│29,600││├──┼───┼───┼──┼───┼───┼───┼───┼─────┼──────┤│49│提貨聯│14343│梁晏│大江│泰暘│039-JC│13.07│24,840││├──┼───┼───┼──┼───┼───┼───┼───┼─────┼──────┤│50│提貨聯│14362│梁晏│大江│泰暘│039-JC│15│28,500││├──┼───┼───┼──┼───┼───┼───┼───┼─────┼──────┤│51│提貨聯│17271│梁晏│大江│泰暘│039-JC│16083│31,980││├──┼───┼───┼──┼───┼───┼───┼───┼─────┼──────┤│52│提貨聯│22106│梁晏│大江│泰暘│039-JC│12.45│23,660││├──┼───┼───┼──┼───┼───┼───┼───┼─────┼──────┤│53│提貨聯│22154│梁晏│大江│泰暘│039-JC│15.86│30,140││├──┼───┼───┼──┼───┼───┼───┼───┼─────┼──────┤│54│提貨聯│22172│梁晏│大江│泰暘│039-JC│14.14│26,860││├──┼───┼───┼──┼───┼───┼───┼───┼─────┼──────┤│55│提貨聯│22188│梁晏│大江│泰暘│039-JC│14.59│27,720││├──┼───┼───┼──┼───┼───┼───┼───┼─────┼──────┤│56│提貨聯│22197│梁晏│大江│泰暘│039-JC│16.61│31,560││├──┼───┼───┼──┼───┼───┼───┼───┼─────┼──────┤│57│提貨聯│22214│梁晏│大江│泰暘│039-JC│15.09│28,680││├──┼───┼───┼──┼───┼───┼───┼───┼─────┼──────┤│58│提貨聯│22254│梁晏│大江│泰暘│039-JC│14.68│27,900││├──┼───┼───┼──┼───┼───┼───┼───┼─────┼──────┤│59│提貨聯│22418│梁晏│大江│泰暘│039-JC│14.29│27,160││├──┼───┼───┼──┼───┼───┼───┼───┼─────┼──────┤│60│提貨聯│22428│梁晏│大江│泰暘│039-JC│13.97│26,540││├──┼───┼───┼──┼───┼───┼───┼───┼─────┼──────┤│61│提貨聯│22447│梁晏│大江│泰暘│039-JC│13.28│25,240││├──┼───┼───┼──┼───┼───┼───┼───┼─────┼──────┤│62│提貨單│5103│梁晏│大江│泰暘│191-HE│12.12│23,020││├──┼───┼───┼──┼───┼───┼───┼───┼─────┼──────┤│63│提貨單│5122│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92│22,640││├──┼───┼───┼──┼───┼───┼───┼───┼─────┼──────┤│64│提貨單│5141│梁晏│大江│泰暘│191-HE│12.47│23,700││├──┼───┼───┼──┼───┼───┼───┼───┼─────┼──────┤│65│提貨單│5162│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55│21,940││├──┼───┼───┼──┼───┼───┼───┼───┼─────┼──────┤│66│提貨單│5181│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23│21,340││├──┼───┼───┼──┼───┼───┼───┼───┼─────┼──────┤│67│提貨單│5212│梁晏│大江│泰暘│191-HE│10.85│20,620││├──┼───┼───┼──┼───┼───┼───┼───┼─────┼──────┤│68│提貨單│5226│梁晏│大江│泰暘│191-HE│10.87│20,660││├──┼───┼───┼──┼───┼───┼───┼───┼─────┼──────┤│69│提貨單│5246│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23│21,340││├──┼───┼───┼──┼───┼───┼───┼───┼─────┼──────┤│70│提貨單│5264│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06│21,020││├──┼───┼───┼──┼───┼───┼───┼───┼─────┼──────┤│71│提貨單│5285│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37│21,600││├──┼───┼───┼──┼───┼───┼───┼───┼─────┼──────┤│72│提貨單│5305│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73│22,280││├──┼───┼───┼──┼───┼───┼───┼───┼─────┼──────┤│73│提貨單│5323│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57│21,980││├──┼───┼───┼──┼───┼───┼───┼───┼─────┼──────┤│74│提貨單│5344│梁晏│大江│泰暘│191-HE│10.57│20,080││├──┼───┼───┼──┼───┼───┼───┼───┼─────┼──────┤│75│提貨單│5364│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6│22,040││├──┼───┼───┼──┼───┼───┼───┼───┼─────┼──────┤│76│提貨單│6223│梁晏│大江│泰暘│191-HE││20,760││├──┼───┼───┼──┼───┼───┼───┼───┼─────┼──────┤│77│提貨單│6838│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72│22,260││├──┼───┼───┼──┼───┼───┼───┼───┼─────┼──────┤│78│提貨單│9017│梁晏│大江│泰暘│191-HE│10.56│20,060││├──┼───┼───┼──┼───┼───┼───┼───┼─────┼──────┤│79│提貨單│9039│梁晏│大江│泰暘│191-HE│10.24│19,460││├──┼───┼───┼──┼───┼───┼───┼───┼─────┼──────┤│80│提貨單│9058│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20,900││├──┼───┼───┼──┼───┼───┼───┼───┼─────┼──────┤│81│提貨單│9077│梁晏│大江│泰暘│191-HE│10.39│19,740││├──┼───┼───┼──┼───┼───┼───┼───┼─────┼──────┤│82│提貨單│9099│梁晏│大江│泰暘│191-HE│12.95│24,600││├──┼───┼───┼──┼───┼───┼───┼───┼─────┼──────┤│83│提貨單│9132│梁晏│大江│泰暘│191-HE││19,200││├──┼───┼───┼──┼───┼───┼───┼───┼─────┼──────┤│84│提貨單│9152│梁晏│大江│泰暘│191-HE││18,880││├──┼───┼───┼──┼───┼───┼───┼───┼─────┼──────┤│85│提貨單│9168│梁晏│大江│泰暘│191-HE││18,180││├──┼───┼───┼──┼───┼───┼───┼───┼─────┼──────┤│86│提貨單│9187│梁晏│大江│泰暘│191-HE││20,420││├──┼───┼───┼──┼───┼───┼───┼───┼─────┼──────┤│87│提貨單│9204│梁晏│大江│泰暘│191-HE││21,340││├──┼───┼───┼──┼───┼───┼───┼───┼─────┼──────┤│88│提貨單│9261│梁晏│大江│泰暘│191-HE││25,420││├──┼───┼───┼──┼───┼───┼───┼───┼─────┼──────┤│89│提貨單│9272│梁晏│大江│泰暘│191-HE││23,040││├──┼───┼───┼──┼───┼───┼───┼───┼─────┼──────┤│90│提貨單│9283│梁晏│大江│泰暘│191-HE││24,900││├──┼───┼───┼──┼───┼───┼───┼───┼─────┼──────┤│91│提貨單│9292│梁晏│大江│泰暘│191-HE││22,740││├──┼───┼───┼──┼───┼───┼───┼───┼─────┼──────┤│92│提貨單│9306│梁晏│大江│泰暘│191-HE││21,760││├──┼───┼───┼──┼───┼───┼───┼───┼─────┼──────┤│93│提貨單│9327│梁晏│大江│泰暘│191-HE││19,400││├──┼───┼───┼──┼───┼───┼───┼───┼─────┼──────┤│94│提貨單│9342│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67│22,180││├──┼───┼───┼──┼───┼───┼───┼───┼─────┼──────┤│95│提貨單│9357│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99│22,780││├──┼───┼───┼──┼───┼───┼───┼───┼─────┼──────┤│96│提貨單│9375│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02│20,940││├──┼───┼───┼──┼───┼───┼───┼───┼─────┼──────┤│97│提貨單│9398│梁晏│大江│泰暘│191-HE│10.82│20,560││├──┼───┼───┼──┼───┼───┼───┼───┼─────┼──────┤│98│提貨單│9414│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4│21,660││├──┼───┼───┼──┼───┼───┼───┼───┼─────┼──────┤│99│提貨單│9427│梁晏│大江│泰暘│191-HE│10.95│20,800││├──┼───┼───┼──┼───┼───┼───┼───┼─────┼──────┤│100│提貨單│9447│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36│21,580││├──┼───┼───┼──┼───┼───┼───┼───┼─────┼──────┤│101│提貨單│9465│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6│22,040││├──┼───┼───┼──┼───┼───┼───┼───┼─────┼──────┤│102│提貨單│9485│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79│22,400││├──┼───┼───┼──┼───┼───┼───┼───┼─────┼──────┤│103│提貨單│14211│梁晏│大江│泰暘│191-HE│21.11│23,000││├──┼───┼───┼──┼───┼───┼───┼───┼─────┼──────┤│104│提貨單│14220│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89│22,600││├──┼───┼───┼──┼───┼───┼───┼───┼─────┼──────┤│105│提貨單│14252│梁晏│大江│泰暘│191-HE│13.15│24,980││├──┼───┼───┼──┼───┼───┼───┼───┼─────┼──────┤│106│提貨單│14263│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22│21,320││├──┼───┼───┼──┼───┼───┼───┼───┼─────┼──────┤│107│提貨單│14294│梁晏│大江│泰暘│191-HE│12.06│22,920││├──┼───┼───┼──┼───┼───┼───┼───┼─────┼──────┤│108│提貨單│14319│梁晏│大江│泰暘│191-HE│12.07│22,940││├──┼───┼───┼──┼───┼───┼───┼───┼─────┼──────┤│109│提貨單│14342│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38│21,620││├──┼───┼───┼──┼───┼───┼───┼───┼─────┼──────┤│110│提貨單│14372│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92│22,640││├──┼───┼───┼──┼───┼───┼───┼───┼─────┼──────┤│111│提貨單│16213│梁晏│大江│泰暘│191-HE│12.28│23,340││├──┼───┼───┼──┼───┼───┼───┼───┼─────┼──────┤│112│提貨單│16225│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25│21,380││├──┼───┼───┼──┼───┼───┼───┼───┼─────┼──────┤│113│提貨單│22105│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35│21,560││├──┼───┼───┼──┼───┼───┼───┼───┼─────┼──────┤│114│提貨單│22150│梁晏│大江│泰暘│191-HE│12.57│23,880││├──┼───┼───┼──┼───┼───┼───┼───┼─────┼──────┤│115│提貨單│22164│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19│21,260││├──┼───┼───┼──┼───┼───┼───┼───┼─────┼──────┤│116│提貨單│22182│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26│21,400││├──┼───┼───┼──┼───┼───┼───┼───┼─────┼──────┤│117│提貨單│22203│梁晏│大江│泰暘│191-HE│12.99│24,680││├──┼───┼───┼──┼───┼───┼───┼───┼─────┼──────┤│118│提貨單│22232│梁晏│大江│泰暘│191-HE│13.73│26,080││├──┼───┼───┼──┼───┼───┼───┼───┼─────┼──────┤│119│提貨單│22251│梁晏│大江│泰暘│191-HE│13.34│25,340││├──┼───┼───┼──┼───┼───┼───┼───┼─────┼──────┤│120│提貨單│22261│梁晏│大江│泰暘│191-HE│13.81│26,240││├──┼───┼───┼──┼───┼───┼───┼───┼─────┼──────┤│121│提貨單│22277│梁晏│大江│泰暘│191-HE│11.86│22,540││├──┼───┼───┼──┼───┼───┼───┼───┼─────┼──────┤│122│提貨單│22286│梁晏│大江│泰暘│191-HE│12.01│22,820││├──┼───┼───┼──┼───┼───┼───┼───┼─────┼──────┤│123│提貨單│22403│梁晏│大江│泰暘│191-HE│12.28│23,340││├──┼───┼───┼──┼───┼───┼───┼───┼─────┼──────┤│124│提貨單│22413│梁晏│大江│泰暘│191-HE│12.52│23,780││├──┼───┼───┼──┼───┼───┼───┼───┼─────┼──────┤│125│提貨單│22435│梁晏│大江│泰暘│191-HE│13.07│24,840││├──┼───┼───┼──┼───┼───┼───┼───┼─────┼──────┤│126│提貨單│141139│梁晏│大江│泰暘│191-HE│12.82│24,360││├──┼───┼───┼──┼───┼───┼───┼───┼─────┼──────┤│127│提貨單│9102│梁晏│大江│泰暘│232-GE││19,440││├──┼───┼───┼──┼───┼───┼───┼───┼─────┼──────┤│128│提貨單│9115│梁晏│大江│泰暘│232-GE││21,120││├──┼───┼───┼──┼───┼───┼───┼───┼─────┼──────┤│129│提貨單│9125│梁晏│大江│泰暘│232-GE││22,760││├──┼───┼───┼──┼───┼───┼───┼───┼─────┼──────┤│130│提貨單│9144│梁晏│大江│泰暘│232-GE││21,900││├──┼───┼───┼──┼───┼───┼───┼───┼─────┼──────┤│131│提貨單│5108│梁晏│大江│泰暘│329-GE│12.23│23,240││├──┼───┼───┼──┼───┼───┼───┼───┼─────┼──────┤│132│提貨單│5125│梁晏│大江│泰暘│329-GE│12.84│24,400││├──┼───┼───┼──┼───┼───┼───┼───┼─────┼──────┤│133│提貨單│5144│梁晏│大江│泰暘│329-GE│12.28│23,340││├──┼───┼───┼──┼───┼───┼───┼───┼─────┼──────┤│134│提貨單│5165│梁晏│大江│泰暘│329-GE│12.28│23,340││├──┼───┼───┼──┼───┼───┼───┼───┼─────┼──────┤│135│提貨單│5185│梁晏│大江│泰暘│329-GE│11.79│22,400││├──┼───┼───┼──┼───┼───┼───┼───┼─────┼──────┤│136│提貨單│5202│梁晏│大江│泰暘│329-GE│11.76│22,340││├──┼───┼───┼──┼───┼───┼───┼───┼─────┼──────┤│137│提貨單│5225│梁晏│大江│泰暘│329-GE│11.63│22,100││├──┼───┼───┼──┼───┼───┼───┼───┼─────┼──────┤│138│提貨單│5244│梁晏│大江│泰暘│329-GE│12.51│23,760││├──┼───┼───┼──┼───┼───┼───┼───┼─────┼──────┤│139│提貨單│5267│梁晏│大江│泰暘│329-GE│12.47│23,700││├──┼───┼───┼──┼───┼───┼───┼───┼─────┼──────┤│140│提貨單│5289│梁晏│大江│泰暘│329-GE│11.23│21,340││├──┼───┼───┼──┼───┼───┼───┼───┼─────┼──────┤│141│提貨單│5310│梁晏│大江│泰暘│329-GE│12.69│24,120││├──┼───┼───┼──┼───┼───┼───┼───┼─────┼──────┤│142│提貨單│5330│梁晏│大江│泰暘│329-GE│11.62│22,080││├──┼───┼───┼──┼───┼───┼───┼───┼─────┼──────