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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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瞬明 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品蓉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為何?並應提出自民國104年12月1日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4年12月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聲請人先前提出之租賃契約已屆期)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包括:聲請人之母親、弟弟?又是否還有他人同住?)又該等家人是否分擔租金、水電瓦斯費、有線電視費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104年12月1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年度、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104年12月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膳食費新台幣(下同)9,000元,請說明每月支出膳食費數額何以高達9,000元?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膳食費之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1,000元,請說明計算方式(諸如:保養維修次數、加油次數、燃料稅及保險金額各為何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油之發票、保養維修之發票、保險繳納證明等)。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電信費1,301元,請說明目前有支出高額電話費之必要性,並提出得佐證該等必要性之相關釋明資料以及得佐證「確有該等電話費之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申辦契約、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六、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水費229元、電費1,000元、瓦斯費500元、有線電視費245元、雜支費1,000元,應提出得釋明聲請人確有繳付該等費用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母親陳 蔡瑞子 之扶養費為6,000元(以及於父親 陳登港 去世前每月支出其扶養費6,000元),請說明該數額係如何計算得來(即包含何種項目,如膳食費、保險費、雜支等)?並提出該等項目之費用單據等客觀資料。另應提出聲請人母親、父親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併應陳報陳登港、 陳蔡瑞子 於104年12月
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就其每月分擔母親、父親之扶養費各6,000元,與其弟弟平均負擔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聲請人弟弟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年度、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到院。
九、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至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十、聲請人自陳現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法院之中,並記載繫屬之法院與案號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263號」,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包括但不限於:有無扣薪及其數額)?併提出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
十一、聲請人應陳報:被繼承人陳登港辦理相關財產繼承事件之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相關遺產稅捐申報、核定、繳納之相關資料)。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年,即自104年12月15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又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除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外,另有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7萬元,則聲請人是為漏列該債權人亦或已清償該債務?聲請人另應說明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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