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李榮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欽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