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416號

上訴人 吳工證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0三樓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被上訴人 陳麗芬 住○○市○○區○○街00巷0號三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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