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13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亦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64號、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本院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八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雖業經辯論終結,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且認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爰撤銷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高上茹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