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 潘振銓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 潘振銓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