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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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號原告甲○○原告乙○○共同送達代收人 呂榮海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尚欠新台幣伍仟貳佰肆拾柒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肆拾柒元,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