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廖儒良 被告庭逸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慧雰 被告 江佳 祈
謝晴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借款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8年9月30日下午4時宣判,因遇米塔颱風,經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08年10月1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