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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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215號原告 莊許春嬌 被告 李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9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7,000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7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7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附民卷第7頁)。嗣於
110年1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9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一第55頁)。核原告變更請求金額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該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伊,假冒中華電信服務人員、士林分局警員、法官之名義,佯稱原告因涉嫌國外洗錢,必須提供帳戶及存摺以釐清罪嫌等語,其因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其所有如附表「提領卡片」欄所示之帳戶提款卡置放於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地點,並提供提款卡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被告則於如附表「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上開提款卡輸入原告提供之上開密碼提領如附表「提領金額」欄所示之原告帳戶內之現金,造成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前揭變更後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085號歷審刑事卷內資料,並無意見。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金額,並非全部都是伊單獨提款,部分是伊陪同配偶前去提款,另附表所示八德區農會、兆豐銀行部分,訴外人 王玟萱 也有陪同前去提款,應由其三人賠償原告。又其所提領的款項已交給系爭詐欺集團之上手,伊的報酬為0.5%至0.3%,該報酬也已交給其配偶等語置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所為前揭侵權行為之事實,有原告之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歷史交易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原告所有帳戶之交易明細、活期儲蓄存款證券戶存摺影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戶授信通信紀錄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告偵訊筆錄、被告調查筆錄、刑案現場照片、被告於本件相關刑事審理程序之筆錄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67至72頁、第98至134頁、第149至154頁、第159至161頁、第179至
193頁、第199至204頁、第213至215頁、第217至22
8頁、第233至240頁、第247至249頁、第251至258頁、第261至269頁、第285至295頁、第297至304頁、第311至313頁、第317至324頁、第331至338頁、第343至350頁、第355至362頁、第367至374頁、第
381至388頁、第413至425頁、第441至448頁)。且被告因前揭行為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審訴字第95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年2月,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7至17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歷審卷宗核閱無誤,且被告對於上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亦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前揭事實為真。被告上開參與系爭詐欺集團之故意不法侵害行為,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並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致原告受有喪失1,097,000元之金錢損害結果,其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復無疑義。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1,097,000元之損害,洵屬有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自屬無確定期限者;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上揭法律規定,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金額部分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7月21日(見附民卷第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97,000元及自109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李麗珍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戴育萍┌──────────────────────────────────────┐│附表│├────┬────────────┬──────────┬─────┬───┤│提領卡片│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款項│提款人│││(民國)││(新臺幣)││├────┼────────────┼──────────┼─────┼───┤│八德區農│108年5月6日下午1時16分│台新銀行八德分行│20,000元│李芳儀││會(帳號├────────────┼──────────┼─────┤││:910769│108年5月6日下午1