┤│143│提貨單│5352│梁晏│大江│泰暘│329-GE│12.86│24,440││├──┼───┼───┼──┼───┼───┼───┼───┼─────┼──────┤│144│提貨單│5371│梁晏│大江│泰暘│329-GE│11.44│21,740││├──┼───┼───┼──┼───┼───┼───┼───┼─────┼──────┤│145│提貨單│5385│梁晏│大江│泰暘│329-GE│12.87│24,460││├──┼───┼───┼──┼───┼───┼───┼───┼─────┼──────┤│146│提貨單│6841│梁晏│大江│泰暘│329-GE│12.41│23,580││├──┼───┼───┼──┼───┼───┼───┼───┼─────┼──────┤│147│提貨單│9002│梁晏│大江│泰暘│329-GE│11.77│22,360││├──┼───┼───┼──┼───┼───┼───┼───┼─────┼──────┤│148│提貨單│9022│梁晏│大江│泰暘│329-GE│11.75│22,320││├──┼───┼───┼──┼───┼───┼───┼───┼─────┼──────┤│149│提貨單│9042│梁晏│大江│泰暘│329-GE│12.17│23,120││├──┼───┼───┼──┼───┼───┼───┼───┼─────┼──────┤│150│提貨單│9062│梁晏│大江│泰暘│329-GE│11.58│22,000││├──┼───┼───┼──┼───┼───┼───┼───┼─────┼──────┤│151│提貨單│9082│梁晏│大江│泰暘│329-GE│12.01│22,820││├──┼───┼───┼──┼───┼───┼───┼───┼─────┼──────┤│152│提貨單│9110│梁晏│大江│泰暘│329-GE││21,300││├──┼───┼───┼──┼───┼───┼───┼───┼─────┼──────┤│153│提貨單│9119│梁晏│大江│泰暘│329-GE││25,040││├──┼───┼───┼──┼───┼───┼───┼───┼─────┼──────┤│154│提貨單│9134│梁晏│大江│泰暘│329-GE││22,560││├──┼───┼───┼──┼───┼───┼───┼───┼─────┼──────┤│155│提貨單│9150│梁晏│大江│泰暘│329-GE││21,300││├──┼───┼───┼──┼───┼───┼───┼───┼─────┼──────┤│156│提貨單│9170│梁晏│大江│泰暘│329-GE││19,860││├──┼───┼───┼──┼───┼───┼───┼───┼─────┼──────┤│157│提貨單│9184│梁晏│大江│泰暘│329-GE││24,160││├──┼───┼───┼──┼───┼───┼───┼───┼─────┼──────┤│158│提貨單│9201│梁晏│大江│泰暘│329-GE││23,240││├──┼───┼───┼──┼───┼───┼───┼───┼─────┼──────┤│159│提貨單│9219│梁晏│大江│泰暘│329-GE││24,240││├──┼───┼───┼──┼───┼───┼───┼───┼─────┼──────┤│160│提貨單│9302│梁晏│大江│泰暘│329-GE││26,700││├──┼───┼───┼──┼───┼───┼───┼───┼─────┼──────┤│161│提貨單│9315│梁晏│大江│泰暘│329-GE││23,780││├──┼───┼───┼──┼───┼───┼───┼───┼─────┼──────┤│162│提貨單│9331│梁晏│大江│泰暘│329-GE││22,780││├──┼───┼───┼──┼───┼───┼───┼───┼─────┼──────┤│163│提貨單│9347│梁晏│大江│泰暘│329-GE│12.65│24,040││├──┼───┼───┼──┼───┼───┼───┼───┼─────┼──────┤│164│提貨單│9363│梁晏│大江│泰暘│329-GE│11.95│22,700││├──┼───┼───┼──┼───┼───┼───┼───┼─────┼──────┤│165│提貨單│9381│梁晏│大江│泰暘│329-GE│12.41│23,580││├──┼───┼───┼──┼───┼───┼───┼───┼─────┼──────┤│166│提貨單│9396│梁晏│大江│泰暘│329-GE│11.95│22,700││├──┼───┼───┼──┼───┼───┼───┼───┼─────┼──────┤│167│提貨單│9417│梁晏│大江│泰暘│329-GE│11.83│22,480││├──┼───┼───┼──┼───┼───┼───┼───┼─────┼──────┤│168│提貨單│9444│梁晏│大江│泰暘│329-GE│13.48│25,620││├──┼───┼───┼──┼───┼───┼───┼───┼─────┼──────┤│169│提貨單│9457│梁晏│大江│泰暘│329-GE│12.96│24,620││├──┼───┼───┼──┼───┼───┼───┼───┼─────┼──────┤│170│提貨單│9469│梁晏│大江│泰暘│329-GE│10.98│20,860││├──┼───┼───┼──┼───┼───┼───┼───┼─────┼──────┤│171│提貨單│9489│梁晏│大江│泰暘│329-GE│11.46│21,780││├──┼───┼───┼──┼───┼───┼───┼───┼─────┼──────┤│172│提貨單│14251│梁晏│大江│泰暘│329-GE│13.41│25,480││├──┼───┼───┼──┼───┼───┼───┼───┼─────┼──────┤│173│提貨單│14278│梁晏│大江│泰暘│329-GE│13.8│26,220││├──┼───┼───┼──┼───┼───┼───┼───┼─────┼──────┤│174│提貨單│14327│梁晏│大江│泰暘│329-GE│14.88│28,280││├──┼───┼───┼──┼───┼───┼───┼───┼─────┼──────┤│175│提貨單│14347│梁晏│大江│泰暘│329-GE│12.8│24,320││├──┼───┼───┼──┼───┼───┼───┼───┼─────┼──────┤│176│提貨單│14364│梁晏│大江│泰暘│329-GE│13.59│25,820││├──┼───┼───┼──┼───┼───┼───┼───┼─────┼──────┤│177│提貨單│17259│梁晏│大江│泰暘│329-GE│13.66│25,960││├──┼───┼───┼──┼───┼───┼───┼───┼─────┼──────┤│178│提貨單│17269│梁晏│大江│泰暘│329-GE│13.15│24,980││├──┼───┼───┼──┼───┼───┼───┼───┼─────┼──────┤│179│提貨單│22113│梁晏│大江│泰暘│329-GE│12│22,800││├──┼───┼───┼──┼───┼───┼───┼───┼─────┼──────┤│180│提貨單│22131│梁晏│大江│泰暘│329-GE│12.55│23,840││├──┼───┼───┼──┼───┼───┼───┼───┼─────┼──────┤│181│提貨單│22146│梁晏│大江│泰暘│329-GE│12.63│24,000││├──┼───┼───┼──┼───┼───┼───┼───┼─────┼──────┤│182│提貨單│22179│梁晏│大江│泰暘│329-GE│13.53│25,700││├──┼───┼───┼──┼───┼───┼───┼───┼─────┼──────┤│183│提貨單│22192│梁晏│大江│泰暘│329-GE│12.65│24,040││├──┼───┼───┼──┼───┼───┼───┼───┼─────┼──────┤│184│提貨單│22201│梁晏│大江│泰暘│329-GE│14.23│27,040││├──┼───┼───┼──┼───┼───┼───┼───┼─────┼──────┤│185│提貨單│22210│梁晏│大江│泰暘│329-GE│13│24,700││├──┼───┼───┼──┼───┼───┼───┼───┼─────┼──────┤│186│提貨單│22217│梁晏│大江│泰暘│329-GE│11.18│21,240││├──┼───┼───┼──┼───┼───┼───┼───┼─────┼──────┤│187│提貨單│22243│梁晏│大江│泰暘│329-GE│14.15│26,880││├──┼───┼───┼──┼───┼───┼───┼───┼─────┼──────┤│188│提貨單│22279│梁晏│大江│泰暘│329-GE│13.21│25,100││├──┼───┼───┼──┼───┼───┼───┼───┼─────┼──────┤│189│提貨單│22285│梁晏│大江│泰暘│329-GE│10.89│20,700││├──┼───┼───┼──┼───┼───┼───┼───┼─────┼──────┤│190│提貨單│22475│梁晏│大江│泰暘│329-GE│15.17│28,820││├──┼───┼───┼──┼───┼───┼───┼───┼─────┼──────┤│191│提貨單│22485│梁晏│大江│泰暘│329-GE│11.22│21,320││├──┼───┼───┼──┼───┼───┼───┼───┼─────┼──────┤│192│提貨聯│4619│梁晏│大江│泰暘│3K-522│13.69│26,020││├──┼───┼───┼──┼───┼───┼───┼───┼─────┼──────┤│193│提貨聯│5101│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75│22,320││├──┼───┼───┼──┼───┼───┼───┼───┼─────┼──────┤│194│提貨聯│5120│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79│22,400││├──┼───┼───┼──┼───┼───┼───┼───┼─────┼──────┤│195│提貨聯│5140│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07│21,040││├──┼───┼───┼──┼───┼───┼───┼───┼─────┼──────┤│196│提貨聯│5160│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59│22,020││├──┼───┼───┼──┼───┼───┼───┼───┼─────┼──────┤│197│提貨聯│5179│梁晏│大江│泰暘│3K-522│12.02│22,840││├──┼───┼───┼──┼───┼───┼───┼───┼─────┼──────┤│198│提貨聯│5194│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68│22,200││├──┼───┼───┼──┼───┼───┼───┼───┼─────┼──────┤│199│提貨聯│5205│梁晏│大江│泰暘│3K-522│12.01│22,820││├──┼───┼───┼──┼───┼───┼───┼───┼─────┼──────┤│200│提貨聯│5224│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28│21,440││├──┼───┼───┼──┼───┼───┼───┼───┼─────┼──────┤│201│提貨聯│5249│梁晏│大江│泰暘│3K-522│12.73│24,180││├──┼───┼───┼──┼───┼───┼───┼───┼─────┼──────┤│202│提貨聯│5270│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74│22,300││├──┼───┼───┼──┼───┼───┼───┼───┼─────┼──────┤│203│提貨聯│5290│梁晏│大江│泰暘│3K-522│12.04│22,880││├──┼───┼───┼──┼───┼───┼───┼───┼─────┼──────┤│204│提貨聯│5311│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93│22,660││├──┼───┼───┼──┼───┼───┼───┼───┼─────┼──────┤│205│提貨聯│5332│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65│22,140││├──┼───┼───┼──┼───┼───┼───┼───┼─────┼──────┤│206│提貨聯│5355│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62│22,080││├──┼───┼───┼──┼───┼───┼───┼───┼─────┼──────┤│207│提貨聯│5373│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52│21,880││├──┼───┼───┼──┼───┼───┼───┼───┼─────┼──────┤│208│提貨聯│9005│梁晏│大江│泰暘│3K-522│12.47│23,700││├──┼───┼───┼──┼───┼───┼───┼───┼─────┼──────┤│209│提貨聯│9025│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08│21,060││├──┼───┼───┼──┼───┼───┼───┼───┼─────┼──────┤│210│提貨聯│9050│梁晏│大江│泰暘│3K-522│12.05│22,900││├──┼───┼───┼──┼───┼───┼───┼───┼─────┼──────┤│211│提貨聯│9074│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67│22,180││├──┼───┼───┼──┼───┼───┼───┼───┼─────┼──────┤│212│提貨聯│9095│梁晏│大江│泰暘│3K-522│12.62│23,980││├──┼───┼───┼──┼───┼───┼───┼───┼─────┼──────┤│213│提貨聯│9138│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45│21,760││├──┼───┼───┼──┼───┼───┼───┼───┼─────┼──────┤│214│提貨聯│9157│梁晏│大江│泰暘│3K-522│10.44│19,840││├──┼───┼───┼──┼───┼───┼───┼───┼─────┼──────┤│215│提貨聯│9173│梁晏│大江│泰暘│3K-522│10.66│20,260││├──┼───┼───┼──┼───┼───┼───┼───┼─────┼──────┤│216│提貨聯│9189│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08│21,060││├──┼───┼───┼──┼───┼───┼───┼───┼─────┼──────┤│217│提貨聯│9206│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52│21,880││├──┼───┼───┼──┼───┼───┼───┼───┼─────┼──────┤│218│提貨聯│9304│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78│22,380││├──┼───┼───┼──┼───┼───┼───┼───┼─────┼──────┤│219│提貨聯│9319│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8│22,420││├──┼───┼───┼──┼───┼───┼───┼───┼─────┼──────┤│220│提貨聯│9345│梁晏│大江│泰暘│3K-522│12.27│23,320││├──┼───┼───┼──┼───┼───┼───┼───┼─────┼──────┤│221│提貨聯│9362│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22│21,320││├──┼───┼───┼──┼───┼───┼───┼───┼─────┼──────┤│222│提貨聯│9380│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47│21,800││├──┼───┼───┼──┼───┼───┼───┼───┼─────┼──────┤│223│提貨聯│9393│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91│22,620││├──┼───┼───┼──┼───┼───┼───┼───┼─────┼──────┤│224│提貨聯│9411│梁晏│大江│泰暘│3K-522│12.11│23,000││├──┼───┼───┼──┼───┼───┼───┼───┼─────┼──────┤│225│提貨聯│9482│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48│21,820││├──┼───┼───┼──┼───┼───┼───┼───┼─────┼──────┤│226│提貨單│14127│梁晏│大江│泰暘│3K-522│13.31│25,280││├──┼───┼───┼──┼───┼───┼───┼───┼─────┼──────┤│227│提貨單│14133│梁晏│大江│泰暘│3K-522│14.31│27,180││├──┼───┼───┼──┼───┼───┼───┼───┼─────┼──────┤│228│提貨單│14145│梁晏│大江│泰暘│3K-522│13.55│25,740││├──┼───┼───┼──┼───┼───┼───┼───┼─────┼──────┤│229│提貨單│14210│梁晏│大江│泰暘│3K-522│12.46│23,680││├──┼───┼───┼──┼───┼───┼───┼───┼─────┼──────┤│230│提貨單│14219│梁晏│大江│泰暘│3K-522│12.02│22,840││├──┼───┼───┼──┼───┼───┼───┼───┼─────┼──────┤│231│提貨聯│14260│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99│22,780││├──┼───┼───┼──┼───┼───┼───┼───┼─────┼──────┤│232│提貨聯│14291│梁晏│大江│泰暘│3K-522│13.51│25,660││├──┼───┼───┼──┼───┼───┼───┼───┼─────┼──────┤│233│提貨聯│14312│梁晏│大江│泰暘│3K-522│12.05│22,900││├──┼───┼───┼──┼───┼───┼───┼───┼─────┼──────┤│234│提貨聯│14326│梁晏│大江│泰暘│3K-522│13.33│25,320││├──┼───┼───┼──┼───┼───┼───┼───┼─────┼──────┤│235│提貨聯│14345│梁晏│大江│泰暘│3K-522│13.09│24,880││├──┼───┼───┼──┼───┼───┼───┼───┼─────┼──────┤│236│提貨聯│14375│梁晏│大江│泰暘│3K-522│13.87│26,360││├──┼───┼───┼──┼───┼───┼───┼───┼─────┼──────┤│237│提貨單│16212│梁晏│大江│泰暘│3K-522│13.13│23,040││├──┼───┼───┼──┼───┼───┼───┼───┼─────┼