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6號聲請人戊○○被告甲○○
丙○○乙○○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誣告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所為之聲請交付審判裁定(97年度聲判字第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定有明文。又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諸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甚明。而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先審查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聲請合法,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最高法院72年度臺抗字第381號、90年度臺抗字第385號判決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戊○○係對於本院97年度聲判字第3號裁定,聲請再審,依前揭說明,確定裁定並非聲請再審之對象,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陳美利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