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育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育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許育生前犯強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許育生業於民國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年4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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