──────┤│238│提貨聯│17262│梁晏│大江│泰暘│3K-522│14.06│26,700││├──┼───┼───┼──┼───┼───┼───┼───┼─────┼──────┤│239│提貨聯│18017│梁晏│大江│泰暘│3K-522│14.31│27,180││├──┼───┼───┼──┼───┼───┼───┼───┼─────┼──────┤│240│提貨聯│22117│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08│21,060││├──┼───┼───┼──┼───┼───┼───┼───┼─────┼──────┤│241│提貨聯│22123│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63│22,100││├──┼───┼───┼──┼───┼───┼───┼───┼─────┼──────┤│242│提貨聯│22141│梁晏│大江│泰暘│3K-522│12.31│23,380││├──┼───┼───┼──┼───┼───┼───┼───┼─────┼──────┤│243│提貨聯│22157│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8│22,420││├──┼───┼───┼──┼───┼───┼───┼───┼─────┼──────┤│244│提貨聯│22178│梁晏│大江│泰暘│3K-522│12.48│23,720││├──┼───┼───┼──┼───┼───┼───┼───┼─────┼──────┤│245│提貨聯│22200│梁晏│大江│泰暘│3K-522│13.95│26,500││├──┼───┼───┼──┼───┼───┼───┼───┼─────┼──────┤│246│提貨聯│22216│梁晏│大江│泰暘│3K-522│12.18│23,140││├──┼───┼───┼──┼───┼───┼───┼───┼─────┼──────┤│247│提貨聯│22234│梁晏│大江│泰暘│3K-522│13.21│25,100││├──┼───┼───┼──┼───┼───┼───┼───┼─────┼──────┤│248│提貨聯│22265│梁晏│大江│泰暘│3K-522│13.84│26,300││├──┼───┼───┼──┼───┼───┼───┼───┼─────┼──────┤│249│提貨聯│22274│梁晏│大江│泰暘│3K-522│12.19│23,160││├──┼───┼───┼──┼───┼───┼───┼───┼─────┼──────┤│250│提貨單│22422│梁晏│大江│泰暘│3K-522│13.19│25,060││├──┼───┼───┼──┼───┼───┼───┼───┼─────┼──────┤│251│提貨單│22450│梁晏│大江│泰暘│3K-522│11.82│22,460││├──┼───┼───┼──┼───┼───┼───┼───┼─────┼──────┤│252│提貨聯│22474│梁晏│大江│泰暘│3K-522│14.87│28,260││├──┼───┼───┼──┼───┼───┼───┼───┼─────┼──────┤│253│提貨聯│4614│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98│24,660││├──┼───┼───┼──┼───┼───┼───┼───┼─────┼──────┤│254│提貨聯│5121│梁晏│大江│泰暘│652-GZ│11.91│22,620││├──┼───┼───┼──┼───┼───┼───┼───┼─────┼──────┤│255│提貨聯│5142│梁晏│大江│泰暘│652-GZ│10.93│20,760││├──┼───┼───┼──┼───┼───┼───┼───┼─────┼──────┤│256│提貨聯│5161│梁晏│大江│泰暘│652-GZ│11.92│22,640││├──┼───┼───┼──┼───┼───┼───┼───┼─────┼──────┤│257│提貨聯│5180│梁晏│大江│泰暘│652-GZ│11.34│21,540││├──┼───┼───┼──┼───┼───┼───┼───┼─────┼──────┤│258│提貨聯│5196│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34│23,440││├──┼───┼───┼──┼───┼───┼───┼───┼─────┼──────┤│259│提貨聯│5206│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32│23,400││├──┼───┼───┼──┼───┼───┼───┼───┼─────┼──────┤│260│提貨聯│5230│梁晏│大江│泰暘│652-GZ│11.97│22,740││├──┼───┼───┼──┼───┼───┼───┼───┼─────┼──────┤│261│提貨聯│5251│梁晏│大江│泰暘│652-GZ│11.83│22,480││├──┼───┼───┼──┼───┼───┼───┼───┼─────┼──────┤│262│提貨聯│5295│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47│23,700││├──┼───┼───┼──┼───┼───┼───┼───┼─────┼──────┤│263│提貨聯│5316│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88│24,480││├──┼───┼───┼──┼───┼───┼───┼───┼─────┼──────┤│264│提貨聯│5337│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14│23,060││├──┼───┼───┼──┼───┼───┼───┼───┼─────┼──────┤│265│提貨聯│5357│梁晏│大江│泰暘│652-GZ│11.41│21,680││├──┼───┼───┼──┼───┼───┼───┼───┼─────┼──────┤│266│提貨聯│5393│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04│22,880││├──┼───┼───┼──┼───┼───┼───┼───┼─────┼──────┤│267│提貨聯│9013│梁晏│大江│泰暘│652-GZ│11.34│21,540││├──┼───┼───┼──┼───┼───┼───┼───┼─────┼──────┤│268│提貨聯│9032│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26│23,300││├──┼───┼───┼──┼───┼───┼───┼───┼─────┼──────┤│269│提貨聯│9051│梁晏│大江│泰暘│652-GZ│11.66│22,160││├──┼───┼───┼──┼───┼───┼───┼───┼─────┼──────┤│270│提貨聯│9072│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05│22,900││├──┼───┼───┼──┼───┼───┼───┼───┼─────┼──────┤│271│提貨聯│9094│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76│24,240││├──┼───┼───┼──┼───┼───┼───┼───┼─────┼──────┤│272│提貨聯│9139│梁晏│大江│泰暘│652-GZ│11.84│22,500││├──┼───┼───┼──┼───┼───┼───┼───┼─────┼──────┤│273│提貨聯│9160│梁晏│大江│泰暘│652-GZ│11.38│21,620││├──┼───┼───┼──┼───┼───┼───┼───┼─────┼──────┤│274│提貨聯│9178│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03│22,860││├──┼───┼───┼──┼───┼───┼───┼───┼─────┼──────┤│275│提貨聯│9196│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14│23,060││├──┼───┼───┼──┼───┼───┼───┼───┼─────┼──────┤│276│提貨聯│9212│梁晏│大江│泰暘│652-GZ│11.65│22,140││├──┼───┼───┼──┼───┼───┼───┼───┼─────┼──────┤│277│提貨聯│9246│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08│22,960││├──┼───┼───┼──┼───┼───┼───┼───┼─────┼──────┤│278│提貨聯│9256│梁晏│大江│泰暘│652-GZ│13.35│25,360││├──┼───┼───┼──┼───┼───┼───┼───┼─────┼──────┤│279│提貨聯│9262│梁晏│大江│泰暘│652-GZ│14.69│27,920││├──┼───┼───┼──┼───┼───┼───┼───┼─────┼──────┤│280│提貨聯│9274│梁晏│大江│泰暘│652-GZ│13.2│25,080││├──┼───┼───┼──┼───┼───┼───┼───┼─────┼──────┤│281│提貨聯│9305│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93│24,560││├──┼───┼───┼──┼───┼───┼───┼───┼─────┼──────┤│282│提貨聯│9320│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31│23,380││├──┼───┼───┼──┼───┼───┼───┼───┼─────┼──────┤│283│提貨聯│9338│梁晏│大江│泰暘│652-GZ│11.67│22,180││├──┼───┼───┼──┼───┼───┼───┼───┼─────┼──────┤│284│提貨聯│9355│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14│23,060││├──┼───┼───┼──┼───┼───┼───┼───┼─────┼──────┤│285│提貨聯│9371│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46│23,680││├──┼───┼───┼──┼───┼───┼───┼───┼─────┼──────┤│286│提貨聯│9389│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11│23,000││├──┼───┼───┼──┼───┼───┼───┼───┼─────┼──────┤│287│提貨聯│9400│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16│23,100││├──┼───┼───┼──┼───┼───┼───┼───┼─────┼──────┤│288│提貨聯│9483│梁晏│大江│泰暘│652-GZ│11.89│22,600││├──┼───┼───┼──┼───┼───┼───┼───┼─────┼──────┤│289│提貨聯│9500│梁晏│大江│泰暘│652-GZ│11.59│22,020││├──┼───┼───┼──┼───┼───┼───┼───┼─────┼──────┤│290│提貨聯│14130│梁晏│大江│泰暘│652-GZ│15.76│29,940││├──┼───┼───┼──┼───┼───┼───┼───┼─────┼──────┤│291│提貨聯│14142│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8│24,320││├──┼───┼───┼──┼───┼───┼───┼───┼─────┼──────┤│292│提貨聯│14148│梁晏│大江│泰暘│652-GZ│13.99│26,580││├──┼───┼───┼──┼───┼───┼───┼───┼─────┼──────┤│293│提貨聯│14207│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77│24,260││├──┼───┼───┼──┼───┼───┼───┼───┼─────┼──────┤│294│提貨聯│14254│梁晏│大江│泰暘│652-GZ│11.97│22,740││├──┼───┼───┼──┼───┼───┼───┼───┼─────┼──────┤│295│提貨聯│14264│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69│24,120││├──┼───┼───┼──┼───┼───┼───┼───┼─────┼──────┤│296│提貨聯│14295│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03│22,860││├──┼───┼───┼──┼───┼───┼───┼───┼─────┼──────┤│297│提貨聯│14335│梁晏│大江│泰暘│652-GZ│15.09│28,680││├──┼───┼───┼──┼───┼───┼───┼───┼─────┼──────┤│298│提貨聯│14354│梁晏│大江│泰暘│652-GZ│14.74│28,000││├──┼───┼───┼──┼───┼───┼───┼───┼─────┼──────┤│299│提貨聯│17257│梁晏│大江│泰暘│652-GZ│15.41│29,280││├──┼───┼───┼──┼───┼───┼───┼───┼─────┼──────┤│300│提貨聯│18010│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48│23,720││├──┼───┼───┼──┼───┼───┼───┼───┼─────┼──────┤│301│提貨聯│18018│梁晏│大江│泰暘│652-GZ│13.31│25,280││├──┼───┼───┼──┼───┼───┼───┼───┼─────┼──────┤│302│提貨聯│22102│梁晏│大江│泰暘│652-GZ│11.97│22,740││├──┼───┼───┼──┼───┼───┼───┼───┼─────┼──────┤│303│提貨聯│22151│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47│23,700││├──┼───┼───┼──┼───┼───┼───┼───┼─────┼──────┤│304│提貨聯│22167│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76│24,240││├──┼───┼───┼──┼───┼───┼───┼───┼─────┼──────┤│305│提貨聯│22185│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25│23,280││├──┼───┼───┼──┼───┼───┼───┼───┼─────┼──────┤│306│提貨聯│22204│梁晏│大江│泰暘│652-GZ│13.55│25,740││├──┼───┼───┼──┼───┼───┼───┼───┼─────┼──────┤│307│提貨聯│22212│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82│24,360││├──┼───┼───┼──┼───┼───┼───┼───┼─────┼──────┤│308│提貨聯│22238│梁晏│大江│泰暘│652-GZ│15.42│29,300││├──┼───┼───┼──┼───┼───┼───┼───┼─────┼──────┤│309│提貨聯│22260│梁晏│大江│泰暘│652-GZ│16.07│30,540││├──┼───┼───┼──┼───┼───┼───┼───┼─────┼──────┤│310│提貨聯│22270│梁晏│大江│泰暘│652-GZ│14.26│27,100││├──┼───┼───┼──┼───┼───┼───┼───┼─────┼──────┤│311│提貨聯│22414│梁晏│大江│泰暘│652-GZ│13.15│24,980││├──┼───┼───┼──┼───┼───┼───┼───┼─────┼──────┤│312│提貨聯│22448│梁晏│大江│泰暘│652-GZ│11.22│21,320││├──┼───┼───┼──┼───┼───┼───┼───┼─────┼──────┤│313│提貨聯│22463│梁晏│大江│泰暘│652-GZ│12.09│22,980││├──┼───┼───┼──┼───┼───┼───┼───┼─────┼──────┤│314│提貨聯│5102│梁晏│大江│泰暘│770-AJ│11.83│22,480││├──┼───┼───┼──┼───┼───┼───┼───┼─────┼──────┤│315│提貨聯│5124│梁晏│大江│泰暘│770-AJ│11.63│22,100││├──┼───┼───┼──┼───┼───┼───┼───┼─────┼──────┤│316│提貨聯│5146│梁晏│大江│泰暘│770-AJ│12.97│24,645││├──┼───┼───┼──┼───┼───┼───┼───┼─────┼──────┤│317│提貨聯│5172│梁晏│大江│泰暘│770-AJ│11.28│21,440││├──┼───┼───┼──┼───┼───┼───┼───┼─────┼──────┤│318│提貨聯│5210│梁晏│大江│泰暘│770-AJ│12.15│23,080││├──┼───┼───┼──┼───┼───┼───┼───┼─────┼──────┤│319│提貨聯│5229│梁晏│大江│泰暘│770-AJ│12.49│23,740││├──┼───┼───┼──┼───┼───┼───┼───┼─────┼──────┤│320│提貨聯│5250│梁晏│大江│泰暘│770-AJ│11.79│22,400││├──┼───┼───┼──┼───┼───┼───┼───┼─────┼──────┤│321│提貨聯│5271│梁晏│大江│泰暘│770-AJ│11.38│21,620││├──┼───┼───┼──┼───┼───┼───┼───┼─────┼──────┤│322│提貨聯│5291│梁晏│大江│泰暘│770-AJ│12.02│22,840││├──┼───┼───┼──┼───┼───┼───┼───┼─────┼──────┤│323│提貨聯│5312│梁晏│大江│泰暘│770-AJ│11.78│22,380││├──┼───┼───┼──┼───┼───┼───┼───┼─────┼──────┤│324│提貨聯│5334│梁晏│大江│泰暘│770-AJ│11.92│22,640││├──┼───┼───┼──┼───┼───┼───┼───┼─────┼──────┤│325│提貨聯│5353│梁晏│大江│泰暘│770-AJ│12.51│23,760││├──┼───┼───┼──┼───┼───┼───┼───┼─────┼──────┤│326│提貨聯│5389│梁晏│大江│泰暘│770-AJ│13.65│25,940││├──┼───┼───┼──┼───┼───┼───┼───┼─────┼──────┤│327│提貨聯│6836│梁晏│大江│泰暘│770-AJ│16.63│31,600││├──┼───┼───┼──┼───┼───┼───┼───┼─────┼──────┤│328│提貨聯│6847│梁晏│大江│泰暘│770-AJ│17.17│32,620││├──┼───┼───┼──┼───┼───┼───┼───┼─────┼──────