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56號原告 郭文影
陳孟玄 被告 陳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8238號),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以107年度補字第4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謝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