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7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余信璉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月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其妹押金新臺幣(下同)17,600元迄未償還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並未提出經其妹簽名之委任狀,亦未提出證據釋明其妹與債務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通知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自難認債權人已盡其釋明之義務。是以,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責,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