┤│329│提貨聯│9006│梁晏│大江│泰暘│770-AJ│13.21│25,100││├──┼───┼───┼──┼───┼───┼───┼───┼─────┼──────┤│330│提貨聯│9026│梁晏│大江│泰暘│770-AJ│14.22│27,020││├──┼───┼───┼──┼───┼───┼───┼───┼─────┼──────┤│331│提貨聯│9047│梁晏│大江│泰暘│770-AJ│13.58│25,800││├──┼───┼───┼──┼───┼───┼───┼───┼─────┼──────┤│332│提貨聯│9070│梁晏│大江│泰暘│770-AJ│15.01│28,520││├──┼───┼───┼──┼───┼───┼───┼───┼─────┼──────┤│333│提貨聯│9089│梁晏│大江│泰暘│770-AJ│15.09│28,680││├──┼───┼───┼──┼───┼───┼───┼───┼─────┼──────┤│334│提貨聯│9141│梁晏│大江│泰暘│770-AJ│11.17│21,220││├──┼───┼───┼──┼───┼───┼───┼───┼─────┼──────┤│335│提貨聯│9159│梁晏│大江│泰暘│770-AJ│10.59│20,120││├──┼───┼───┼──┼───┼───┼───┼───┼─────┼──────┤│336│提貨聯│9176│梁晏│大江│泰暘│770-AJ│12.37│23,500││├──┼───┼───┼──┼───┼───┼───┼───┼─────┼──────┤│337│提貨聯│9194│梁晏│大江│泰暘│770-AJ│11.11│21,100││├──┼───┼───┼──┼───┼───┼───┼───┼─────┼──────┤│338│提貨聯│9211│梁晏│大江│泰暘│770-AJ│11│20,900││├──┼───┼───┼──┼───┼───┼───┼───┼─────┼──────┤│339│提貨聯│9307│梁晏│大江│泰暘│770-AJ│10.68│20,300││├──┼───┼───┼──┼───┼───┼───┼───┼─────┼──────┤│340│提貨聯│9325│梁晏│大江│泰暘│770-AJ│10.91│20,720││├──┼───┼───┼──┼───┼───┼───┼───┼─────┼──────┤│341│提貨聯│9343│梁晏│大江│泰暘│770-AJ│11.34│21,540││├──┼───┼───┼──┼───┼───┼───┼───┼─────┼──────┤│342│提貨聯│9361│梁晏│大江│泰暘│770-AJ│11.51│21,860││├──┼───┼───┼──┼───┼───┼───┼───┼─────┼──────┤│343│提貨聯│9378│梁晏│大江│泰暘│770-AJ│11.52│21,880││├──┼───┼───┼──┼───┼───┼───┼───┼─────┼──────┤│344│提貨聯│9394│梁晏│大江│泰暘│770-AJ│12.04│22,880││├──┼───┼───┼──┼───┼───┼───┼───┼─────┼──────┤│345│提貨聯│9413│梁晏│大江│泰暘│770-AJ│11.06│21,020││├──┼───┼───┼──┼───┼───┼───┼───┼─────┼──────┤│346│提貨聯│9464│梁晏│大江│泰暘│770-AJ│11.95│22,700││├──┼───┼───┼──┼───┼───┼───┼───┼─────┼──────┤│347│提貨聯│9484│梁晏│大江│泰暘│770-AJ│11.6│22,040││├──┼───┼───┼──┼───┼───┼───┼───┼─────┼──────┤│348│提貨聯│14140│梁晏│大江│泰暘│770-AJ│15.02│28,540││├──┼───┼───┼──┼───┼───┼───┼───┼─────┼──────┤│349│提貨聯│14202│梁晏│大江│泰暘│770-AJ│14.93│28,360││├──┼───┼───┼──┼───┼───┼───┼───┼─────┼──────┤│350│提貨聯│14212│梁晏│大江│泰暘│770-AJ│15.04│28,580││├──┼───┼───┼──┼───┼───┼───┼───┼─────┼──────┤│351│提貨聯│14257│梁晏│大江│泰暘│770-AJ│14.48│27,520││├──┼───┼───┼──┼───┼───┼───┼───┼─────┼──────┤│352│提貨聯│14332│梁晏│大江│泰暘│770-AJ│16.18│30,740││├──┼───┼───┼──┼───┼───┼───┼───┼─────┼──────┤│353│提貨聯│14350│梁晏│大江│泰暘│770-AJ│16.52│31,380││├──┼───┼───┼──┼───┼───┼───┼───┼─────┼──────┤│354│提貨聯│14366│梁晏│大江│泰暘│770-AJ│16.06│30,520││├──┼───┼───┼──┼───┼───┼───┼───┼─────┼──────┤│355│提貨聯│17253│梁晏│大江│泰暘│770-AJ│15.86│30,140││├──┼───┼───┼──┼───┼───┼───┼───┼─────┼──────┤│356│提貨聯│18011│梁晏│大江│泰暘│770-AJ│14│26,600││├──┼───┼───┼──┼───┼───┼───┼───┼─────┼──────┤│357│提貨聯│22119│梁晏│大江│泰暘│770-AJ│13.55│25,740││├──┼───┼───┼──┼───┼───┼───┼───┼─────┼──────┤│358│提貨聯│22139│梁晏│大江│泰暘│770-AJ│15.46│29,380││├──┼───┼───┼──┼───┼───┼───┼───┼─────┼──────┤│359│提貨聯│22153│梁晏│大江│泰暘│770-AJ│15.39│29,240││├──┼───┼───┼──┼───┼───┼───┼───┼─────┼──────┤│360│提貨聯│22170│梁晏│大江│泰暘│770-AJ│14.32│27,200││├──┼───┼───┼──┼───┼───┼───┼───┼─────┼──────┤│361│提貨聯│22187│梁晏│大江│泰暘│770-AJ│14.01│26,620││├──┼───┼───┼──┼───┼───┼───┼───┼─────┼──────┤│362│提貨聯│22195│梁晏│大江│泰暘│770-AJ│15.39│29,240││├──┼───┼───┼──┼───┼───┼───┼───┼─────┼──────┤│363│提貨聯│22257│梁晏│大江│泰暘│770-AJ│18.78│35,620││├──┼───┼───┼──┼───┼───┼───┼───┼─────┼──────┤│364│提貨聯│22405│梁晏│大江│泰暘│770-AJ│15.65│29,740││├──┼───┼───┼──┼───┼───┼───┼───┼─────┼──────┤│365│提貨聯│22415│梁晏│大江│泰暘│770-AJ│14.46│27,480││├──┼───┼───┼──┼───┼───┼───┼───┼─────┼──────┤│366│提貨聯│22436│梁晏│大江│泰暘│770-AJ│14.54│27,620││├──┼───┼───┼──┼───┼───┼───┼───┼─────┼──────┤│367│提貨聯│22444│梁晏│大江│泰暘│770-AJ│13.39│25,440││├──┼───┼───┼──┼───┼───┼───┼───┼─────┼──────┤│368│提貨聯│5203│梁晏│大江│泰暘│843-HG│12.56│23,860││├──┼───┼───┼──┼───┼───┼───┼───┼─────┼──────┤│369│提貨聯│5223│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8│22,580││├──┼───┼───┼──┼───┼───┼───┼───┼─────┼──────┤│370│提貨聯│5245│梁晏│大江│泰暘│843-HG│12.25│23,280││├──┼───┼───┼──┼───┼───┼───┼───┼─────┼──────┤│371│提貨聯│5268│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34│21,540││├──┼───┼───┼──┼───┼───┼───┼───┼─────┼──────┤│372│提貨聯│5288│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51│21,860││├──┼───┼───┼──┼───┼───┼───┼───┼─────┼──────┤│373│提貨聯│5308│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87│22,560││├──┼───┼───┼──┼───┼───┼───┼───┼─────┼──────┤│374│提貨聯│5328│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02│20,940││├──┼───┼───┼──┼───┼───┼───┼───┼─────┼──────┤│375│提貨聯│5349│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38│21,620││├──┼───┼───┼──┼───┼───┼───┼───┼─────┼──────┤│376│提貨聯│5390│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73│22,280││├──┼───┼───┼──┼───┼───┼───┼───┼─────┼──────┤│377│提貨聯│9004│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16│21,200││├──┼───┼───┼──┼───┼───┼───┼───┼─────┼──────┤│378│提貨聯│9027│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03│20,960││├──┼───┼───┼──┼───┼───┼───┼───┼─────┼──────┤│379│提貨聯│9048│梁晏│大江│泰暘│843-HG│10.83│20,580││├──┼───┼───┼──┼───┼───┼───┼───┼─────┼──────┤│380│提貨聯│9069│梁晏│大江│泰暘│843-HG│14.27│27,120││├──┼───┼───┼──┼───┼───┼───┼───┼─────┼──────┤│381│提貨聯│9090│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19│21,260││├──┼───┼───┼──┼───┼───┼───┼───┼─────┼──────┤│382│提貨聯│9133│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02│20,940││├──┼───┼───┼──┼───┼───┼───┼───┼─────┼──────┤│383│提貨聯│9151│梁晏│大江│泰暘│843-HG│10.84│20,600││├──┼───┼───┼──┼───┼───┼───┼───┼─────┼──────┤│384│提貨聯│9171│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54│21,920││├──┼───┼───┼──┼───┼───┼───┼───┼─────┼──────┤│385│提貨聯│9190│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43│21,720││├──┼───┼───┼──┼───┼───┼───┼───┼─────┼──────┤│386│提貨聯│9210│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03│20,960││├──┼───┼───┼──┼───┼───┼───┼───┼─────┼──────┤│387│提貨聯│9267│梁晏│大江│泰暘│843-HG│13.03│24,760││├──┼───┼───┼──┼───┼───┼───┼───┼─────┼──────┤│388│提貨聯│9276│梁晏│大江│泰暘│843-HG│12.89│24,500││├──┼───┼───┼──┼───┼───┼───┼───┼─────┼──────┤│389│提貨聯│9309│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76│22,340││├──┼───┼───┼──┼───┼───┼───┼───┼─────┼──────┤│390│提貨聯│9326│梁晏│大江│泰暘│843-HG│9.8│18,620││├──┼───┼───┼──┼───┼───┼───┼───┼─────┼──────┤│391│提貨聯│9341│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15│21,180││├──┼───┼───┼──┼───┼───┼───┼───┼─────┼──────┤│392│提貨聯│9359│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25│21,380││├──┼───┼───┼──┼───┼───┼───┼───┼─────┼──────┤│393│提貨聯│9377│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63│22,100││├──┼───┼───┼──┼───┼───┼───┼───┼─────┼──────┤│394│提貨聯│9395│梁晏│大江│泰暘│843-HG│12.23│23,240││├──┼───┼───┼──┼───┼───┼───┼───┼─────┼──────┤│395│提貨聯│9412│梁晏│大江│泰暘│843-HG│12.32│23,400││├──┼───┼───┼──┼───┼───┼───┼───┼─────┼──────┤│396│提貨單│14128│梁晏│大江│泰暘│843-HG│12.78│24,280││├──┼───┼───┼──┼───┼───┼───┼───┼─────┼──────┤│397│提貨單│14138│梁晏│大江│泰暘│843-HG│14.38│27,320││├──┼───┼───┼──┼───┼───┼───┼───┼─────┼──────┤│398│提貨聯│14253│梁晏│大江│泰暘│843-HG│12.54│23,820││├──┼───┼───┼──┼───┼───┼───┼───┼─────┼──────┤│399│提貨聯│14296│梁晏│大江│泰暘│843-HG│12.38│23,520││├──┼───┼───┼──┼───┼───┼───┼───┼─────┼──────┤│400│提貨聯│14317│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31│21,480││├──┼───┼───┼──┼───┼───┼───┼───┼─────┼──────┤│401│提貨聯│14336│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96│22,720││├──┼───┼───┼──┼───┼───┼───┼───┼─────┼──────┤│402│提貨聯│14355│梁晏│大江│泰暘│843-HG│12.68│24,100││├──┼───┼───┼──┼───┼───┼───┼───┼─────┼──────┤│403│提貨單│16211│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92│22,640││├──┼───┼───┼──┼───┼───┼───┼───┼─────┼──────┤│404│提貨單│16224│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41│21,680││├──┼───┼───┼──┼───┼───┼───┼───┼─────┼──────┤│405│提貨單│18012│梁晏│大江│泰暘│843-HG│13.21│25,100││├──┼───┼───┼──┼───┼───┼───┼───┼─────┼──────┤│406│提貨單│18020│梁晏│大江│泰暘│843-HG│12.8│24,320││├──┼───┼───┼──┼───┼───┼───┼───┼─────┼──────┤│407│提貨聯│22116│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06│21,020││├──┼───┼───┼──┼───┼───┼───┼───┼─────┼──────┤│408│提貨聯│22135│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61│22,060││├──┼───┼───┼──┼───┼───┼───┼───┼─────┼──────┤│409│提貨聯│22149│梁晏│大江│泰暘│843-HG│10.86│20,640││├──┼───┼───┼──┼───┼───┼───┼───┼─────┼──────┤│410│提貨聯│22163│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04│20,980││├──┼───┼───┼──┼───┼───┼───┼───┼─────┼──────┤│411│提貨聯│22183│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78│22,380││├──┼───┼───┼──┼───┼───┼───┼───┼─────┼──────┤│412│提貨聯│22205│梁晏│大江│泰暘│843-HG│13.63│25,900││├──┼───┼───┼──┼───┼───┼───┼───┼─────┼──────┤│413│提貨聯│22239│梁晏│大江│泰暘│843-HG│12.12│23,020││├──┼───┼───┼──┼───┼───┼───┼───┼─────┼──────┤│414│提貨聯│22248│梁晏│大江│泰暘│843-HG│14.02│26,640││├──┼───┼───┼──┼───┼───┼───┼───┼─────┼──────┤│415│提貨聯│22258│梁晏│大江│泰暘│843-HG│16.57│31,480││├──┼───┼───┼──┼───┼───┼───┼───┼─────┼──────┤│416│提貨聯│22269│梁晏│大江│泰暘│843-HG│13.66│25,960││├──┼───┼───┼──┼───┼───┼───┼───┼─────┼──────┤│417│提貨單│22410│梁晏│大江│泰暘│843-HG│13.33│25,320││├──┼───┼───┼──┼───┼───┼───┼───┼─────┼──────┤│418│提貨單│22433│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66│22,160││├──┼───┼───┼──┼───┼───┼───┼───┼─────┼──────┤│419│提貨單│22464│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37│21,600││├──┼───┼───┼──┼───┼───┼───┼───┼─────┼──────┤│420│提貨聯│225278│梁晏│大江│泰暘│843-HG│11.69│22,220││├──┼───┼───┼──┼───┼───┼───┼───┼─────┼──────┤│421│提貨聯│4613│梁晏│大江│泰