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1261號
梁菡絜 即葉烱瑤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洪光廷
訴訟代理人 張瀚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梁菡絜為原告葉烱瑤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葉烱瑤於訴訟繫屬中死亡,繼承人為葉卓雲霞、梁菡絜,有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中梁菡絜迄今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為免訴訟延誤,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如主文所示之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程序,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