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台北縣土城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簡易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榮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