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4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黃世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二郎 、 余崑溢 (原名: 余嘉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