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 蘇亨璨 送達代收人 陳秀琴 被告 許華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5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共犯多人,詐騙金額亦得調查,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楊清安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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