暘│887-HF│16.52│31,380││├──┼───┼───┼──┼───┼───┼───┼───┼─────┼──────┤│422│提貨聯│5115│梁晏│大江│泰暘│887-HF│12.54│23,820││├──┼───┼───┼──┼───┼───┼───┼───┼─────┼──────┤│423│提貨聯│5133│梁晏│大江│泰暘│887-HF│13.08│24,860││├──┼───┼───┼──┼───┼───┼───┼───┼─────┼──────┤│424│提貨聯│5153│梁晏│大江│泰暘│887-HF│12│22,800││├──┼───┼───┼──┼───┼───┼───┼───┼─────┼──────┤│425│提貨聯│5170│梁晏│大江│泰暘│887-HF│12.06│22,920││├──┼───┼───┼──┼───┼───┼───┼───┼─────┼──────┤│426│提貨聯│5188│梁晏│大江│泰暘│887-HF│11.94│22,680││├──┼───┼───┼──┼───┼───┼───┼───┼─────┼──────┤│427│提貨聯│5197│梁晏│大江│泰暘│887-HF│11.72│22,260││├──┼───┼───┼──┼───┼───┼───┼───┼─────┼──────┤│428│提貨聯│5204│梁晏│大江│泰暘│887-HF│12.47│23,700││├──┼───┼───┼──┼───┼───┼───┼───┼─────┼──────┤│429│提貨聯│5220│梁晏│大江│泰暘│887-HF│12.15│23,080││├──┼───┼───┼──┼───┼───┼───┼───┼─────┼──────┤│430│提貨聯│5241│梁晏│大江│泰暘│887-HF│11.87│22,560││├──┼───┼───┼──┼───┼───┼───┼───┼─────┼──────┤│431│提貨聯│5261│梁晏│大江│泰暘│887-HF│12.93│24,560││├──┼───┼───┼──┼───┼───┼───┼───┼─────┼──────┤│432│提貨聯│5279│梁晏│大江│泰暘│887-HF│12.07│22,940││├──┼───┼───┼──┼───┼───┼───┼───┼─────┼──────┤│433│提貨聯│5299│梁晏│大江│泰暘│887-HF│12.26│23,300││├──┼───┼───┼──┼───┼───┼───┼───┼─────┼──────┤│434│提貨聯│5320│梁晏│大江│泰暘│887-HF│11.81│22,440││├──┼───┼───┼──┼───┼───┼───┼───┼─────┼──────┤│435│提貨聯│5340│梁晏│大江│泰暘│887-HF│11.78│22,380││├──┼───┼───┼──┼───┼───┼───┼───┼─────┼──────┤│436│提貨聯│5361│梁晏│大江│泰暘│887-HF│12.4│23,560││├──┼───┼───┼──┼───┼───┼───┼───┼─────┼──────┤│437│提貨聯│6839│梁晏│大江│泰暘│887-HF│12.82│24,360││├──┼───┼───┼──┼───┼───┼───┼───┼─────┼──────┤│438│提貨聯│9018│梁晏│大江│泰暘│887-HF│11.19│21,260││├──┼───┼───┼──┼───┼───┼───┼───┼─────┼──────┤│439│提貨聯│9040│梁晏│大江│泰暘│887-HF│12.05│22,900││├──┼───┼───┼──┼───┼───┼───┼───┼─────┼──────┤│440│提貨聯│9060│梁晏│大江│泰暘│887-HF│12.31│23,380││├──┼───┼───┼──┼───┼───┼───┼───┼─────┼──────┤│441│提貨聯│9079│梁晏│大江│泰暘│887-HF│12│22,800││├──┼───┼───┼──┼───┼───┼───┼───┼─────┼──────┤│442│提貨聯│9100│梁晏│大江│泰暘│887-HF│12.73│24,180││├──┼───┼───┼──┼───┼───┼───┼───┼─────┼──────┤│443│提貨聯│9136│梁晏│大江│泰暘│887-HF││21,280││├──┼───┼───┼──┼───┼───┼───┼───┼─────┼──────┤│444│提貨聯│9153│梁晏│大江│泰暘│887-HF││21,360││├──┼───┼───┼──┼───┼───┼───┼───┼─────┼──────┤│445│提貨聯│9169│梁晏│大江│泰暘│887-HF││21,300││├──┼───┼───┼──┼───┼───┼───┼───┼─────┼──────┤│446│提貨聯│9185│梁晏│大江│泰暘│887-HF││21,480││├──┼───┼───┼──┼───┼───┼───┼───┼─────┼──────┤│447│提貨聯│9202│梁晏│大江│泰暘│887-HF││20,740││├──┼───┼───┼──┼───┼───┼───┼───┼─────┼──────┤│448│提貨聯│9220│梁晏│大江│泰暘│887-HF││23,820││├──┼───┼───┼──┼───┼───┼───┼───┼─────┼──────┤│449│提貨聯│9241│梁晏│大江│泰暘│887-HF││22,680││├──┼───┼───┼──┼───┼───┼───┼───┼─────┼──────┤│450│提貨聯│9303│梁晏│大江│泰暘│887-HF││23,580││├──┼───┼───┼──┼───┼───┼───┼───┼─────┼──────┤│451│提貨聯│9317│梁晏│大江│泰暘│887-HF││21,900││├──┼───┼───┼──┼───┼───┼───┼───┼─────┼──────┤│452│提貨聯│9332│梁晏│大江│泰暘│887-HF││23,400││├──┼───┼───┼──┼───┼───┼───┼───┼─────┼──────┤│453│提貨聯│9349│梁晏│大江│泰暘│887-HF│12.87│24,460││├──┼───┼───┼──┼───┼───┼───┼───┼─────┼──────┤│454│提貨聯│9364│梁晏│大江│泰暘│887-HF│12.38│23,520││├──┼───┼───┼──┼───┼───┼───┼───┼─────┼──────┤│455│提貨聯│9382│梁晏│大江│泰暘│887-HF│12.23│23,240││├──┼───┼───┼──┼───┼───┼───┼───┼─────┼──────┤│456│提貨聯│9397│梁晏│大江│泰暘│887-HF│12.33│23,420││├──┼───┼───┼──┼───┼───┼───┼───┼─────┼──────┤│457│提貨聯│9416│梁晏│大江│泰暘│887-HF│11.97│22,740││├──┼───┼───┼──┼───┼───┼───┼───┼─────┼──────┤│458│提貨聯│9478│梁晏│大江│泰暘│887-HF│12.81│24,340││├──┼───┼───┼──┼───┼───┼───┼───┼─────┼──────┤│459│提貨聯│9496│梁晏│大江│泰暘│887-HF│11.83│22,480││├──┼───┼───┼──┼───┼───┼───┼───┼─────┼──────┤│460│提貨聯│14137│梁晏│大江│泰暘│887-HF│15.29│29,060││├──┼───┼───┼──┼───┼───┼───┼───┼─────┼──────┤│461│提貨聯│14137│梁晏│大江│泰暘│887-HF│15.29│29,060││├──┼───┼───┼──┼───┼───┼───┼───┼─────┼──────┤│462│提貨聯│14282│梁晏│大江│泰暘│887-HF│12.37│23,500││├──┼───┼───┼──┼───┼───┼───┼───┼─────┼──────┤│463│提貨聯│14290│梁晏│大江│泰暘│887-HF│11.67│22,180││├──┼───┼───┼──┼───┼───┼───┼───┼─────┼──────┤│464│提貨聯│14303│梁晏│大江│泰暘│887-HF│13.35│25,360││├──┼───┼───┼──┼───┼───┼───┼───┼─────┼──────┤│465│提貨聯│14310│梁晏│大江│泰暘│887-HF│12.83│24,380││├──┼───┼───┼──┼───┼───┼───┼───┼─────┼──────┤│466│提貨聯│14321│梁晏│大江│泰暘│887-HF│11.37│21,600││├──┼───┼───┼──┼───┼───┼───┼───┼─────┼──────┤│467│提貨聯│14339│梁晏│大江│泰暘│887-HF│15.03│28,560││├──┼───┼───┼──┼───┼───┼───┼───┼─────┼──────┤│468│提貨聯│14359│梁晏│大江│泰暘│887-HF│15.25│28,980││├──┼───┼───┼──┼───┼───┼───┼───┼─────┼──────┤│469│提貨聯│14371│梁晏│大江│泰暘│887-HF│13.92│26,440││├──┼───┼───┼──┼───┼───┼───┼───┼─────┼──────┤│470│提貨聯│16207│梁晏│大江│泰暘│887-HF│11.78│22,380││├──┼───┼───┼──┼───┼───┼───┼───┼─────┼──────┤│471│提貨聯│16207│梁晏│大江│泰暘│887-HF│11.78│22,380││├──┼───┼───┼──┼───┼───┼───┼───┼─────┼──────┤│472│提貨聯│16221│梁晏│大江│泰暘│887-HF│11.94│22,680││├──┼───┼───┼──┼───┼───┼───┼───┼─────┼──────┤│473│提貨聯│16221│梁晏│大江│泰暘│887-HF│11.94│22,680││├──┼───┼───┼──┼───┼───┼───┼───┼─────┼──────┤│474│提貨聯│17268│梁晏│大江│泰暘│887-HF│13.62│25,880││├──┼───┼───┼──┼───┼───┼───┼───┼─────┼──────┤│475│提貨聯│22108│梁晏│大江│泰暘│887-HF│11.92│22,640││├──┼───┼───┼──┼───┼───┼───┼───┼─────┼──────┤│476│提貨聯│22115│梁晏│大江│泰暘│887-HF│11.68│22,200││├──┼───┼───┼──┼───┼───┼───┼───┼─────┼──────┤│477│提貨聯│22126│梁晏│大江│泰暘│887-HF│11.95│22,700││├──┼───┼───┼──┼───┼───┼───┼───┼─────┼──────┤│478│提貨聯│22133│梁晏│大江│泰暘│887-HF│11.83│22,480││├──┼───┼───┼──┼───┼───┼───┼───┼─────┼──────┤│479│提貨聯│22145│梁晏│大江│泰暘│887-HF│11.96│22,720││├──┼───┼───┼──┼───┼───┼───┼───┼─────┼──────┤│480│提貨聯│22159│梁晏│大江│泰暘│887-HF│12.32│23,400││├──┼───┼───┼──┼───┼───┼───┼───┼─────┼──────┤│481│提貨聯│22250│梁晏│大江│泰暘│887-HF│14.12│26,820││├──┼───┼───┼──┼───┼───┼───┼───┼─────┼──────┤│482│提貨聯│22431│梁晏│大江│泰暘│887-HF│16.6│27,740││├──┼───┼───┼──┼───┼───┼───┼───┼─────┼──────┤│483│提貨聯│22431│梁晏│大江│泰暘│887-HF│14.6│27,740││├──┼───┼───┼──┼───┼───┼───┼───┼─────┼──────┤│484│提貨聯│22456│梁晏│大江│泰暘│887-HF│13.24│25,160││├──┼───┼───┼──┼───┼───┼───┼───┼─────┼──────┤│485│提貨聯│22456│梁晏│大江│泰暘│887-HF│13.24│25,160││├──┼───┼───┼──┼───┼───┼───┼───┼─────┼──────┤│486│提貨聯│22462│梁晏│大江│泰暘│887-HF│13.61│23,960││├──┼───┼───┼──┼───┼───┼───┼───┼─────┼──────┤│487│提貨聯│22462│梁晏│大江│泰暘│887-HF│12.61│23,960││├──┼───┼───┼──┼───┼───┼───┼───┼─────┼──────┤│488│提貨聯│22473│梁晏│大江│泰暘│887-HF│13.85│26,320││├──┼───┼───┼──┼───┼───┼───┼───┼─────┼──────┤│489│提貨聯│22473│梁晏│大江│泰暘│887-HF│13.85│26,320││├──┼───┼───┼──┼───┼───┼───┼───┼─────┼──────┤│490│提貨聯│22481│梁晏│大江│泰暘│887-HF│13.64│25,920││├──┼───┼───┼──┼───┼───┼───┼───┼─────┼──────┤│491│提貨聯│22481│梁晏│大江│泰暘│887-HF│13.64│25,920││├──┼───┼───┼──┼───┼───┼───┼───┼─────┼──────┤│492│提貨單│5240│梁晏│大江│泰暘│941-GD│11.92│22,640││├──┼───┼───┼──┼───┼───┼───┼───┼─────┼──────┤│493│提貨單│5260│梁晏│大江│泰暘│941-GD│11.76│22,340││├──┼───┼───┼──┼───┼───┼───┼───┼─────┼──────┤│494│提貨單│5278│梁晏│大江│泰暘│941-GD│12.14│23,060││├──┼───┼───┼──┼───┼───┼───┼───┼─────┼──────┤│495│提貨單│5280│梁晏│大江│泰暘│941-GD│11.44│21,740││├──┼───┼───┼──┼───┼───┼───┼───┼─────┼──────┤│496│提貨單│5300│梁晏│大江│泰暘│941-GD│11.83│22,480││├──┼───┼───┼──┼───┼───┼───┼───┼─────┼──────┤│497│提貨單│5321│梁晏│大江│泰暘│941-GD│12.17│23,120││├──┼───┼───┼──┼───┼───┼───┼───┼─────┼──────┤│498│提貨單│5342│梁晏│大江│泰暘│941-GD│12.23│23,240││├──┼───┼───┼──┼───┼───┼───┼───┼─────┼──────┤│499│提貨單│5362│梁晏│大江│泰暘│941-GD│11.92│22,640││├──┼───┼───┼──┼───┼───┼───┼───┼─────┼──────┤│500│提貨單│5383│梁晏│大江│泰暘│941-GD│13.03│24,760││├──┼───┼───┼──┼───┼───┼───┼───┼─────┼──────┤│501│提貨單│6840│梁晏│大江│泰暘│941-GD│12.34│23,440││├──┼───┼───┼──┼───┼───┼───┼───┼─────┼──────┤│502│提貨單│9016│梁晏│大江│泰暘│941-GD│11.75│22,320││├──┼───┼───┼──┼───┼───┼───┼───┼─────┼──────┤│503│提貨單│9038│梁晏│大江│泰暘│941-GD│11.13│21,140││├──┼───┼───┼──┼───┼───┼───┼───┼─────┼──────┤│504│提貨單│9059│梁晏│大江│泰暘│941-GD│10.97│20,840││├──┼───┼───┼──┼───┼───┼───┼───┼─────┼──────┤│505│提貨單│9081│梁晏│大江│泰暘│941-GD│11.86│22,540││├──┼───┼───┼──┼───┼───┼───┼───┼─────┼──────┤│506│提貨單│9111│梁晏│大江│泰暘│941-GD││19,760││├──┼───┼───┼──┼───┼───┼───┼───┼─────┼──────┤│507│提貨單│9118│梁晏│大江│泰暘│941-GD││21,000││├──┼───┼───┼──┼───┼───┼───┼───┼─────┼──────┤│508│提貨單│9321│梁晏│大江│泰暘│941-GD││23,600││├──┼───┼───┼──┼───┼───┼───┼───┼─────┼──────┤│509│提貨單│9339│梁晏│大江│泰暘│941-GD│12.32│23,400││├──┼───┼───┼──┼───┼───┼───┼───┼─────┼──────┤│510│提貨單│9356│梁晏│大江│泰暘│941-GD│12.32│23,400││├──┼───┼───┼──┼───┼───┼───┼───┼─────┼──────┤│511│提貨單│9374│梁晏│大江│泰暘│941-GD│12.17│23,120││├──┼───┼───┼──┼───┼───┼───┼───┼─────┼──────┤│512│提貨單│9391│梁晏│大江│泰暘│941-GD│12.39│23,540││├──┼───┼───┼──┼───┼───┼───┼───┼─────┼──────┤│513│提貨單│9409│梁晏│大江│泰暘│941-GD│11.22│21,320││├──┼───┼───┼──┼───┼───┼───┼───┼─────┼──────┤│514│提貨單│9425│梁晏│大江│泰暘│941-GD│12.43│23,620││├──┼───┼───┼──┼───┼───┼───┼───┼─────┼──────┤│515│提貨單│14314│梁晏│大江│泰暘│941-GD│12.59│23,920││├──┼───┼───┼──┼───┼───┼───┼───┼─────┼──────┤│516│提貨單│14325│梁晏│大江│泰暘│941-GD│12.87│24,460││├──┼───┼───┼──┼───┼───┼───┼───┼─────┼──────┤│517│提貨單│17267│梁晏│大江│泰暘│941-GD│13.14│24,960││├──┼───┼───┼──┼───┼───┼───┼───┼─────┼──────┤│518│提貨單│22143│梁晏│大江│泰暘│941-GD│12.81│24,340││├──┼───┼───┼──┼───┼───┼───┼───┼─────┼──────┤│519│提貨單│22161│梁晏│大江│泰暘│941-GD│12.76│24,240││├──┼───┼───┼──┼───┼───┼───┼───┼─────┼──────┤│520│提貨單│22180│梁晏│大江│泰暘│941-GD│12.68│24,100││├──┼───┼───┼──┼───┼───┼───┼───┼─────┼──────┤│521│提貨單│22193│梁晏│大江│泰暘│941-GD│11.85│22,520││├──┼───┼───┼──┼───┼───┼───┼───┼─────┼──────┤│522│提貨單│22202│梁晏│大江│泰暘│941-GD│13.08│24,860││├──┼───┼───┼──┼───┼───┼───┼───┼─────┼──────┤│523│提貨單│22233│梁晏│大江│泰暘│941-GD│13.8│26,220││├──┼───┼───┼──┼───┼───┼───┼───┼─────┼──────┤│524│提貨單│22242│梁晏│大江│泰暘│941-GD│12.75│24,220││├──┼───┼───┼──┼───┼───┼───┼───┼─────┼──────┤│525│提貨