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3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李立鈞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壹仟捌佰
肆拾陸元,及其中柒拾陸萬貳仟肆佰捌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壹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
中陸拾柒萬玖仟肆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