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536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新竹律師
張清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羅廷祥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7號中華民國92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9688、10118、10423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