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5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漢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44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意旨略以:伊到案後被羈押迄今已滿4月,經檢察官傳訊證人後,依證人之供述及他案卷宗資料,應可確定伊並無殺人及殺人未遂之可能;另伊對共同持有槍械及妨害自由部分已坦承犯行。伊所涉之罪刑並非重大,且到案後心中大石已落,心境已不同於案發當時情境,已無再次逃亡之必要與可能,本案應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維權益云云。
二、查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係因通緝經拘捕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9年6月1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其雖已坦承犯行,然前經通緝多年均拒不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今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4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之重刑在案,惟尚未確定,益增其逃避將來後續審判或刑罰執行之可能性,足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本院認現階段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可資代替,為確保日後之審判或執行,自仍有羈押之必要。是聲請人前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使之消滅,其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