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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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碧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碧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劉碧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更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罪名│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期││審│期│判決│期│├───┼────────┼───┼────┼────┼───┼──┼───┤│施用第│有期徒刑5月,如│100年│100年度│本院100│100年│同前│100年││二級毒│易科罰金,以1000│8月3│毒偵字第│年度簡字│10月27││11月14││品│元折算1日。│日│6208號│第7154號│日││日│├───┼────────┼───┼────┼────┼───┼──┼───┤│偽造文│有期徒刑4月,如│100年│100年度│本院101│101年│同前│101年││書│易科罰金,以1000│7月31│偵字第21│年度訴字│4月6││5月1│││元折算1日。│日│706號│第71號│日││日│├───┼────────┼───┼────┼────┼───┼──┼───┤│妨害公│有期徒刑5月,如│100年│100年度│本院101│101年│同前│101年││務│易科罰金,以1000│7月11│偵字第28│年度簡字│6月4││6月26│││元折算1日。│日│496號│第1396號│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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