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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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41號上訴人正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芯卉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5,05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