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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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5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刑保字第九六000五八八號),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拘提無著,亦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事,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被告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蕭惠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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