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416號
上訴人 吳工證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0三樓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被上訴人 陳麗芬 住○○市○○區○○街00巷0號三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