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9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6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6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崑良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帳號│面額(新台幣元)│發票日│支票號碼│├────┼────┼────┼─────────┼─────┼─────┤│ 羅明政 │台東區中│00000000│330,000│95.4.20│TRB0000000│││小企業銀│07628││││││行五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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