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12號原告 黃勝寅 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君詔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3年6月3日前,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後述三、四項,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全無遮隱)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補正現場照片(須標明照片內容及拍攝角度)並繪製系爭土地簡圖,簡圖應包含下列事項:㈠系爭土地使用現況。㈡如有地上建物,應標示其位置,註明有無辦理保存登記、所有權人、現使用人、門牌號碼、構造及材質、樓層、建築年代,並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補正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共有人死亡,請提出其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法院家事法庭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被繼承人於103年6月1日以後死亡者,得以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代之)。
四、補正「更正起訴狀」,以全部共有人(含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為被告,如共有人已死亡且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追加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另表列系爭房地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比例。具狀時應按補正後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五、補正抵押權人姓名、地址,並具狀對抵押權人告知訴訟(附繕本)。
六、如逾期未補正前揭三、四項,本院將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弘仁
法官劉玉媛法官張亦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