單│22252│梁晏│大江│泰暘│941-GD│13.95│26,500││├──┼───┼───┼──┼───┼───┼───┼───┼─────┼──────┤│526│提貨單│22280│梁晏│大江│泰暘│941-GD│12.07│22,940││├──┼───┼───┼──┼───┼───┼───┼───┼─────┼──────┤│527│提貨單│22287│梁晏│大江│泰暘│941-GD│11.19│21,260││├──┼───┼───┼──┼───┼───┼───┼───┼─────┼──────┤│528│提貨單│0│梁晏│大江│泰暘│978-AJ│10.83│20,580││├──┼───┼───┼──┼───┼───┼───┼───┼─────┼──────┤│529│提貨單│5104│梁晏│大江│泰暘│978-AJ│11.24│21,360││├──┼───┼───┼──┼───┼───┼───┼───┼─────┼──────┤│530│提貨單│5130│梁晏│大江│泰暘│978-AJ│11.14│21,160││├──┼───┼───┼──┼───┼───┼───┼───┼─────┼──────┤│531│提貨單│5150│梁晏│大江│泰暘│978-AJ│11.35│21,560││├──┼───┼───┼──┼───┼───┼───┼───┼─────┼──────┤│532│提貨單│5171│梁晏│大江│泰暘│978-AJ│11.39│21,640││├──┼───┼───┼──┼───┼───┼───┼───┼─────┼──────┤│533│提貨單│5180│梁晏│大江│泰暘│978-AJ│11.82│22,460││├──┼───┼───┼──┼───┼───┼───┼───┼─────┼──────┤│534│提貨單│5259│梁晏│大江│泰暘│978-AJ│11.97│22,740││├──┼───┼───┼──┼───┼───┼───┼───┼─────┼──────┤│535│提貨單│5282│梁晏│大江│泰暘│978-AJ│10.67│20,280││├──┼───┼───┼──┼───┼───┼───┼───┼─────┼──────┤│536│提貨單│5392│梁晏│大江│泰暘│978-AJ│11.45│21,760││├──┼───┼───┼──┼───┼───┼───┼───┼─────┼──────┤│537│提貨單│9011│梁晏│大江│泰暘│978-AJ│11.59│22,020││├──┼───┼───┼──┼───┼───┼───┼───┼─────┼──────┤│538│提貨單│9036│梁晏│大江│泰暘│978-AJ│10.23│19,440││├──┼───┼───┼──┼───┼───┼───┼───┼─────┼──────┤│539│提貨單│9061│梁晏│大江│泰暘│978-AJ│11.25│21,380││├──┼───┼───┼──┼───┼───┼───┼───┼─────┼──────┤│540│提貨單│9091│梁晏│大江│泰暘│978-AJ│11.81│22,440││├──┼───┼───┼──┼───┼───┼───┼───┼─────┼──────┤│541│提貨單│9109│梁晏│大江│泰暘│978-AJ││19,920││├──┼───┼───┼──┼───┼───┼───┼───┼─────┼──────┤│542│提貨單│9122│梁晏│大江│泰暘│978-AJ││21,460││├──┼───┼───┼──┼───┼───┼───┼───┼─────┼──────┤│543│提貨單│9148│梁晏│大江│泰暘│978-AJ││20,700││├──┼───┼───┼──┼───┼───┼───┼───┼─────┼──────┤│544│提貨單│9166│梁晏│大江│泰暘│978-AJ││19,040││├──┼───┼───┼──┼───┼───┼───┼───┼─────┼──────┤│545│提貨單│9186│梁晏│大江│泰暘│978-AJ││20,920││├──┼───┼───┼──┼───┼───┼───┼───┼─────┼──────┤│546│提貨單│9207│梁晏│大江│泰暘│978-AJ││19,840││├──┼───┼───┼──┼───┼───┼───┼───┼─────┼──────┤│547│提貨單│9314│梁晏│大江│泰暘│978-AJ││21,080││├──┼───┼───┼──┼───┼───┼───┼───┼─────┼──────┤│548│提貨單│9335│梁晏│大江│泰暘│978-AJ││19,800││├──┼───┼───┼──┼───┼───┼───┼───┼─────┼──────┤│549│提貨單│9353│梁晏│大江│泰暘│978-AJ││19,660││├──┼───┼───┼──┼───┼───┼───┼───┼─────┼──────┤│550│提貨單│9373│梁晏│大江│泰暘│978-AJ│10.84│20,600││├──┼───┼───┼──┼───┼───┼───┼───┼─────┼──────┤│551│提貨單│9390│梁晏│大江│泰暘│978-AJ│11.81│22,440││├──┼───┼───┼──┼───┼───┼───┼───┼─────┼──────┤│552│提貨單│9410│梁晏│大江│泰暘│978-AJ│11.47│21,800││├──┼───┼───┼──┼───┼───┼───┼───┼─────┼──────┤│553│提貨單│9426│梁晏│大江│泰暘│978-AJ││21,300││├──┼───┼───┼──┼───┼───┼───┼───┼─────┼──────┤│554│提貨單│9462│梁晏│大江│泰暘│978-AJ│11.42│21,700││├──┼───┼───┼──┼───┼───┼───┼───┼─────┼──────┤│555│提貨單│9481│梁晏│大江│泰暘│978-AJ│11.23│21,340││├──┼───┼───┼──┼───┼───┼───┼───┼─────┼──────┤│556│提貨單│14279│梁晏│大江│泰暘│978-AJ│11.6│22,040││├──┼───┼───┼──┼───┼───┼───┼───┼─────┼──────┤│557│提貨單│14283│梁晏│大江│泰暘│978-AJ│11.43│21,720││├──┼───┼───┼──┼───┼───┼───┼───┼─────┼──────┤│558│提貨單│14293│梁晏│大江│泰暘│978-AJ│12.27│23,320││├──┼───┼───┼──┼───┼───┼───┼───┼─────┼──────┤│559│提貨單│14306│梁晏│大江│泰暘│978-AJ│11.8│22,420││├──┼───┼───┼──┼───┼───┼───┼───┼─────┼──────┤│560│提貨單│14318│梁晏│大江│泰暘│978-AJ│11.42│21,700││├──┼───┼───┼──┼───┼───┼───┼───┼─────┼──────┤│561│提貨單│16215│梁晏│大江│泰暘│978-AJ│11.53│21,900││├──┼───┼───┼──┼───┼───┼───┼───┼─────┼──────┤│562│提貨單│22144│梁晏│大江│泰暘│978-AJ│10.95│20,800││├──┼───┼───┼──┼───┼───┼───┼───┼─────┼──────┤│563│提貨單│22235│梁晏│大江│泰暘│978-AJ│12.4│23,560││├──┼───┼───┼──┼───┼───┼───┼───┼─────┼──────┤│564│提貨單│22246│梁晏│大江│泰暘│978-AJ│13.11│24,900││├──┼───┼───┼──┼───┼───┼───┼───┼─────┼──────┤│565│提貨單│22434│梁晏│大江│泰暘│978-AJ│12.37│23,500││├──┼───┼───┼──┼───┼───┼───┼───┼─────┼──────┤│566│提貨單│22454│梁晏│大江│泰暘│978-AJ│11.19│21,260││├──┼───┼───┼──┼───┼───┼───┼───┼─────┼──────┤│567│提貨單│22467│梁晏│大江│泰暘│978-AJ│11.11│21,100││├──┼───┼───┼──┼───┼───┼───┼───┼─────┼──────┤│568│提貨聯│4620│梁晏│大江│泰暘│GC-973│14.79│28,100││├──┼───┼───┼──┼───┼───┼───┼───┼─────┼──────┤│569│提貨聯│5207│梁晏│大江│泰暘│GC-973│12.66│24,060││├──┼───┼───┼──┼───┼───┼───┼───┼─────┼──────┤│570│提貨聯│5228│梁晏│大江│泰暘│GC-973│11.16│21,200││├──┼───┼───┼──┼───┼───┼───┼───┼─────┼──────┤│571│提貨聯│5248│梁晏│大江│泰暘│GC-973│11.29│21,460││├──┼───┼───┼──┼───┼───┼───┼───┼─────┼──────┤│572│提貨聯│5269│梁晏│大江│泰暘│GC-973│12.06│22,920││├──┼───┼───┼──┼───┼───┼───┼───┼─────┼──────┤│573│提貨聯│5292│梁晏│大江│泰暘│GC-973│12.34│23,440││├──┼───┼───┼──┼───┼───┼───┼───┼─────┼──────┤│574│提貨聯│5314│梁晏│大江│泰暘│GC-973│11.76│22,340││├──┼───┼───┼──┼───┼───┼───┼───┼─────┼──────┤│575│提貨聯│5335│梁晏│大江│泰暘│GC-973│11.65│22,140││├──┼───┼───┼──┼───┼───┼───┼───┼─────┼──────┤│576│提貨聯│5358│梁晏│大江│泰暘│GC-973│11.8│22,420││├──┼───┼───┼──┼───┼───┼───┼───┼─────┼──────┤│577│提貨聯│5376│梁晏│大江│泰暘│GC-973│11.19│21,260││├──┼───┼───┼──┼───┼───┼───┼───┼─────┼──────┤│578│提貨聯│9003│梁晏│大江│泰暘│GC-973│11.21│21,300││├──┼───┼───┼──┼───┼───┼───┼───┼─────┼──────┤│579│提貨聯│9024│梁晏│大江│泰暘│GC-973│11.88│22,580││├──┼───┼───┼──┼───┼───┼───┼───┼─────┼──────┤│580│提貨聯│9046│梁晏│大江│泰暘│GC-973│11.53│21,900││├──┼───┼───┼──┼───┼───┼───┼───┼─────┼──────┤│581│提貨聯│9068│梁晏│大江│泰暘│GC-973│11.41│21,680││├──┼───┼───┼──┼───┼───┼───┼───┼─────┼──────┤│582│提貨聯│9088│梁晏│大江│泰暘│GC-973│11.74│22,300││├──┼───┼───┼──┼───┼───┼───┼───┼─────┼──────┤│583│提貨聯│9101│梁晏│大江│泰暘│GC-973││18,740││├──┼───┼───┼──┼───┼───┼───┼───┼─────┼──────┤│584│提貨聯│9113│梁晏│大江│泰暘│GC-973││19,600││├──┼───┼───┼──┼───┼───┼───┼───┼─────┼──────┤│585│提貨聯│9124│梁晏│大江│泰暘│GC-973││23,140││├──┼───┼───┼──┼───┼───┼───┼───┼─────┼──────┤│586│提貨聯│9155│梁晏│大江│泰暘│GC-973││20,520││├──┼───┼───┼──┼───┼───┼───┼───┼─────┼──────┤│587│提貨聯│9174│梁晏│大江│泰暘│GC-973││20,520││├──┼───┼───┼──┼───┼───┼───┼───┼─────┼──────┤│588│提貨聯│9193│梁晏│大江│泰暘│GC-973││20,460││├──┼───┼───┼──┼───┼───┼───┼───┼─────┼──────┤│589│提貨聯│9213│梁晏│大江│泰暘│GC-973││22,460││├──┼───┼───┼──┼───┼───┼───┼───┼─────┼──────┤│590│提貨聯│9242│梁晏│大江│泰暘│GC-973││22,040││├──┼───┼───┼──┼───┼───┼───┼───┼─────┼──────┤│591│提貨聯│9258│梁晏│大江│泰暘│GC-973││24,920││├──┼───┼───┼──┼───┼───┼───┼───┼─────┼──────┤│592│提貨聯│9265│梁晏│大江│泰暘│GC-973││24,980││├──┼───┼───┼──┼───┼───┼───┼───┼─────┼──────┤│593│提貨聯│9278│梁晏│大江│泰暘│GC-973││21,680││├──┼───┼───┼──┼───┼───┼───┼───┼─────┼──────┤│594│提貨聯│14126│梁晏│大江│泰暘│GC-973│13.11│24,900││├──┼───┼───┼──┼───┼───┼───┼───┼─────┼──────┤│595│提貨聯│14146│梁晏│大江│泰暘│GC-973│11.64│22,120││├──┼───┼───┼──┼───┼───┼───┼───┼─────┼──────┤│596│提貨聯│14213│梁晏│大江│泰暘│GC-973│11.58│22,000││├──┼───┼───┼──┼───┼───┼───┼───┼─────┼──────┤│597│提貨聯│14227│梁晏│大江│泰暘│GC-973│12.56│23,860││├──┼───┼───┼──┼───┼───┼───┼───┼─────┼──────┤│598│提貨聯│16214│梁晏│大江│泰暘│GC-973│12.39│23,540││├──┼───┼───┼──┼───┼───┼───┼───┼─────┼──────┤│599│提貨聯│18008│梁晏│大江│泰暘│GC-973│12.42│23,600││├──┼───┼───┼──┼───┼───┼───┼───┼─────┼──────┤│600│提貨聯│18015│梁晏│大江│泰暘│GC-973│12.79│24,300││├──┼───┼───┼──┼───┼───┼───┼───┼─────┼──────┤│601│提貨聯│22112│梁晏│大江│泰暘│GC-973│11.2│21,280││├──┼───┼───┼──┼───┼───┼───┼───┼─────┼──────┤│602│提貨聯│22125│梁晏│大江│泰暘│GC-973│10.86│20,640││├──┼───┼───┼──┼───┼───┼───┼───┼─────┼──────┤│603│提貨聯│22137│梁晏│大江│泰暘│GC-973│11.95│22,700││├──┼───┼───┼──┼───┼───┼───┼───┼─────┼──────┤│604│提貨聯│22152│梁晏│大江│泰暘│GC-973│13.21│25,100││├──┼───┼───┼──┼───┼───┼───┼───┼─────┼──────┤│605│提貨聯│22168│梁晏│大江│泰暘│GC-973│11.71│22,240││├──┼───┼───┼──┼───┼───┼───┼───┼─────┼──────┤│606│提貨聯│22186│梁晏│大江│泰暘│GC-973│11.87│22,560││├──┼───┼───┼──┼───┼───┼───┼───┼─────┼──────┤│607│提貨聯│22194│梁晏│大江│泰暘│GC-973│13.01│24,720││├──┼───┼───┼──┼───┼───┼───┼───┼─────┼──────┤│608│提貨聯│22220│梁晏│大江│泰暘│GC-973│14.98│28,460││├──┼───┼───┼──┼───┼───┼───┼───┼─────┼──────┤│609│提貨聯│22266│梁晏│大江│泰暘│GC-973│13.74│26,100││├──┼───┼───┼──┼───┼───┼───┼───┼─────┼──────┤│610│提貨聯│22275│梁晏│大江│泰暘│GC-973│12.05│22,900││├──┼───┼───┼──┼───┼───┼───┼───┼─────┼──────┤│611│提貨聯│22294│梁晏│大江│泰暘│GC-973│11.31│21,480││├──┼───┼───┼──┼───┼───┼───┼───┼─────┼──────┤│612│提貨聯│22409│梁晏│大江│泰暘│GC-973│13.57│25,780││├──┼───┼───┼──┼───┼───┼───┼───┼─────┼──────┤│613│提貨聯│22423│梁晏│大江│泰暘│GC-973│11.37│21,60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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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提貨單│5155│梁晏│大江│泰暘│HB-763│10.76│20,440││├──┼───┼───┼──┼───┼───┼───┼───┼─────┼──────┤│672│提貨單│5176│梁晏│大江│泰暘│HB-763│10.81│20,540││├──┼───┼───┼──┼───┼───┼───┼───┼─────┼──────┤│673│提貨單│5235│梁晏│大江│泰暘│HB-763│10.87│20,660││├──┼───┼───┼──┼───┼───┼───┼───┼─────┼──────┤│674│提貨單│5257│梁晏│大江│泰暘│HB-763│11.41│21,860││├──┼───┼───┼──┼───┼───┼───┼───┼─────┼──────┤│675│提貨單│5277│梁晏│大江│泰暘│HB-763│11.22│21,320││├──┼───┼───┼──┼───┼───┼───┼───┼─────┼──────┤│676│提貨單│5301│梁晏│大江│泰暘│HB-763│11.42│21,700││├──┼───┼───┼──┼───┼───┼───┼───┼─────┼──────┤│677│提貨單│5322│梁晏│大江│泰暘│HB-763│11.32│21,500││├──┼───┼───┼──┼───┼───┼───┼───┼─────┼──────┤│678│提貨單│5343│梁晏│大江│泰暘│HB-763│10.74│20,400││├──┼───┼───┼──┼───┼───┼───┼───┼─────┼──────┤│679│提貨單│5365│梁晏│大江│泰暘│HB-763│11.21│21,300││├──┼───┼───┼──┼───┼───┼───┼───┼─────┼──────┤│680│提貨單│5381│梁晏│大江│泰暘│HB-763│12.62│23,980││├──┼───┼───┼──┼───┼───┼───┼───┼─────┼──────┤│681│提貨單│9014│梁晏│大江│泰暘│HB-763│10.36│19,680││├──┼───┼───┼──┼───┼───┼───┼───┼─────┼──────┤│682│提貨單│9037│梁晏│大江│泰暘│HB-763│10.44│19,840││├──┼───┼───┼──┼───┼───┼───┼───┼─────┼──────┤│683│提貨單│9055│梁晏│大江│泰暘│HB-763│11.15│21,180││├──┼───┼───┼──┼───┼───┼───┼───┼─────┼──────┤│684│提貨單│9078│梁晏│大江│泰暘│HB-763│11.34│21,540││├──┼───┼───┼──┼───┼───┼───┼───┼─────┼──────┤│685│提貨單│9318│梁晏│大