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士簡字第806號上訴人 盧偉誠
盧滄海 盧鉖 被上訴人 盧來發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