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全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59號抗告人 林美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郭安琪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