江│泰暘│HB-763││21,200││├──┼───┼───┼──┼───┼───┼───┼───┼─────┼──────┤│686│提貨單│9334│梁晏│大江│泰暘│HB-763││19,660││├──┼───┼───┼──┼───┼───┼───┼───┼─────┼──────┤│687│提貨單│9351│梁晏│大江│泰暘│HB-763│11.06│21,020││├──┼───┼───┼──┼───┼───┼───┼───┼─────┼──────┤│688│提貨單│9367│梁晏│大江│泰暘│HB-763│11.28│21,440││├──┼───┼───┼──┼───┼───┼───┼───┼─────┼──────┤│689│提貨單│9388│梁晏│大江│泰暘│HB-763│11.22│21,320││├──┼───┼───┼──┼───┼───┼───┼───┼─────┼──────┤│690│提貨單│9407│梁晏│大江│泰暘│HB-763│11.48│21,820││├──┼───┼───┼──┼───┼───┼───┼───┼─────┼──────┤│691│提貨單│9423│梁晏│大江│泰暘│HB-763│11.51│21,860││├──┼───┼───┼──┼───┼───┼───┼───┼─────┼──────┤│692│提貨單│9455│梁晏│大江│泰暘│HB-763│10.55│20,040││├──┼───┼───┼──┼───┼───┼───┼───┼─────┼──────┤│693│提貨單│9471│梁晏│大江│泰暘│HB-763│10.44│19,840││├──┼───┼───┼──┼───┼───┼───┼───┼─────┼──────┤│694│提貨單│9492│梁晏│大江│泰暘│HB-763│11.55│21,940││├──┼───┼───┼──┼───┼───┼───┼───┼─────┼──────┤│695│提貨單│14134│梁晏│大江│泰暘│HB-763│12.4│23,560││├──┼───┼───┼──┼───┼───┼───┼───┼─────┼──────┤│696│提貨單│14205│梁晏│大江│泰暘│HB-763│10.94│20,780││├──┼───┼───┼──┼───┼───┼───┼───┼─────┼──────┤│697│提貨單│14262│梁晏│大江│泰暘│HB-763│10.71│20,340││├──┼───┼───┼──┼───┼───┼───┼───┼─────┼──────┤│698│提貨單│14284│梁晏│大江│泰暘│HB-763│12.76│24,240││├──┼───┼───┼──┼───┼───┼───┼───┼─────┼──────┤│699│提貨單│14297│梁晏│大江│泰暘│HB-763│10.83│20,580││├──┼───┼───┼──┼───┼───┼───┼───┼─────┼──────┤│700│提貨單│14356│梁晏│大江│泰暘│HB-763│11.48│21,820││├──┼───┼───┼──┼───┼───┼───┼───┼─────┼──────┤│701│提貨單│14370│梁晏│大江│泰暘│HB-763│12.64│24,020││├──┼───┼───┼──┼───┼───┼───┼───┼─────┼──────┤│702│提貨單│17266│梁晏│大江│泰暘│HB-763│11.82│22,460││├──┼───┼───┼──┼───┼───┼───┼───┼─────┼──────┤│703│提貨單│22148│梁晏│大江│泰暘│HB-763│11.36│21,580││├──┼───┼───┼──┼───┼───┼───┼───┼─────┼──────┤│704│提貨單│22166│梁晏│大江│泰暘│HB-763│10.93│20,760││├──┼───┼───┼──┼───┼───┼───┼───┼─────┼──────┤│705│提貨單│22206│梁晏│大江│泰暘│HB-763│11.22│21,320││├──┼───┼───┼──┼───┼───┼───┼───┼─────┼──────┤│706│提貨單│22249│梁晏│大江│泰暘│HB-763│12.03│22,860││├──┼───┼───┼──┼───┼───┼───┼───┼─────┼──────┤│707│提貨單│22268│梁晏│大江│泰暘│HB-763│11.65│22,140││├──┼───┼───┼──┼───┼───┼───┼───┼─────┼──────┤│708│提貨單│22427│梁晏│大江│泰暘│HB-763│10.93│20,760││├──┼───┼───┼──┼───┼───┼───┼───┼─────┼──────┤│709│提貨單│22438│梁晏│大江│泰暘│HB-763│11.88│22,580││├──┼───┼───┼──┼───┼───┼───┼───┼─────┼──────┤│710│提貨單│22446│梁晏│大江│泰暘│HB-763│10.46│19,880││├──┼───┼───┼──┼───┼───┼───┼───┼─────┼──────┤│711│提貨單│22482│梁晏│大江│泰暘│HB-763│10.55│20,040││├──┼───┼───┼──┼───┼───┼───┼───┼─────┼──────┤│712│提貨單│5110│梁晏│大江│泰暘│NF-610│13.35│25,360││├──┼───┼───┼──┼───┼───┼───┼───┼─────┼──────┤│713│提貨單│5129│梁晏│大江│泰暘│NF-610│13.8│26,220││├──┼───┼───┼──┼───┼───┼───┼───┼─────┼──────┤│714│提貨單│5149│梁晏│大江│泰暘│NF-610│13.24│25,160││├──┼───┼───┼──┼───┼───┼───┼───┼─────┼──────┤│715│提貨單│5167│梁晏│大江│泰暘│NF-610│13.35│25,360││├──┼───┼───┼──┼───┼───┼───┼───┼─────┼──────┤│716│提貨單│5186│梁晏│大江│泰暘│NF-610│11.66│22,160││├──┼───┼───┼──┼───┼───┼───┼───┼─────┼──────┤│717│提貨單│5219│梁晏│大江│泰暘│NF-610│13.21│25,100││├──┼───┼───┼──┼───┼───┼───┼───┼─────┼──────┤│718│提貨單│5237│梁晏│大江│泰暘│NF-610│13.48│25,620││├──┼───┼───┼──┼───┼───┼───┼───┼─────┼──────┤│719│提貨單│5256│梁晏│大江│泰暘│NF-610│14.03│26,660││├──┼───┼───┼──┼───┼───┼───┼───┼─────┼──────┤│720│提貨單│5276│梁晏│大江│泰暘│NF-610│13.77│26,160││├──┼───┼───┼──┼───┼───┼───┼───┼─────┼──────┤│721│提貨單│5298│梁晏│大江│泰暘│NF-610│13.56│25,760││├──┼───┼───┼──┼───┼───┼───┼───┼─────┼──────┤│722│提貨單│5319│梁晏│大江│泰暘│NF-610│12.21│23,200││├──┼───┼───┼──┼───┼───┼───┼───┼─────┼──────┤│723│提貨單│5341│梁晏│大江│泰暘│NF-610│12.18│23,140││├──┼───┼───┼──┼───┼───┼───┼───┼─────┼──────┤│724│提貨單│5363│梁晏│大江│泰暘│NF-610│13.08│24,860││├──┼───┼───┼──┼───┼───┼───┼───┼─────┼──────┤│725│提貨單│5379│梁晏│大江│泰暘│NF-610│11.27│21,420││├──┼───┼───┼──┼───┼───┼───┼───┼─────┼──────┤│726│提貨單│6844│梁晏│大江│泰暘│NF-610│13.97│26,540││├──┼───┼───┼──┼───┼───┼───┼───┼─────┼──────┤│727│提貨單│9010│梁晏│大江│泰暘│NF-610│13.26│25,200││├──┼───┼───┼──┼───┼───┼───┼───┼─────┼──────┤│728│提貨單│9033│梁晏│大江│泰暘│NF-610│12.6│23,940││├──┼───┼───┼──┼───┼───┼───┼───┼─────┼──────┤│729│提貨單│9052│梁晏│大江│泰暘│NF-610│12.58│23,900││├──┼───┼───┼──┼───┼───┼───┼───┼─────┼──────┤│730│提貨單│9073│梁晏│大江│泰暘│NF-610│13.76│26,140││├──┼───┼───┼──┼───┼───┼───┼───┼─────┼──────┤│731│提貨單│9096│梁晏│大江│泰暘│NF-610│13.45│25,560││├──┼───┼───┼──┼───┼───┼───┼───┼─────┼──────┤│732│提貨單│9103│梁晏│大江│泰暘│NF-610││20,840││├──┼───┼───┼──┼───┼───┼───┼───┼─────┼──────┤│733│提貨單│9116│梁晏│大江│泰暘│NF-610││24,140││├──┼───┼───┼──┼───┼───┼───┼───┼─────┼──────┤│734│提貨單│9127│梁晏│大江│泰暘│NF-610││23,260││├──┼───┼───┼──┼───┼───┼───┼───┼─────┼──────┤│735│提貨單│9140│梁晏│大江│泰暘│NF-610││23,140││├──┼───┼───┼──┼───┼───┼───┼───┼─────┼──────┤│736│提貨單│9158│梁晏│大江│泰暘│NF-610││20,140││├──┼───┼───┼──┼───┼───┼───┼───┼─────┼──────┤│737│提貨單│9177│梁晏│大江│泰暘│NF-610││26,260││├──┼───┼───┼──┼───┼───┼───┼───┼─────┼──────┤│738│提貨單│9195│梁晏│大江│泰暘│NF-610││21,720││├──┼───┼───┼──┼───┼───┼───┼───┼─────┼──────┤│739│提貨單│9214│梁晏│大江│泰暘│NF-610││21,700││├──┼───┼───┼──┼───┼───┼───┼───┼─────┼──────┤│740│提貨單│9250│梁晏│大江│泰暘│NF-610││21,740││├──┼───┼───┼──┼───┼───┼───┼───┼─────┼──────┤│741│提貨單│9253│梁晏│大江│泰暘│NF-610││23,580││├──┼───┼───┼──┼───┼───┼───┼───┼─────┼──────┤│742│提貨單│9260│梁晏│大江│泰暘│NF-610││27,560││├──┼───┼───┼──┼───┼───┼───┼───┼─────┼──────┤│743│提貨單│9270│梁晏│大江│泰暘│NF-610││24,340││├──┼───┼───┼──┼───┼───┼───┼───┼─────┼──────┤│744│提貨單│9281│梁晏│大江│泰暘│NF-610││22,420││├──┼───┼───┼──┼───┼───┼───┼───┼─────┼──────┤│745│提貨單│9289│梁晏│大江│泰暘│NF-610││22,220││├──┼───┼───┼──┼───┼───┼───┼───┼─────┼──────┤│746│提貨單│9443│梁晏│大江│泰暘│NF-610│13.87│26,360││├──┼───┼───┼──┼───┼───┼───┼───┼─────┼──────┤│747│提貨單│9456│梁晏│大江│泰暘│NF-610│13.19│25,060││├──┼───┼───┼──┼───┼───┼───┼───┼─────┼──────┤│748│提貨單│9470│梁晏│大江│泰暘│NF-610│13.93│26,460││├──┼───┼───┼──┼───┼───┼───┼───┼─────┼──────┤│749│提貨單│9490│梁晏│大江│泰暘│NF-610│12.54│23,820││├──┼───┼───┼──┼───┼───┼───┼───┼─────┼──────┤│750│提貨單│14141│梁晏│大江│泰暘│NF-610│13.93│26,460││├──┼───┼───┼──┼───┼───┼───┼───┼─────┼──────┤│751│提貨單│14203│梁晏│大江│泰暘│NF-610│11.88│22,580││├──┼───┼───┼──┼───┼───┼───┼───┼─────┼──────┤│752│提貨單│14228│梁晏│大江│泰暘│NF-610│13.08│24,860││├──┼───┼───┼──┼───┼───┼───┼───┼─────┼──────┤│753│提貨單│14261│梁晏│大江│泰暘│NF-610│12.58│23,900││├──┼───┼───┼──┼───┼───┼───┼───┼─────┼──────┤│754│提貨單│14281│梁晏│大江│泰暘│NF-610│12.51│23,760││├──┼───┼───┼──┼───┼───┼───┼───┼─────┼──────┤│755│提貨單│14305│梁晏│大江│泰暘│NF-610│14.28│27,140││├──┼───┼───┼──┼───┼───┼───┼───┼─────┼──────┤│756│提貨單│14316│梁晏│大江│泰暘│NF-610│13.14│24,960││├──┼───┼───┼──┼───┼───┼───┼───┼─────┼──────┤│757│提貨單│14331│梁晏│大江│泰暘│NF-610│14.94│28,380││├──┼───┼───┼──┼───┼───┼───┼───┼─────┼──────┤│758│提貨單│14346│梁晏│大江│泰暘│NF-610│13.09│24,880││├──┼───┼───┼──┼───┼───┼───┼───┼─────┼──────┤│759│提貨單│14363│梁晏│大江│泰暘│NF-610│15.02│28,540││├──┼───┼───┼──┼───┼───┼───┼───┼─────┼──────┤│760│提貨單│17260│梁晏│大江│泰暘│NF-610│15.03│28,560││├──┼───┼───┼──┼───┼───┼───┼───┼─────┼──────┤│761│提貨單│18007│梁晏│大江│泰暘│NF-610│15.26│29,000││├──┼───┼───┼──┼───┼───┼───┼───┼─────┼──────┤│762│提貨單│22101│梁晏│大江│泰暘│NF-610│12.73│24,180││├──┼───┼───┼──┼───┼───┼───┼───┼─────┼──────┤│763│提貨單│22124│梁晏│大江│泰暘│NF-610│14.76│24,240││├──┼───┼───┼──┼───┼───┼───┼───┼─────┼──────┤│764│提貨單│22147│梁晏│大江│泰暘│NF-610│12.27│23,320││├──┼───┼───┼──┼───┼───┼───┼───┼─────┼──────┤│765│提貨單│22160│梁晏│大江│泰暘│NF-610│12.38│23,520││├──┼───┼───┼──┼───┼───┼───┼───┼─────┼──────┤│766│提貨單│22191│梁晏│大江│泰暘│NF-610│13.27│25,220││├──┼───┼───┼──┼───┼───┼───┼───┼─────┼──────┤│767│提貨單│22244│梁晏│大江│泰暘│NF-610│15│28,500││├──┼───┼───┼──┼───┼───┼───┼───┼─────┼──────┤│768│提貨單│22263│梁晏│大江│泰暘│NF-610│13.64│25,920││├──┼───┼───┼──┼───┼───┼───┼───┼─────┼──────┤│769│提貨單│22281│梁晏│大江│泰暘│NF-610│14.04│26,680││├──┼───┼───┼──┼───┼───┼───┼───┼─────┼──────┤│770│提貨單│22293│梁晏│大江│泰暘│NF-610│14.43│23,620││├──┼───┼───┼──┼───┼───┼───┼───┼─────┼──────┤│771│提貨單│22404│梁晏│大江│泰暘│NF-610│13.56│25,760││├──┼───┼───┼──┼───┼───┼───┼───┼─────┼──────┤│772│提貨單│22412│梁晏│大江│泰暘│NF-610│14.54│27,620││├──┼───┼───┼──┼───┼───┼───┼───┼─────┼──────┤│773│提貨單│22437│梁晏│大江│泰暘│NF-610│11.97│22,740││├──┼───┼───┼──┼───┼───┼───┼───┼─────┼──────┤│774│提貨單│22445│梁晏│大江│泰暘│NF-610│12│22,800││├──┼───┼───┼──┼───┼───┼───┼───┼─────┼──────┤│775│提貨單│22461│梁晏│大江│泰暘│NF-610│13.51│25,660││├──┼───┼───┼──┼───┼───┼───┼───┼─────┼──────┤│776│提貨單│22480│梁晏│大江│泰暘│NF-610│11.89│22,600││├──┼───┼───┼──┼───┼───┼───┼───┼─────┼──────┤│777│提貨單│5106│梁晏│大江│泰暘│NG-690│11.64│22,120│││││││││││(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2.12│││││││││││」,應予更│││││││││││正)││├──┼───┼───┼──┼───┼───┼───┼───┼─────┼──────┤│778│提貨單│5126│梁晏│大江│泰暘│NG-690│13.25│25,180││├──┼───┼───┼──┼───┼───┼───┼───┼─────┼──────┤│779│提貨單│5145│梁晏│大江│泰暘│NG-690│13.17│25,020││├──┼───┼───┼──┼───┼───┼───┼───┼─────┼──────┤│780│提貨單│5164│梁晏│大江│泰暘│NG-690│11.97│22,740││├──┼───┼───┼──┼───┼───┼───┼───┼─────┼──────┤│781│提貨單│6837│梁晏│大江│泰暘│NG-690│14.47│27,500││├──┼───┼───┼──┼───┼───┼───┼───┼─────┼──────┤│782│提貨單│6849│梁晏│大江│泰暘│NG-690│15.15│28,780││├──┼───┼───┼──┼───┼───┼───┼───┼─────┼──────┤│783│提貨單│9106│梁晏│大江│泰暘│NG-690││22,200││├──┼───┼───┼──┼───┼───┼───┼───┼─────┼──────┤│784│提貨單│91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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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99│提貨單│9104│梁晏│大江│泰暘│TJ-459││19,860││├──┼───┼───┼──┼───┼───┼───┼───┼─────┼──────┤│900│提貨單│9114│梁晏│大江│泰暘│TJ-459││19,860││├──┼───┼───┼──┼───┼───┼───┼───┼─────┼──────┤│901│提貨單│9126│梁晏│大江│泰暘│TJ-459