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287號原告 許香 厹被告 黃誌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誌舜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就被告被訴詐欺原告 許香厹 部分,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免訴,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綽光
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