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23號聲請人 阮相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林怡君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23號聲請人 阮相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