││18,540││├──┼───┼───┼──┼───┼───┼───┼───┼─────┼──────┤│902│提貨單│9131│梁晏│大江│泰暘│TJ-459││21,180││├──┼───┼───┼──┼───┼───┼───┼───┼─────┼──────┤│903│提貨單│9149│梁晏│大江│泰暘│TJ-459││19,100││├──┼───┼───┼──┼───┼───┼───┼───┼─────┼──────┤│904│提貨單│9167│梁晏│大江│泰暘│TJ-459││19,220││├──┼───┼───┼──┼───┼───┼───┼───┼─────┼──────┤│905│提貨單│9183│梁晏│大江│泰暘│TJ-459││21,180││├──┼───┼───┼──┼───┼───┼───┼───┼─────┼──────┤│906│提貨單│9203│梁晏│大江│泰暘│TJ-459││21,580││├──┼───┼───┼──┼───┼───┼───┼───┼─────┼──────┤│907│提貨單│9222│梁晏│大江│泰暘│TJ-459││20,660││├──┼───┼───┼──┼───┼───┼───┼───┼─────┼──────┤│908│提貨單│9310│梁晏│大江│泰暘│TJ-459││22,380││├──┼───┼───┼──┼───┼───┼───┼───┼─────┼──────┤│909│提貨單│9324│梁晏│大江│泰暘│TJ-459││22,820││├──┼───┼───┼──┼───┼───┼───┼───┼─────┼──────┤│910│提貨單│9340│梁晏│大江│泰暘│TJ-459│11.16│21,200││├──┼───┼───┼──┼───┼───┼───┼───┼─────┼──────┤│911│提貨單│9358│梁晏│大江│泰暘│TJ-459│11.56│21,960││├──┼───┼───┼──┼───┼───┼───┼───┼─────┼──────┤│912│提貨單│9376│梁晏│大江│泰暘│TJ-459│11.15│21,180││├──┼───┼───┼──┼───┼───┼───┼───┼─────┼──────┤│913│提貨單│9400│梁晏│大江│泰暘│TJ-459│11.13│21,140││├──┼───┼───┼──┼───┼───┼───┼───┼─────┼──────┤│914│提貨單│9445│梁晏│大江│泰暘│TJ-459│11.4│21,660││├──┼───┼───┼──┼───┼───┼───┼───┼─────┼──────┤│915│提貨單│9460│梁晏│大江│泰暘│TJ-459│11.29│21,460││├──┼───┼───┼──┼───┼───┼───┼───┼─────┼──────┤│916│提貨單│9477│梁晏│大江│泰暘│TJ-459│10.72│20,360││├──┼───┼───┼──┼───┼───┼───┼───┼─────┼──────┤│917│提貨單│9497│梁晏│大江│泰暘│TJ-459│11.61│22,060││├──┼───┼───┼──┼───┼───┼───┼───┼─────┼──────┤│918│提貨單│14129│梁晏│大江│泰暘│TJ-459│14.62│27,780││├──┼───┼───┼──┼───┼───┼───┼───┼─────┼──────┤│919│提貨單│14149│梁晏│大江│泰暘│TJ-459│11.52│21,880││├──┼───┼───┼──┼───┼───┼───┼───┼─────┼──────┤│920│提貨單│14215│梁晏│大江│泰暘│TJ-459│12.73│24,180││├──┼───┼───┼──┼───┼───┼───┼───┼─────┼──────┤│921│提貨單│14255│梁晏│大江│泰暘│TJ-459│13.42│25,500││├──┼───┼───┼──┼───┼───┼───┼───┼─────┼──────┤│922│提貨單│14273│梁晏│大江│泰暘│TJ-459│11.36│21,580││├──┼───┼───┼──┼───┼───┼───┼───┼─────┼──────┤│923│提貨單│14285│梁晏│大江│泰暘│TJ-459│12.42│23,600││├──┼───┼───┼──┼───┼───┼───┼───┼─────┼──────┤│924│提貨單│14322│梁晏│大江│泰暘│TJ-459│12.83│24,380││├──┼───┼───┼──┼───┼───┼───┼───┼─────┼──────┤│925│提貨單│14333│梁晏│大江│泰暘│TJ-459│12.35│23,460││├──┼───┼───┼──┼───┼───┼───┼───┼─────┼──────┤│926│提貨單│14352│梁晏│大江│泰暘│TJ-459│12.45│23,660││├──┼───┼───┼──┼───┼───┼───┼───┼─────┼──────┤│927│提貨單│16216│梁晏│大江│泰暘│TJ-459│12.06│22,920││├──┼───┼───┼──┼───┼───┼───┼───┼─────┼──────┤│928│提貨單│17254│梁晏│大江│泰暘│TJ-459│12.26│23,300││├──┼───┼───┼──┼───┼───┼───┼───┼─────┼──────┤│929│提貨單│17263│梁晏│大江│泰暘│TJ-459│12.24│23,260││├──┼───┼───┼──┼───┼───┼───┼───┼─────┼──────┤│930│提貨單│22120│梁晏│大江│泰暘│TJ-459│11.12│21,120││├──┼───┼───┼──┼───┼───┼───┼───┼─────┼──────┤│931│提貨單│22138│梁晏│大江│泰暘│TJ-459│10.77│20,460││├──┼───┼───┼──┼───┼───┼───┼───┼─────┼──────┤│932│提貨單│22169│梁晏│大江│泰暘│TJ-459│11.69│22,220││├──┼───┼───┼──┼───┼───┼───┼───┼─────┼──────┤│933│提貨單│22196│梁晏│大江│泰暘│TJ-459│12.56│23,860││├──┼───┼───┼──┼───┼───┼───┼───┼─────┼──────┤│934│提貨單│22209│梁晏│大江│泰暘│TJ-459│12.96│24,620││├──┼───┼───┼──┼───┼───┼───┼───┼─────┼──────┤│935│提貨單│22237│梁晏│大江│泰暘│TJ-459│13.17│25,020││├──┼───┼───┼──┼───┼───┼───┼───┼─────┼──────┤│936│提貨單│22267│梁晏│大江│泰暘│TJ-459│12.92│24,540││├──┼───┼───┼──┼───┼───┼───┼───┼─────┼──────┤│937│提貨單│22416│梁晏│大江│泰暘│TJ-459│12.11│23,000││├──┼───┼───┼──┼───┼───┼───┼───┼─────┼──────┤│938│提貨單│22426│梁晏│大江│泰暘│TJ-459│11.29│21,460││├──┼───┼───┼──┼───┼───┼───┼───┼─────┼──────┤│939│提貨單│22452│梁晏│大江│泰暘│TJ-459│10.85│20,620││├──┼───┼───┼──┼───┼───┼───┼───┼─────┼──────┤│940│提貨單│5107│梁晏│大江│泰暘│XM-399│12.17│23,120││├──┼───┼───┼──┼───┼───┼───┼───┼─────┼──────┤│941│提貨單│5127│梁晏│大江│泰暘│XM-399│12.53│23,800││├──┼───┼───┼──┼───┼───┼───┼───┼─────┼──────┤│942│提貨單│5147│梁晏│大江│泰暘│XM-399│11.27│21,420││├──┼───┼───┼──┼───┼───┼───┼───┼─────┼──────┤│943│提貨單│5166│梁晏│大江│泰暘│XM-399│11.24│21,360││├──┼───┼───┼──┼───┼───┼───┼───┼─────┼──────┤│944│提貨單│5183│梁晏│大江│泰暘│XM-399│11.79│22,400││├──┼───┼───┼──┼───┼───┼───┼───┼─────┼──────┤│945│提貨單│5208│梁晏│大江│泰暘│XM-399│12.32│23,400││├──┼───┼───┼──┼───┼───┼───┼───┼─────┼──────┤│946│提貨單│5222│梁晏│大江│泰暘│XM-399│11.32│21,500││├──┼───┼───┼──┼───┼───┼───┼───┼─────┼──────┤│947│提貨單│5247│梁晏│大江│泰暘│XM-399│12.21│23,200││├──┼───┼───┼──┼───┼───┼───┼───┼─────┼──────┤│948│提貨單│5266│梁晏│大江│泰暘│XM-399│12.19│23,160││├──┼───┼───┼──┼───┼───┼───┼───┼─────┼──────┤│949│提貨單│5286│梁晏│大江│泰暘│XM-399│11.68│22,200││├──┼───┼───┼──┼───┼───┼───┼───┼─────┼──────┤│950│提貨單│5307│梁晏│大江│泰暘│XM-399│11.82│22,460││├──┼───┼───┼──┼───┼───┼───┼───┼─────┼──────┤│951│提貨單│5326│梁晏│大江│泰暘│XM-399│11.51│21,860││├──┼───┼───┼──┼───┼───┼───┼───┼─────┼──────┤│952│提貨單│5346│梁晏│大江│泰暘│XM-399│12.45│23,660││├──┼───┼───┼──┼───┼───┼───┼───┼─────┼──────┤│953│提貨單│5367│梁晏│大江│泰暘│XM-399│11.47│21,800││├──┼───┼───┼──┼───┼───┼───┼───┼─────┼──────┤│954│提貨單│6384│梁晏│大江│泰暘│XM-399│12.21│23,200││├──┼───┼───┼──┼───┼───┼───┼───┼─────┼──────┤│955│提貨單│9023│梁晏│大江│泰暘│XM-399│11.11│21,100││├──┼───┼───┼──┼───┼───┼───┼───┼─────┼──────┤│956│提貨單│9044│梁晏│大江│泰暘│XM-399│11.31│21,480││├──┼───┼───┼──┼───┼───┼───┼───┼─────┼──────┤│957│提貨單│9063│梁晏│大江│泰暘│XM-399│11.95│22,700││├──┼───┼───┼──┼───┼───┼───┼───┼─────┼──────┤│958│提貨單│9084│梁晏│大江│泰暘│XM-399│12.64│24,020││├──┼───┼───┼──┼───┼───┼───┼───┼─────┼──────┤│959│提貨單│9105│梁晏│大江│泰暘│XM-399││20,020││├──┼───┼───┼──┼───┼───┼───┼───┼─────┼──────┤│960│提貨單│9112│梁晏│大江│泰暘│XM-399││21,180││├──┼───┼───┼──┼───┼───┼───┼───┼─────┼──────┤│961│提貨單│9123│梁晏│大江│泰暘│XM-399││27,340││├──┼───┼───┼──┼───┼───┼───┼───┼─────┼──────┤│962│提貨單│9137│梁晏│大江│泰暘│XM-399││23,260││├──┼───┼───┼──┼───┼───┼───┼───┼─────┼──────┤│963│提貨單│9156│梁晏│大江│泰暘│XM-399││22,660││├──┼───┼───┼──┼───┼───┼───┼───┼─────┼──────┤│964│提貨單│9175│梁晏│大江│泰暘│XM-399││29,300││├──┼───┼───┼──┼───┼───┼───┼───┼─────┼──────┤│965│提貨單│9191│梁晏│大江│泰暘│XM-399││21,800││├──┼───┼───┼──┼───┼───┼───┼───┼─────┼──────┤│966│提貨單│9209│梁晏│大江│泰暘│XM-399││24,800││├──┼───┼───┼──┼───┼───┼───┼───┼─────┼──────┤│967│提貨單│9245│梁晏│大江│泰暘│XM-399││22,440││├──┼───┼───┼──┼───┼───┼───┼───┼─────┼──────┤│968│提貨單│9308│梁晏│大江│泰暘│XM-399││22,020││├──┼───┼───┼──┼───┼───┼───┼───┼─────┼──────┤│969│提貨單│9322│梁晏│大江│泰暘│XM-399││23,320││├──┼───┼───┼──┼───┼───┼───┼───┼─────┼──────┤│970│提貨單│9336│梁晏│大江│泰暘│XM-399│12.14│23,060││├──┼───┼───┼──┼───┼───┼───┼───┼─────┼──────┤│971│提貨單│9352│梁晏│大江│泰暘│XM-399│12.53│23,800││├──┼───┼───┼──┼───┼───┼───┼───┼─────┼──────┤│972│提貨單│9367│梁晏│大江│泰暘│XM-399│11.61│22,060││├──┼───┼───┼──┼───┼───┼───┼───┼─────┼──────┤│973│提貨單│9385│梁晏│大江│泰暘│XM-399│11.98│22,760││├──┼───┼───┼──┼───┼───┼───┼───┼─────┼──────┤│974│提貨單│9403│梁晏│大江│泰暘│XM-399│11.76│22,340││├──┼───┼───┼──┼───┼───┼───┼───┼─────┼──────┤│975│提貨單│9420│梁晏│大江│泰暘│XM-399│11.73│22,280││├──┼───┼───┼──┼───┼───┼───┼───┼─────┼──────┤│976│提貨單│9442│梁晏│大江│泰暘│XM-399│11.98│22,760││├──┼───┼───┼──┼───┼───┼───┼───┼─────┼──────┤│977│提貨單│9452│梁晏│大江│泰暘│XM-399│10.96│20,820││├──┼───┼───┼──┼───┼───┼───┼───┼─────┼──────┤│978│提貨單│9468│梁晏│大江│泰暘│XM-399│11.42│21,700││├──┼───┼───┼──┼───┼───┼───┼───┼─────┼──────┤│979│提貨單│9486│梁晏│大江│泰暘│XM-399│12.27│23,320││├──┼───┼───┼──┼───┼───┼───┼───┼─────┼──────┤│980│提貨單│14135│梁晏│大江│泰暘│XM-399│14.05│26,700││├──┼───┼───┼──┼───┼───┼───┼───┼─────┼──────┤│981│提貨單│14147│梁晏│大江│泰暘│XM-399│13.37│25,400││├──┼───┼───┼──┼───┼───┼───┼───┼─────┼──────┤│982│提貨單│14201│梁晏│大江│泰暘│XM-399│15.42│29,300││├──┼───┼───┼──┼───┼───┼───┼───┼─────┼──────┤│983│提貨單│14221│梁晏│大江│泰暘│XM-399│14.53│27,600││├──┼───┼───┼──┼───┼───┼───┼───┼─────┼──────┤│984│提貨單│14269│梁晏│大江│泰暘│XM-399│11.8│22,420││├──┼───┼───┼──┼───┼───┼───┼───┼─────┼──────┤│985│提貨單│14280│梁晏│大江│泰暘│XM-399│10.89│20,700││├──┼───┼───┼──┼───┼───┼───┼───┼─────┼──────┤│986│提貨單│14329│梁晏│大江│泰暘│XM-399│11.71│22,240││├──┼───┼───┼──┼───┼───┼───┼───┼─────┼──────┤│987│提貨單│14348│梁晏│大江│泰暘│XM-399│11.52│21,880││├──┼───┼───┼──┼───┼───┼───┼───┼─────┼──────┤│988│提貨單│17261│梁晏│大江│泰暘│XM-399│13.18│25,040││├──┼───┼───┼──┼───┼───┼───┼───┼─────┼──────┤│989│提貨單│18009│梁晏│大江│泰暘│XM-399│15.25│28,980││├──┼───┼───┼──┼───┼───┼───┼───┼─────┼──────┤│990│提貨單│22110│梁晏│大江│泰暘│XM-399│11.06│21,020││├──┼───┼───┼──┼───┼───┼───┼───┼─────┼──────┤│991│提貨單│22114│梁晏│大江│泰暘│XM-399│11.22│21,320││├──┼───┼───┼──┼───┼───┼───┼───┼─────┼──────┤│992│提貨單│22122│梁晏│大江│泰暘│XM-399│11.27│21,420││├──┼───┼───┼──┼───┼───┼───┼───┼─────┼──────┤│993│提貨單│22134│梁晏│大江│泰暘│XM-399│11.25│21,380││├──┼───┼───┼──┼───┼───┼───┼───┼─────┼──────┤│994│提貨單│22158│梁晏│大江│泰暘│XM-399│12.59│23,920││├──┼───┼───┼──┼───┼───┼───┼───┼─────┼──────┤│995│提貨單│22236│梁晏│大江│泰暘│XM-399│12.96│24,620││├──┼───┼───┼──┼───┼───┼───┼───┼─────┼──────┤│996│提貨單│22245│梁晏│大江│泰暘│XM-399│14.17│26,920││├──┼───┼───┼──┼───┼───┼───┼───┼─────┼──────┤│997│提貨單│22264│梁晏│大江│泰暘│XM-399│12.53│23,800││├──┼───┼───┼──┼───┼───┼───┼───┼─────┼──────┤│998│提貨單│22272│梁晏│大江│泰暘│XM-399│11.68│22,200││├──┼───┼───┼──┼───┼───┼───┼───┼─────┼──────┤│999│提貨單│22425│梁晏│大江│泰暘│XM-399│13.93│26,460││├──┼───┼───┼──┼───┼───┼───┼───┼─────┼──────┤│1000│提貨單│22443│梁晏│大江│泰暘│XM-399│13.56│25,760││├──┼───┼───┼──┼───┼───┼───┼───┼─────┼──────┤│1001│提貨單│22459│梁晏│大江│泰暘│XM-399│13.77│26,160││├──┼───┼───┼──┼───┼───┼───┼───┼─────┼──────┤│1002│提貨單│22484│梁晏│大江│泰暘│XM-399│13.23│25,140││├──┴───┴───┴──┴───┴───┴───┼───┴─────┼──────┤││合計為23,598,985公││││斤(追加起訴書附表││││書誤載為「00000000││││.12」,應予更正)││└─────────────────────────┴─────────┴──────┘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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