時19分│八德區農會大湳辦事處│30,000元│││00000000├────────────┼──────────┼─────┤││30號)│108年5月6日下午1時20分│八德區農會大湳辦事處│25,000元││├────┼────────────┼──────────┼─────┼───┤│兆豐銀行│108年5月6日下午1時31分│兆豐商銀八德分行│30,000元│李芳儀││(帳號:├────────────┼──────────┼─────┤││000-0000│108年5月6日下午1時32分│兆豐商銀八德分行│30,000元│││0000000├────────────┼──────────┼─────┤││號)│108年5月6日下午1時33分│兆豐商銀八德分行│30,000元│││├────────────┼──────────┼─────┤│││108年5月6日下午1時34分│兆豐商銀八德分行│29,000元│││├────────────┼──────────┼─────┼───┤││108年5月7日凌晨1時23分│兆豐商銀八德分行│30,000元│王玟萱││├────────────┼──────────┼─────┤提領、│││108年5月7日凌晨1時24分│兆豐商銀八德分行│29,000元│李芳儀││├────────────┼──────────┼─────┤陪同│││108年5月7日凌晨1時25分│兆豐商銀八德分行│30,000元│││├────────────┼──────────┼─────┤│││108年5月7日凌晨1時26分│兆豐商銀八德分行│30,000元│││├────────────┼──────────┼─────┼───┤││108年5月8日凌晨0時5分│兆豐商銀中壢分行│20,000元│王玟萱││├────────────┼──────────┼─────┤提領、│││108年5月8日凌晨0時6分│兆豐商銀中壢分行│20,000元│李芳儀││├────────────┼──────────┼─────┤陪同│││108年5月8日凌晨0時6分│兆豐商銀中壢分行│20,000元│││├────────────┼──────────┼─────┤│││108年5月8日凌晨0時7分│兆豐商銀中壢分行│20,000元│││├────────────┼──────────┼─────┤│││108年5月8日凌晨0時11分│兆豐商銀中壢分行│20,000元│││├────────────┼──────────┼─────┤│││108年5月8日凌晨0時12分│兆豐商銀中壢分行│19,000元│││├────────────┼──────────┼─────┼───┤││108年5月9日凌晨1時42分│兆豐商銀南崁分行│30,000元│李芳儀││├────────────┼──────────┼─────┤│││108年5月9日凌晨1時43分│兆豐商銀南崁分行│30,000元│││├────────────┼──────────┼─────┤│││108年5月9日凌晨1時43分│兆豐商銀南崁分行│30,000元│││├────────────┼──────────┼─────┤│││108年5月9日凌晨1時45分│兆豐商銀南崁分行│29,000元││├────┼────────────┼──────────┼─────┼───┤│日盛銀行│108年5月6日下午1時46分│日盛銀行八德分行│30,000元│李芳儀││(帳號:├────────────┼──────────┼─────┤││000-0000│108年5月6日下午1時47分│日盛銀行八德分行│30,000元│││00000000├────────────┼──────────┼─────┤││號)│108年5月6日下午1時48分│日盛銀行八德分行│30,000元│││├────────────┼──────────┼─────┤│││108年5月6日下午1時50分│日盛銀行八德分行│9,000元│││├────────────┼──────────┼─────┤│││108年5月7日凌晨1時59分│彰化銀行埔心分行│20,000元│││├────────────┼──────────┼─────┤│││108年5月7日凌晨2時0分│彰化銀行埔心分行│20,000元│││├────────────┼──────────┼─────┤│││108年5月7日凌晨2時3分│彰化銀行埔心分行│10,000元│││├────────────┼──────────┼─────┤│││108年5月8日晚間7時21分│日盛銀行八德分行│30,000元│││├────────────┼──────────┼─────┤│││108年5月8日晚間7時22分│日盛銀行八德分行│30,000元│││├────────────┼──────────┼─────┤│││108年5月8日晚間7時23分│日盛銀行八德分行│30,000元│││├────────────┼──────────┼─────┤│││108年5月8日晚間7時24分│日盛銀行八德分行│9,000元│││├────────────┼──────────┼─────┤│││108年5月9日凌晨2時25分│日盛銀行桃園分行│30,000元│││├────────────┼──────────┼─────┤│││108年5月9日凌晨2時26分│日盛銀行桃園分行│9,000元│││├────────────┼──────────┼─────┤│││108年5月9日凌晨2時29分│日盛銀行桃園分行│30,000元│││├────────────┼──────────┼─────┤│││108年5月9日凌晨2時29分│日盛銀行桃園分行│30,000元│││├────────────┼──────────┼─────┤│││108年5月10日凌晨0時57分│彰化銀行埔心分行│20,000元│││├────────────┼──────────┼─────┤│││108年5月10日凌晨0時58分│彰化銀行埔心分行│20,000元│││├────────────┼──────────┼─────┤│││108年5月10日凌晨0時59分│彰化銀行埔心分行│20,000元│││├────────────┼──────────┼─────┤│││108年5月10日凌晨1時0分│彰化銀行埔心分行│20,000元│││├────────────┼──────────┼─────┤│││108年5月10日凌晨1時2分│彰化銀行埔心分行│20,000元│││├────────────┼──────────┼─────┤│││108年5月11日凌晨1時51分│國泰世華同德分行│9,000元│││├────────────┼──────────┼─────┤│││108年5月11日凌晨1時53分│台新銀行全家桃園中寧│20,000元│││││店ATM││││├────────────┼──────────┼─────┤│││108年5月11日凌晨1時54分│台新銀行全家桃園中寧│10,000元│││││店ATM││││├────────────┼──────────┼─────┤│││108年5月11日凌晨1時57分│日盛銀行北桃園分行│30,000元│││├────────────┼──────────┼─────┤│││108年5月11日凌晨1時58分│日盛銀行北桃園分行│30,000元││├────┼────────────┴──────────┼─────┴───┤│合計││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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