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41號上訴人正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芯卉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5,05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曾盈靜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