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81號上訴人即原告 岳湘馨 (原名: 岳沄鋆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于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47
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葉乙成