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34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務人 徐健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壹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該違約金之計算應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