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494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0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