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 潘振銓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